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佳,男,漢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陽區慧忠里407-1-152室。現羈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訴人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做出的(2008)滬二中刑初字第99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查清事實后改判;或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2、申請對上訴人重新進行精神病醫學鑒定。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閘北警方去年強查我身份證、非法盤問和傷害我的行為合法,與我后來做出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關聯性,與事實不符。
上訴人去年10月5日在上海租自行車旅游是合法行為,上海閘北公安人員在我沒有任何違法事實的情況下,攔車強查我身份證,在眾人圍觀,我出示租賃憑證已經充分證明我租車行為合法后,為顯示警察的權利,仍強行帶我到派出所非法盤問達6小時,期間對我實施人身傷害。這些都是濫用警權的嚴重違法行為。后我多處投訴和交涉,上海公安局也兩次派人到我北京家中談賠償,但雙方對賠償金額等相差太大,沒能達成協議。我認為,閘北警察對我長達6小時多的嚴重違法行為,其中有些應屬犯罪。他們一系列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沒有誠意和有效糾錯賠償,是導致我不能自己地做出可怕危害社會的行為的直接的誘因。如果沒有他們的一系列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因,肯定不會發生后來危害社會的行為的果。
二、很多證人未出庭。包括三位2008年10月5日對我濫權強制查身份證、盤查、帶去派出繼續盤問、具有違法犯罪行為在先的警察薛耀、陳銀橋、陳紅彬沒有到庭做證,在上訴人要求后仍不出庭,也沒有不出庭的法定理由,違反刑事訴訟法證人應當出庭的規定,他們的書面證詞不應當被采信而采信了,其書面陳述與事實不符,掩蓋了他們違法犯罪的事實,掩蓋了他們促使我做出危害社會行為的最直接誘因。
三、原審法院對上訴人定罪最重要的依據之一,是對上訴人的違法精神病醫學鑒定。
上訴人在造成社會危害時是否有精神病以及患病的程度,是確定上訴人是否具有刑事行為能力,是否承擔相應刑事責任以及承擔多大刑事責任的關鍵問題。上訴人是否患精神病,自己無法證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但原審判決上訴人有罪所重要依據之一,是由“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下簡稱該司法鑒定中心或該中心)對上訴人作出的精神病醫學鑒定,但該鑒定是違法和無效的。
1、因該司法鑒定中心不是醫院,依刑事訴訟法不具有精神病醫學鑒定資格。經查,上海市司法局給四家司法鑒定機構核準從事精神病鑒定資格,但這四家都不是醫院。也就是說,上海市沒有一家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精神病醫學鑒定機構的根本條件。雖然上海市司法局認定的四家鑒定機構,四家中沒有看到該中心的名稱。上海市司法局為該中心核準的可以從事精神病醫學鑒定資質的行政行為,不具有對抗刑事訴訟法的關于精神病醫學鑒定必須是省級政府指定的醫院這一強制性條件規定,對該中心核準的精神病醫學鑒定資質的行政行為,顯然是非法和無效的。 對上訴人的精神病醫學鑒定,依法應委托市外有資質的醫院進行。
2、該司法鑒定的時間奇短,違反精神病鑒定的醫學程序。精神病醫學鑒定是一項嚴肅復雜的科學工作,一般需要30日天以上的觀察、鑒定期,期間需與被鑒定人多次談話、通過醫療器械進行一系列檢查、走訪大量親屬后,才能做出。本案精神病醫學鑒定結論關乎上訴人生命權是否應當被剝奪,而該司法鑒定從委托到鑒定結論的作出只用了短短的兩天時間,顯然是違背醫學科學要求的。這也證明了該中心根本不懂精神病如何進行醫學鑒定。
四、本案原審法院沒有公開審判。
本案開庭事宜盡管在上海第二中級院進行短時間公告開庭時間,但沒有提前3天。開庭時旁聽席位置大多為當地公安人員占據,沒有社會人士參加旁聽,這也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能保證案件審理的公正性。
五、聽父親說,案發后他為我從北京聘請了兩位律師,他們7月12日和9月2日來上海,檢察院和法院都阻止他們合法介入我的案子,不讓他們會見我。母親也在案發后不久被上海警方詢問后失蹤,姨媽報案失蹤后至今仍無消息。這些情況都沒人告訴我。我認為,這是上海市檢察院二分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非法剝奪了我的知情權和選擇律師的權利,非法剝奪了父親為我聘請律師的權利,非法剝奪了律師會見我的權利和我會見這些律師的權利。
六、本案審判程序多處違法,不能證明原審判決結果合法公正。
司法合法公正,應當包括程序合法公正和實體合法公正、二者缺一不可,程序合法是保證和實現實體合法公正的手段和唯一途徑,沒有程序公正就沒有實體和結果的公正。實體正義是父,程序正義是母,共同組成合法正義的“家庭”。實踐中程序非法導致了無數冤假錯案,最典型例子就是文革中因為踐踏憲法程序,使劉少奇被非法剝奪國家主席的崇高職務,受盡凌辱后以“劉衛皇”的假名光著身子冤死獄中,改革開放設計師也數次被非法剝奪領導職務遭受嚴重迫害。上訴人雖然不能和劉少奇改革開放設計師等國家領導人的社會地位相比,但他們都如此,況且我呢?上訴人認為,對本案的審理從程序違法來看,與文革中“審理”劉、鄧走資本主義當權派的案子,沒有根本的區別。
從上可以看出,按照我國實際,要建設法治社會、依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公正比實體公正更重要得多,目前主要要做的應該是嚴格執行法定程序。 因原審法院審理本案的程序嚴重違法,審判結果肯定是不合法不公正的。為了保護上訴人合法權益,促進中國法治的真正進步,懇請貴院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公開公正審理本案。
此致上海市高級法院
上訴人: 楊 佳
提出上訴的人:楊福生,男,漢族,1953年2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東城區前圓恩寺17號。
因楊福生是楊佳父親,依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定,“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今楊福生見審判長王智剛,說楊佳有上訴意愿。此上訴狀由楊福生代擬,現去上海市看守所會見楊佳當面征求其同意 。
楊福生為自己和楊佳聘請的二審律師代書
附件:1.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2008)滬二中刑初字第99號刑事判決書 ;
2.楊福生今日寫給楊佳的信;
3.季化的書面《證詞》,證明今日上午法官見楊福生所說楊家要上訴的意愿。
4.楊福生和楊佳父子關系的派出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