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身體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浴場已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原告曹老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今年1月30日下午,曹老伯來到一家浴場洗澡。當曹老伯跨出大浴池,由第一級臺階走向地面時,摔倒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左肘尺骨鷹嘴骨折。8月,曹老伯將浴場告上法庭,認為浴場明知他老邁而沒有勸阻他進入浴場,浴區也未設警示。由于浴場沒有盡到保障義務,故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生活輔助用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4294.3元。
法庭上,被告浴場辯稱,第一級臺階上鋪設了防滑氈。浴區地面鋪設了防滑地磚,多處放置了黃色警示標志,提醒浴客地滑、防滑。浴場大堂、更衣箱均張貼有賓客須知,提示浴客須注意地面、小心滑倒,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曹老伯進入浴場有同伴相隨,摔跤是他不小心所致,浴場也及時撥打了“120”。浴場沒有過錯,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曹老伯摔傷的浴場大廳墻上張貼有賓客須知,內容有:“5.請照顧好老人及您的小孩,如有意外本浴場概不負責。”“7.請賓客在進入浴區時,穿好拖鞋,注意地面,小心滑倒。上下樓梯請注意安全。”等等。更衣箱內亦張貼有賓客須知。浴區地面鋪設防滑地磚,放置黃色警示標志若干,字樣有:“小心地滑”、“請注意安全”等。大浴池第一級臺階上鋪有防滑氈。
(胡海容)
法官說法
經營場所只需盡合理限度義務
審理該案的法官說,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對于進入浴場的浴客年齡,國家并無禁止性規定,故曹老伯稱浴場未以其年邁阻止其入場有過錯無法律依據。曹老伯與同伴相攜進入浴場,浴場向他提供了一般浴客服務待遇。洗澡過程中,曹老伯并沒有向浴場提出幫助需求,故不能苛求浴場向曹老伯主動提供特別服務。
根據證人證詞可以確認,浴場在大廳、更衣箱內張貼有醒目的賓客須知,在浴區內亦放置了醒目的警示標牌,均有提醒浴客防滑防摔的內容;浴區地面為防滑地磚;大浴池第一級臺階上鋪設了防滑氈。本案中也無證據證明大浴池臺階設置有不妥當之處。故可以認定浴場已盡到了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曹老伯沒有證據證明浴場存在疏于保障義務的過錯,故他要求浴場賠償的訴訟請求,無法支持。
該法官同時提醒說,對于顧客在浴室、商場、飯店之類的經營場所受傷,上述經營者并不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只要經營者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盡了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就不應對其苛求。本案中,浴場已經盡到了應盡的責任;浴場本是一個濕滑易摔的地方,作為浴客也應萬分注意,避免受傷。天氣轉涼,進入公共浴室洗澡的居民增多,如果一味要求浴場對所有的事故都承擔責任,則可能導致公共浴室拒絕年老體弱者入內洗澡。而在冬季,這些人群恰恰需要一個相對溫暖的場所沐浴。因此,有必要合理界定經營者的義務,從而保障整個社會的有序運轉。
(三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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