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初中住校生午休期間私自與校外青年外出游泳,不料發生意外溺水而亡。今天,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學校及3名校外青年分別承擔四成責任,共計賠償死者父母5.2萬余元。
15歲的死者黃某系南寧市良慶區一所中學的住校學生。去年9月2日,黃某轉入該中學初三學習,辦理了入學注冊及在校住宿手續,并作為該校內宿生在學校住宿了一個晚上。9月3日上午,該中學正式上課,黃某上了一上午課,中午放學走出學校到外面吃飯時,碰到3位潘姓的親戚,4人遂一起在一家飯店吃飯。
午飯后,由于天氣炎熱,4人商量一同到附近的南曉水庫游泳。到了水庫后,雖然水庫周圍設有許多禁止游泳的警示牌,但4人依然在岸邊稍作休息后即下到水庫中游泳。
下水后,另外3人各自游泳,不會游泳的黃某獨自玩水。半小時后,黃某的一名潘姓親戚發現黃某被水流沖了出去,遂大聲呼叫另外兩人一起營救,但終因水流太急,又是逆流,三人未能成功營救,黃某被激流沖走,傍晚時分打撈上來時已經死亡。
事后,黃某的父母悲痛萬分,將學校和潘某等3人起訴到法院,索賠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10萬余元。
庭審中,學校辯稱上述結果屬于意外事故,學校不應承擔責任。潘某等3人則辯稱他們沒有主動叫黃某外出游泳,且他們已經盡到搶救義務,因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趙元松 王瑛瑛)
法官說法
發生悲劇錯在三方 各自擔責方顯公平
本案宣判后,主審法官對判決理由予以了解答。法官認為,黃某溺水死亡事實清楚,本案作為人身損害賠償之訴,應當按照過錯責任原則進行歸責。
證據顯示,被告中學沒有對住校生制定相應管理規定,且整個中午直至下午上課時間,被告中學一直沒有主動了解過黃某去向,因此,被告中學沒有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理應對黃某死亡后果承擔一定責任。
潘某等3人均為成年人,未經家長及學校同意而私自帶未成年學生黃某外出游泳,并讓黃某獨自一人在水流較急的水中玩水,對黃某溺水身亡事故明顯存在過錯。鑒于3人過錯程度無法區分,法院認定應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黃某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離開學校時沒有主動向學校說明,且在不會游泳的情況下仍然下到水庫中玩水,因此應適當減輕各被告賠償責任。
為此,法院判決被告中學承擔40%的賠償責任,潘某等3人連帶承擔40%的賠償責任,黃某父母自行承擔20%的責任。(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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