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愛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會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為那里是地獄……”這句話一點也不夸張,“人肉搜索”興起以來掀起的波瀾可謂是一浪更比一浪猛,從最初的搜索“虐貓人”到最近的替奧運冠軍尋父。是非熱議已將“人肉搜索”推向了懸崖邊,前日的一則新聞則助推了反“人肉搜索”的呼聲,那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責任。
立法建議:追究“人肉搜索”刑事責任
“人肉搜索”剛開始時確實找到了一些應該找到的人,可是隨著人們的濫用,越來越多無辜的人受盡了折磨,“網上通緝已經超出了道德譴責的范疇,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朱志剛提出,“網上通緝”、“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個人電話等基本信息,同樣是嚴重侵犯公民基本權益的行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更為嚴重,因此建議將“人肉搜索”行為在刑法中予以規范。
省人大代表朱列玉:社會危害性大應追究刑事責任
朱列玉認為,人肉搜索行為,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而侵犯隱私權是屬于民法范疇。“刑法中并沒有對這種行為作出規范,但沒有規定不是就不能規定。”朱列玉說,列不列入刑法范疇,主要是看行為有沒有社會危害性,其危害性的程度如何。
朱列玉介紹,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很多新鮮事物會涌現出來,刑法也應該根據形勢的變化而不斷完善。“人肉搜索行為以前沒有,它是信息時代的產物,還有偷竊行為,以前偷200元就要判刑,現在這個標準肯定不合適。”朱列玉說,人肉搜索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容小覷,很多無知的網友容易被利用,而被搜索的對象還容易被亂扣“帽子”,這種行為是嚴重侵犯公民隱私權的。因此,刑法修正案對這一新興行為進行規范,完全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朱列玉很贊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建議,認為應該對造成嚴重社會后果的人肉搜索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市人大代表陳雪:收集信息怎可能會觸犯刑法
市人大代表、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雪明確表示反對。陳雪認為,人肉搜索行為只是發動網友搜集某一個人的個人信息而已,這種行為并沒有觸犯法律。陳雪舉例說:“如果我想了解一個人的信息資料,我通過我的朋友親戚去打聽,了解到了,這種行為難道也犯法了嗎?這和人肉搜索的性質是一樣的,只是大家的手段途徑不一樣而已。”
陳雪明確表示:“實際上刑法已經對名譽權進行保護了,如果在刑法中對人肉搜索行為進行規范,那我們的刑法也管的太寬了。”
“人肉搜索”多針對百姓或面臨侵權
針對“人肉搜索”涉及的種種法律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民法碩士、廣東民生康田律師所王智柱律師指出,涉及公眾人物的信息披露,一般不構成侵權。但由于“人肉搜索”多數針對普通百姓,即使沒有明確法律規定,也很可能構成以下侵權。
名譽權:杜撰事實要吃官司
王智柱律師表示,是否侵犯名譽很容易界定,若網友捏造事實,造成當事人傷害的,就可能要承擔民事、甚至刑事責任。如“譚靜案”中,曾有網友以“親身經歷”的形式,“描述”了譚靜當晚如何代替她和三個外國人進行性交易的經過,這就涉嫌侵犯名譽權了。
侵犯名譽權的民事責任是要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其刑事責任,則可能因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而被處以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
隱私權:個人情況不愿為外界所知屬隱私
有網友說,對于不道德的人,披露了他的個人信息有錯嗎?難道他不應該受懲罰嗎? 根據民法精神,王律師認為,只要披露了他人不愿外界知道的隱私,如銀行存款、地下戀情等,就很可能構成侵犯隱私權。但披露如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和電話號碼等,當事人周邊朋友也可能知道的信息,就不一定了。
安寧權:擾亂他人生活可能被治安處罰
對于由“人肉搜索”延伸到現實中的侵擾,擾亂了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將構成侵犯個人生活安寧權。依法要承擔民事責任,也可能被公安機關治安處罰。如很多網絡暴力事件中,網友號召或相應號召,跑到當事人及其親朋處進行滋擾、甚至書寫“血債血還”等字眼;或不斷以電話騷擾、謾罵等,就涉嫌此類侵權行為。
網友評論
網民是“人肉搜索”的直接參與者,在網絡上,他們簡潔精辟地表達著自己的看法。
網友:lyleidiot
刑事責任?那個委員是法盲嗎?侵犯隱私、擾亂正常生活什么的明顯是民事案件。
網友:我就是馬甲了
我覺得這個提議好,我上次就看到兩個人吵架,結果另一個人就把那人照片發出來,一直罵罵罵然后旁邊不知道怎么又多出人來說人肉,就是破大點私人糾紛,把別人照片都發出來有那個必要么,網絡都是把人性丑陋一面放大了,支持這個提議!
網友:leleco
其實我挺喜歡那些做了壞事的人被人肉~~~解恨啊
但是哪天要是人肉到我身上就不是那個味了~~
還有網絡實名說真話的就少了~
天涯社區的責任編輯伊文告訴記者,他非常支持這個建議,作為網站他們也不愿意網民的隱私和名譽受到侵犯,因為一旦引起嚴重后果,網站第一個受傷。目前,他們能做到的就是網民投訴某個帖子侵犯了其隱私或名譽時,他們立即將其刪除,是一種事后審查。“如果通過刑罰能夠警示一些不文明的行為,那我們的工作也就省心了。”
有律師則認為,如果網站沒有盡到善意管理的義務,如相關信息在受害人提請網站注意后仍未刪除,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來源: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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