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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報工傷20多年后還能獲得工傷待遇嗎?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8/10/19 10:54:00 |
近日,在江蘇省靖江市新橋鎮60歲的老人居靖的家里,居靖從靖江市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的手中接過了存有123687.6元的存折,一連聲地說著:“謝謝!謝謝!”1981年在工作中因油桶爆炸而不幸身負重傷的他,在受傷20多年后,經歷無數的曲折,終于獲得了應得的全部(包括以前已獲得的30000元)的工傷待遇認可。居靖當初受傷之后,單位未能履行工傷申報手續,居靖亦未自行申報。2004年12月,居靖才向靖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以申請超過時效等為由,不予受理。2005年6月,居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該案歷經兩級法院審理,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對無異議的歷史遺留工傷問題,即使未經行政工傷認定程序,企業仍應對勞動者工傷待遇承擔民事責任。 1981年初,居靖至靖江市新橋鎮的靖江市太和公社玻璃廠(以下簡稱玻璃廠)工作。同年10月23日,居靖受該廠指派進行風割油桶,在風割過程中油桶發生爆炸,致其左耳被燒掉、面部嚴重毀容、左上肢被截等。 1983年1月,玻璃廠確認居靖屬工傷,并參照工傷待遇標準為居靖支付了部分醫療費和生活費,但未請求勞動部門予以確認。由于不懂法律,居靖認為工傷的事實明顯,而且廠里承認是工傷,亦未自行提出工傷申報。 玻璃廠后改名為靖江市玻璃鋼紡配廠(以下簡稱紡配廠),上世紀九十年代末,紡配廠因經營不善歇業。2002年8月31日,紡配廠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玻璃廠、紡配廠一直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也未為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2003年5月19日,居靖與紡配廠達成協議,約定紡配廠一次性支付居靖工資、工傷及其他補助金40551.33元,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同日,居靖領取了上述款項。嗣后,新橋鎮政府指定新橋鎮鄉鎮企業管理服務站(以下簡稱企管站)對紡配廠進行清算。 雖然拿到了幾萬元錢,居靖回家后卻越想越不踏實起來。自己的傷情較重,是個殘疾人,勞動能力受到限制,維持日常的生活開銷已經很困難,今后還要繼續醫治,如果整容還要巨大的一筆錢,自己年紀漸大,區區三、四萬元能支撐多長時間?以前有困難可以去找廠里,今后廠子清算完畢可就沒地方求援了。想到這些,居靖開始后悔與紡配廠簽了那份協議,既然是一次性解決所有問題,應該遠遠不止這么多錢的。但是他再找紡配廠的清算組織企管站要求有關待遇時,企管站以已經達成協議并履行完畢不可反悔為由拒絕繼續商談。經過法律咨詢,居靖了解到如果他被確認為工傷,可依法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在與企管站多次商談沒有結果后,居靖決定申請工傷認定。 2004年12月,居靖向靖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以提供的申請工傷認定的材料不充足、申請工傷認定已超過規定時效等理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居靖不服,于2005年1月向靖江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不予受理決定書。案經兩級法院審理,居靖的請求未獲采納。這時,居靖才知道當初沒有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是一個多么錯誤的行為。 2005年6月24日,居靖向靖江市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紡配廠、企管站連帶給付居靖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養老保險金、生活護理費、鑒定費等合計251590.46元。 靖江市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企管站答辯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糾紛,法院不可直接受理;居靖的工傷已在1983年及2003年5月解決過,居靖與紡配廠達成的一次性支付協議合法有效,據此雙方間的工傷待遇糾紛已經解決,請求駁回居靖的訴訟請求。鑒于居靖傷情嚴重,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企管站愿意補償居靖70000元。 針對企管站的辯稱,居靖的委托代理律師認為,居靖與紡配廠簽訂協議的情況屬實,但該協議違反了勞動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系無效協議,紡配廠、企管站應當按照法定標準落實相關工傷待遇。 靖江市法院審理后認為,企管站及原玻璃廠、紡配廠對居靖因工受傷的事實均不持異議,故應當認定居靖工作時因事故受傷屬工傷。事發后,玻璃廠、紡配廠未能履行工傷申報手續,居靖亦未自行申報,導致居靖無法通過行政認定程序確認其工傷的事實。鑒于事發時我國工傷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故不能因未經行政認定程序,而否定居靖工傷的事實。雖然,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居靖不能直接按照平等主體間的民事侵權主張權利,但從尊重歷史、尊重事實、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對無異議的歷史遺留工傷問題,即使未經行政工傷認定程序,企業仍應對勞動者工傷待遇承擔民事責任。 靖江市法院審理后作出如下判決:靖江市新橋鎮鄉鎮企業管理服務站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對靖江市玻璃鋼紡配廠的資產進行清理,并從清理所得的財產中,給付居靖醫療費2912.1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744元、傷殘津貼23872.8元、養老保險金68987.5元等合計106616.4元,扣除居靖已獲得的30000元,尚應給付76616.4元。駁回居靖的其他訴訟請求。 居靖不服該判決,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泰州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鑒于二審出現新的事實,致原審判決欠妥,本院予以改判。改判后,居靖得到123687.6元。作者:丁素珍 董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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