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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工會重任在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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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8/8/27 12:51:00 |
在參與勞動爭議處理中切實表達勞動者的正當訴求,幫助勞動者依法實現權益,是工會履行維權基本職責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重要途徑和手段。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進一步明確了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的地位和職責,為工會履行職責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這是非常值得各級工會組織關注的一點。”
全總副主席、書記處書記張鳴起告訴記者,雖然《勞動法》、《工會法》和現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都對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作了規定,但不夠完善、系統。此次《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不僅進一步完善了這些規定,有的還作出了突破性規定。
其中,賦予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協調解決勞動爭議重大問題的職能,便是對以往規定的突破。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張鳴起認為,三方協調勞動關系機制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建立三方協調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和諧,也有利于工會從源頭上就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主張,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通過勞動爭議調解,盡量在不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和氣的前提下,和風細雨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層,一直是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的傳統,也是優勢所在。據全總統計,《勞動法》實施12年來,全國各級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共受理勞動爭議225.3萬件,調解成功107萬件,調解成功率47.5%,全國近30萬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較好發揮了勞動爭議處理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值得關注的是,工會在勞動爭議調解中的地位和職責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得到了明確。該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而在第十條中,不僅明確了“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而且對實踐中工會參與或主導的“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的地位和職責作出規定,明確了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上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這些規定,有利于工會在勞動爭議調解工作中發揮自身優勢,特別是對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和主任人選的明確,以及賦予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的法定地位,對工會進一步做好企業調解和區域性行業性調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全總法律工作部勞動爭議處理處副處長黃龍同時認為,對工會組織來說,《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一需要關注的是堅持了勞動爭議仲裁三方性原則。
眾所周知,在現行“一調一裁兩審”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中,勞動爭議仲裁處于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的樞紐地位,工會能否在這一重要程序中有效參與,對于履行維權職責至關重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了工會作為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參與勞動爭議仲裁辦案的地位和職責,不僅體現了國際通行的勞動爭議仲裁三方性原則,而且為工會在仲裁過程中反映職工的利益要求,發表意見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有助于促使勞動爭議公正合理的解決。”黃龍表示,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的職責還包括,在勞動者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時,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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