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設立協(xié)議與公司章程有什么區(qū)別?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人之間簽訂的設立協(xié)議,表達的是設立人之間設立公司的共同愿望,設立協(xié)議通常對各設立人的權利、義務作明確約定。其內容一般包括:擬設立公司注冊資本總額,各發(fā)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時間,設立過程中各設立人的權利與義務,設立過程中與他人簽訂合同時以誰的名義以及合同責任承擔,公司設立失敗時公司設立費用及債務承擔等。 而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備的由公司設立人共同制訂的,并對公司、股東和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guī)則。它是公司成立的必備法律文件,是公司有效運行的前提和基礎,是公司活動的根本準則。 從約束對象的角度講,基于合同相對性,設立協(xié)議僅對于協(xié)議的訂立者,即公司的設立者有效,對除此之外的人無效;而公司章程不僅對公司的設立者有效,還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公司以及股東均有效力。 此外,從文件的重要性角度講,設立協(xié)議僅是當事人之間的一份普通的協(xié)議或合同,屬于任意性文件,法律對其并無強制性要求,而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法律文件,是申請設立公司時必需提交的重要材料,必須包含法定的記載事項。最后,兩者發(fā)揮作用的期間也有所不同,設立協(xié)議調整的是公司設立過程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行為,因而其效力期間是從設立行為開始到設立過程終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著協(xié)議的終止;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成立后整個的存續(xù)過程,直至公司完全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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