關于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有關問題的解釋
問:為什么要實行快速處理交通事故?
答:實行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主要有以下幾點意義:
一是進一步解決道路堵塞,不斷適應首都經濟高速發展的需要。
交通事故是造成道路堵塞的重要原因之;,而且在發生的交通事故中,車輛相互刮蹭、追撞前車等僅造成車物損失的事故占很大比例,特別是在城區,及各主干道上,此類事故比例高達80%以上,這就要求對這些交通事故必須進行快速處理。
1996年我局開始對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工作進行改革,實行了交通民警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現場。1999年又出臺了當事人自行移動交通事故現場的措施。這些措施的出臺和實施,收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積累了工作經驗,為全面推行事故快速處理奠定了很好的實踐基礎。自1996年實行交通民警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現場以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堵塞逐年下降,1999年平均每月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為320起, 比1998年下降了53%。2000年平均每月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為270起,比1999年又下降了15.6%。
今年2月1日新推出的事故快速處理措施,是我局結合北京市道路交通的實際情況,借鑒國際上一些先進經驗,推出的一項重要改革措施,同時我市先進高科技的交通事故接警及處警指揮系統的高效運行,必將對本市實施的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保障道路暢通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
二是進一步在事故處理領域推行警務公開的需要。
實行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不僅是一項改革,而且是一項重要警務公開措施,是我局執法公示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將群眾所關注的責任認定依據和規則向社會公開,具體列出了造成交通事故的36種行為應負事故全部責任,使事故當事人對照自身的違章行為,便可對自身所負事故責任一目了然,從而進一步增強了事故處理的透明度,體現了事故處理的公開、公正、公平。
三是確保交通管理執法活動高效快捷和方便群眾的需要。
實行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從接警、處理現場、認定事故責任,到處罰責任者、損害賠償調解,都可以當場完成,簡化了處理事故的各種繁瑣手續,節省了當事人的精力和時間,方便了人民群眾,使事故當事人不必再象過去那樣三番五次地到交通隊處理事故,而是可以當場結案或憑交通民警出具的文書直接到保險公司辦理相應的手續。
問:實行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依據是什么?
答:在本市范圍內實行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是事故處理工作中的一項重大改革舉措,其直接依據依然是現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規。我局發布的《關于快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有關問題的通告》,是根據這些法規并結合本市交通事故處理的實踐,對有關事故處理工作程序和責任認定的具體化。
問:實行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范圍和內容有哪些?
答:《通告》中明確規定,對在本市道路范圍內發生的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輕微傷害的交通事故一律實行快速處理。這里所說的“人員輕微傷害的交通事故”僅指造成皮膚、軟組織挫傷且面積較小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包括四個環節,即現場處理、責任認定、處罰違章行為、損害賠償調解。
問:哪些事故當事人可自行撤除現場,協商解決?
答:《通告》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應立即報案,但對于僅造成車物損失且當事人對基本事實無爭議的事故,為了防止造成交通堵塞,給他人的出行造成延誤和減少經濟損失,同時也為了方便當事人,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 當事人可以按《通告》的有關規定就事故損害賠償當場了結,不必非要等交通民警處理。因此,《通告》規定允許當事人自行撤除現場后協商解決。對于有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當事人如要保險公司理賠,可先行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交通民警處理。
問:為什么《通告》確定對36種行為認定全部責任?
答:《通告》中第四條所列的36種違章行為都是妨礙正常通行的行為,這些違章行為擾亂了正常、有序的交通秋序,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容易被交通民警所認定,而且這些行為都是交通參與者尤其是機動車駕駛員駕車時應注意避免的。《通告》規定對于實行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交通民警只要查明有上述36種行為的,就可認定事故責任,而對一些與事故發生無直接因果關系的其他違章行為,在事故責任認定中就不再考慮了。這樣更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快速處理。強化當事人的守法意識,有效減少和避免事故發生。
問:為什么又規定灑后駕駛機動車等4種違章行為要負事故責任?
