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衛生廳日前下發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違規違紀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今后,凡各級新農合管理機構、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新農合過程中如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暫停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等處分。
不得無故延誤兌付參合農民補償費用
《規定》明確,我省各級新農合管理機構、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10類違規行為。其中包括虛報參合農民人數套取財政補助資金;未按規定落實新農合補助資金;從新農合基金中提取、列支人員經費、工作經費等;將不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貪污新農合基金及其他違反新農合政策規定的行為等。
《規定》特別指出,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故延誤兌付參合農民補償醫藥費用,無故延誤結付定點醫療機構補償費用,對新農合基金支付審核把關不嚴,造成基金流失,擅自擴大新農合診療項目及藥品目錄范圍,違規提高或降低補償標準等,都屬于違規行為。
《規定》還明確了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不按規定實行就診即報的;目錄外藥品和診療項目費用超過規定比例要求的;使用自費藥品及進行特殊檢查或治療,不事先告知患者并履行簽字手續的;采取降低住院標準、門診轉住院、擴大住院范圍等手段,造成新農合基金不合理使用的;將新農合目錄外藥品和診療項目串換為目錄內或“搭車”開藥的;采取偽造病歷、處方、收費票據及掛床住院、少收費多報銷等手段套取合作醫療基金的;套取或變相套取新農合補償基金的;出具與新農合有關的虛假證明的等,都屬于違規行為。
醫務人員違規情節嚴重
將吊銷其執業證書
凡有上述違規行為的責任人,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屬醫療機構集體行為的,暫停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資格,并依法予以警告、罰款等處理。同時,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如直接責任人為醫務人員的,按規定給予警告或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接責任人技術職務晉升的時間延緩兩年;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直接責任人為鄉村醫生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對屢犯不改或者拒不糾正違規行為的,誘導、指使、強迫所屬工作人員違規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有組織套取新農合基金的,或有其他從重或加重處分情節的,將從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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