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市區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定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以適應城市發展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不含礦區,下同)內的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和本規定。 第三條 道路交通管理應貫徹依法、公正、便民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第四條 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開展道路交通法規的宣傳,教育全體成員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通管理。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應當自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勸阻、舉報。 第五條 石家莊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機關,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經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實施行政處罰或實施綜合執法。
第二章 機動車加強管理 第六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遵守下列規定,對違者處以一百元的罰款。 (一)在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貨運汽車、未載客的出租汽車、摩托車(不含輕便摩托車類的助力車)只準在最右側的機動車道上行駛;左側為小型機動車道。 (二)正三輪摩托車、農用機動三輪車、拖拉機不得擅自在二環路以內(含二環路,下同)的道路及設有禁止通行標志的道路上行駛。 (三)大型貨運汽車和載質量在五百公斤(含本數)以上的客貨兩用汽車應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七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前方車輛受陰時應遵守下列規定,對違者處以二百元的罰款。 (一)不準駛入實施交通管制的車道; (二)不準穿插排隊等候的車輛; (三)不準進入非機動車道行駛; (四)不準在人行橫道或禁止停車的區段內停車。 第八條 機動車行經路口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遇有停止信號,不準通過; (二)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機動車先行; (三)遇入行信號時,右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非機動車先行。 對違反前款第(一)規定的,處以二百元的罰款;對違反其它各項規定的,處以一百元的罰款。 第九條 加強機動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使用涂改、偽造或騙取、挪用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通行證和其他交通管理證件; (二)不準駕駛車容不整、號牌不齊全或因遮蓋、污損造成號牌字跡不清的機動車; (三)不準在加強進使用移動電話或向車外拋擲物品; (四)不準占壓道路中心實線; (五)不準壓速行駛,隨意掉頭; (六)不準在行駛中上下人員; (七)臨時停車不準影響其它車輛正常行駛、妨礙交通安全; (八)出租汽車、小型公共汽車在設有專用或指定著站點的道路上不準隨意停車上下乘客,不準壓站攬客; (九)長途客運汽車不準在站外攬客; (十)應禮讓出入站的公共汽車; (十一)出租汽車不得乘攬逆向乘車人的租乘業務; (十二)應禮讓在人行橫道上的行人; (十三)機動車后艙載有自行車或其它物品時,不準遮擋號牌和后視線。 對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除對車輛采取暫扣措施外,處以二百元的罰款;對違反第(八)、(九)項規定的,處以五百元的罰款;對違反其它各項規定的,處以一百元的罰款。 第十條 在設有禁止左轉彎交通標志的地點,機動車不準掉頭;在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掉頭時須距掉頭地點一百米至五十米處駛入最左側機動車道,但不得妨礙其它車輛的安全行駛。對違者吊扣一個月駕駛證。 第十一條 機動車排放的尾氣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對排放超標的車輛應限期改正,并吊扣一個月駕駛證。 第十二條 在夜間路燈開啟期間,駕駛員須按規定使用機動車燈光。對違者處以三十元的罰款。 第十三條 禁止機動車在體育大街以西,友誼大街以東,倉安路、元南路、東風路以北和平路以南區域內的道路和其它設有禁鳴喇叭標志的道路上鳴喇叭。對違者處以三十元的罰款。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禁鳴喇叭的區域進行調整并公德施行。 第十四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因故障確實無法離開機動車道時,加強員須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車后方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處設置反光的故障車警告標志,并即時報警;無危險報警閃光燈的車輛,應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對違者處以一百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實施車輛牽引,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須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無危險報警閃光燈或牽引大型機動車的,須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并在被牽引車后部明顯位置安置反光的故障車警告標志。牽引車輛應靠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對違者處以一百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 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必須按公安部的規定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其它任何車輛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不準擅自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 特種車輛在非執行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在二十二進至六時期間,只準使用標志燈具,不準使用警報器。 對非法安裝的,處以五百元的罰款,并責令拆除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對違章使用的,處以二百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嚴禁機動車擅自裝置、擺設、標有執行公務的牌飾。對違者責令撤除牌飾,并處以二百元的罰款。 第十八條 禁止機動車在道路上試剎車。對違者處以五百元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運載流體、散體物品的機動車輛,應裝載適當、封閉嚴密、捆扎牢固,不得沿途漏撒。對違者責令其清除,并吊扣一個月駕駛證。 第二十條 輕便摩托車類的助力車應在最右側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道的最左側行駛,但在非機動車道行駛進進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對違者處以三十元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途經我市市區的外埠大型貨運汽車,應在二環路以外的道路上繞行;確需進入市區的,應辦理進市通行證。
第三章 非機動車加強管理 第二十二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人行道、人行過街通道上或通過人行橫道橫穿車行道時騎行; (二)人力三輪車(不含老年人、殘疾人生活用車)不準在設有禁止通行標志的道路上行駛; (三)非機動車須在存車處或指定地點停放,不準妨礙交通安全與暢通; (四)不準在機動車道上行駛; (五)不準在車行道上滯留。 對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處以五十元的罰款;對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以十元的罰款;對違反其它各項規定的,處以三十元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非機動車上安裝機械動力設備。對違者處以五百元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非機動車行經路口時應遵守下列規定,對違者處以十元的罰款。 (一)遇有停止信號,不準通過或沿路口繞行; (二)不準進入非機動車禁駛區; (三)向轉彎時,須讓直行或左轉彎的機動車和直行的非機動車先行,并繞路口中心沿右側大轉彎; (四)在劃有非機動車右轉彎車行道的路口除右轉彎的非機動車外,其它等候通行的非機動車不得擠占右轉彎車行道。 第二十五條 在道路上騎自行車可帶一名十周歲以下的兒童,但在通過路口或橫穿車行道時須下車推行。對違者處以五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殘疾人駕駛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殘疾人專用車行駛證; (二)不準飲酒后駕駛; (三)最高時速不準超過十五公里; (四)不準載客; (五)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一米,長度、寬度均不準超出車身,載質量不準超過五十公斤。 對違反前款第(一)、(二)、(四)項規定的,處以三十元的罰款;對違反其它各項規定的處以十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非殘疾人不得駕駛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對違者處以二百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禁止畜力車、人力拉車擅自在二環路以內的道路上通行。對違者處以三十元的罰款。
