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
1、股份代持協議因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定而無效,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依據該協議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 2、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數以上股東認可,實際出資人可能面臨無法轉正的尷尬局面。 3、名義股東可能擅自對股份進行處分,這其實是實際出資人所面臨的各項風險中最為嚴重的一種風險,因為,名義股東屬于工商登記備案的股東,只要簽署相關文件就可以將股份轉讓或質押給第三方。 4、名義股東可能會在股利取得、股份表決權的行使、資產分配等方面背離實際出資人的本意或實施損害實際出資人的行為。 5、名義股東如果拖欠債務,其所代持的實際出資人的股權可能會被查封或拍賣。 6、名義股東如果去世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權的處置將成為一項難題。 7、其他可能出現的風險。
1、如果股份代持協議無效,并且名義股東不愿成為該公司的實際股東并且也沒有出資能力的時候,對于名義股東也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情。 2、實際出資人出資不到位,可能會被公司債權人或其他股東追索。 這里的出資不到位可能有幾種情況,一種是實際出資人違背約定不愿繼續出資,一種是實際出資人發生客觀變化而喪失繼續出資的能力。 3、如果雙方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實際參與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為違反公司法規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東或債權人主張權利,那么,名義股東很可能被牽涉其中。 4、其他可能出現的風險。 無論是實際出資人還是名義股東,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頗多。避免風險可遵循以下原則: 1、保證股份代持協議為有效協議,如果拿不準,建議咨詢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 2、選擇可以信賴的人士作為合作對象,需要考慮對方的信譽、做事方式,比如名義股東的選擇其實不太需要其具有良好的資金實力,但是信譽品質為首要考慮,其次就是會不會發生負債的情形,等等,慎重的選擇應該是一切交易規避法律風險的基本前提,而不是合同條款的設置或者糾紛或麻煩發生之后的救濟; 3、股份代持協議的條款,務必仔細考量、量身定制,至少上面所提及的法律風險在合同中都應該有所反映且規定較為合理的防控條款。主要的條款至少應該包括:交易的性質(股份代持關系、誰是實際出資人、誰實際享有股份之權利等等);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比如實際出資人的出資義務,名義股東的忠實義務等等;誰來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比如:參加股東會議、領取分紅,以及另一方的監督以及知情權,等等;關于出現特殊情形的處理,比如:一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等;要詳細規定如果出現名義股東擅自處分股權或者不當行使權利或實際出資人不履行出資義務等重要責任時,雙方應向對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具體落實到違約金以及損失賠償的計算數額層面;其他條款。 4、如果股份代持比較重要,可以考慮設置其他擔保措施來保證各方履行各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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