答:酒后駕駛機動車、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無號牌機動車、駕駛報廢機動車等4種違章行為,是交通管理法規個明令禁止的行為,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和必要條件,危害性較大,因此,《通告》明確了一方有第四條所列36種行為之一,另一方雖無36種行為但有上述4種行為之一的,雙方要負事故同等責任。
問:如果事故雙方都有違章行為的,如何認定責任?
答:雙方都有《通告》中所列的36種行為和酒后駕駛機動車等4種違章行為之一的,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當事雙方有多個上述違章行為的,違章行為多的負主要責任,違章行為少的負次要責任。
問:對有《通告》中未規定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答:《通告》中所列認定負全部責任的36種行為和酒后駕駛機動車等4種違章行為,是根據交通管理實踐總結歸納出來的,但并不是《通告》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未涉及到的事故,就不能認定責任和實行快速處理了。對符合快速處理范圍的事故,雖然雙方都沒有《通告》中所列認定負全部責任的36種行為和酒后駕駛機動車等4種違章行為,也應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依法認定責任并實行快速處理。但交通民警認為有必要的,可通知事故辦案部門處理。
問: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如何解決損害賂償問題?
答:交通民警對實行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對損害賠償只當場調解一次,并確定事故損害賠償比例。即負全部責任的承擔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的承擔損失的70%; 同等責任的承擔損失的50%;負次要責任的承擔損失的30%。當事人可就損害賠償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可到案發地交通隊辦理有關執行單據。對于車物損失,如雙方當事人當場不能確定的,可到共同認可的汽車修理廠或其他評估部門估價,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不能就損害賠償達成協議或協議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可持民警開據的《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向人民法院起訴。
問:有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當事人如何到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作為重要的社會保障機制,在有效處理交通事故、減少賠償糾紛、減輕當事人損失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機動車強制保險將越來越成為今后交通事故得以解決的手段和保障。因此《通告》對于保險車輛的賠償事宜也做了較詳細的規定。即對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當事人,應當在48小時內,持《處理書》共同到責任方保險公司辦理保險索賠手續,當事人對保險公司理賠數額有異議的,可依據機動車保險的有關規定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問:如何處理造成人員輕微傷的事故?
答:對事故造成人員的輕微傷是指造成皮膚、軟組織挫傷且面積較小的傷害。對此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交通民警能夠認定的,可以現場結案,傷者需要治療的,機動車方應履行救助義務;如事后傷者傷情發生變化構成輕傷、重傷或死亡的,應轉為一般程序處理。二是交通民警當場無法認定是否構成輕微傷或當事人對傷情爭議較大的,如當事雙方對事實及責任無爭議,交通民警應當實行快速處理,雙方應共同到醫院確診治療;構成輕傷、重傷或死亡的,轉為一般程序處理;如當事雙方對事實及責任有爭議,交通民警應及時標劃車輛及痕跡位置后,撤除現場并報事故辦案部門處理。
問:實行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給當事人帶來了哪些便利?
答:對交通事故實行快速處理涉及到事故處理的每個環節,其中許多規定都體現了方便事故當事人的原則。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對于僅造成車物損失且對基本事實無爭議的事故, 當事人可以自行撤除現場,按《通告》有關規定就事故損害賠償協商后當場了結,不必等交通民警處理。這樣不但方便了當事人,有效防止了交通堵塞,也給他人的出行帶來便利。二是對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交通民警當場認定責任,簡化了調查取證的繁瑣程序,不再對當事人尤其是無責任方扣車扣本; 同時對當事人的違章行為當場刷卡記錄,也極大方便了當事人。三是交通民警對事故損害賠償當場調解,簡化手續,將《處理書》這一法律文書“一書多用”,既可作為調解終結書、修車證明、保險索賠證明使用,也為當事人能快速到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及解決相關損害賠償事宜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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