第四章 行人和乘車人管理 第二十九條 行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二)不準在道路上從事散發印刷品廣告、滑行、嬉鬧等妨礙車輛、行人正常通行的活動; (三)在路口通過無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時,須讓按車輛放行信號直行或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四)汪準翻越、跨起交通隔離設施。 對違反前款第(二)、(四)項規定的,處以五十元的罰款;對違反其它各項規定的,處以十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 推行摩托車或非機動車時應遵守下列規定,對違者處以十元的罰款。 (一)靠非機動車道右側邊緣或在人行道內順向推行; (二)橫過車行道時,按照行人通行規則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三十一條 乘車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在機動車道上等候車輛; (二)不準招攔逆向行駛的出租汽車; (三)在車行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開關車門時,不準妨礙其它車輛或行人通行; (四)明知駕駛機動車的人員無駕駛證或飲酒的,不準乘坐; (五)不準妨礙駕駛員駕駛員向車外拋擲物品; (六)乘坐二輪摩托車時,只準在駕駛員座后騎坐。 對違反前款第(四)、(五)、(六)項規定的,處以三十元的罰款;對違反其它各項規定的,處以十元的罰款。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三十二條 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行至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協助交通警察搶救受傷人員以及運送財物。對拒絕協助者,交通警察可以強制征用其車輛,并處以五十元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不準將機動車交給飲酒后的人員駕駛;不準放任、縱容、指使無駕駛證或飲酒后的人員駕駛機動車。對違者處以二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一切車輛均應禮讓開顏人專用車和公交汽車通行。 對具備條件的道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施劃公交汽車專用車道。 第三十五條 嚴禁占用人行道、廣場等道路從事經營性維修和清洗機動車活動。對違者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在道路上施工作業(集體組織的社會公益活動除外),須經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的時間、地點、范圍和下列要求施工: (一)從事挖掘作業或需堆積土方的,應在作業區周圍設置圍擋,并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十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標志或警告標志; (二)夜間應在圍檔設施上設置照明設備,并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三十米的地點設置施工中注意危險警告標志; (三)在車行道上作業的人員應穿戴反光的服飾; (四)作業人員橫穿車行道時,須直行通過,并注意避讓車輛; (五)作業不得妨礙交通安全;作業完畢后應即時修復損毀的路面,并將現場遺留物清除干凈。 對違反前款第(三)、(四)項規定的個人,處以五十元的罰款;對違反其它各項規定的個人,處以二百元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下面確需占用的行為,須報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一)設置集貿市場、交易點、攤點; (二)在道路兩側開辟通道,設置臺階、門坡; (三)設置廣告、指路牌; (四)設置、調整道路上公共交通及班車停車站點; (五)其他占用道路的事項。 對違者責令撤除,并對個人處以二百元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停車場、存車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施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或經營停車場、存車處。對違者責令撤除并處以三萬元以直的罰款。 停車場、存車處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九條 不準遮擋、毀壞或擅自設置、拆除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設施;不得擅自在交通設施和立交橋、人行過街天橋上張貼、懸掛任何物品。對違者處以一千元的罰款;造成財產損失的,應責令賠償。 第四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應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在出現違章時,應在交通警察指定的地點停靠車輛并等候處理。 對違章逃逸的,吊扣駕駛證三個月。 第四十一條 建立和推行錯峰上下班制度,各單位應遵守有關通告的要求。對違者予以通報。 第四十二條 在上學、放學期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在主要道路上的小學校門前設崗維護交通秩序,護送小學生安全通過道路。 小學生放學時,學校須組織學生列隊橫過道路。遇有橫過道路的小學生(或幼兒)隊伍時,各種車輛必須讓行。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執勤并能警察可以不予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后,執勤交通警察應責令其改正。 第四十四條 執勤交通警察對持有本市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員處以罰款處罰的同時,應在駕駛證副證一記分。在年度內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應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和復考。具體辦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凡吊扣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員,須參加復考,經考試不合格的取消駕駛資格。 安全教育培訓和復考的費用,由駕駛員個人承擔,任何單位不得報銷。對違者按照違反財經紀律的規定,予以從重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專業運輸單位和有十臺(含本數)以上機動車的單位,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組織及有關制度,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駕駛對駕駛員交通法規知識和職業道德教育。 前款所列單位的駕駛員在年度內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并負主要責任或出現五次(含本數)以上建章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單位予以警告,并可組織專門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做到依法、科學、文明管理,并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交通警察應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文明執勤,在執勤中遇到公民有危難時應積極予以救助;不得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裁決。對違反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予以行政處分;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罰款應全部上交國庫。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下達罰款指標,對違者予以通報,并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石家莊市公安局根據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可制發交通管制公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緊急情況和交通管理的需要,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值勤交通警察根據交通管理的需要,可以當場采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市區道路,是指以石家莊市公安局設置的進入市區的標志牌為界的市內各街道、胡同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畫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生效。
199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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