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落實中央指示精神積極開展關愛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工作的通知
關于貫徹落實中央指示精神積極開展關愛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工作的通知
全國婦聯、教育部等
關于貫徹落實中央指示精神積極開展關愛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組織部
全 國 婦 聯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文 件
民 政 部
衛 生 部
共青團中央
婦字〔2007〕34號
關于貫徹落實中央指示精神積極開展關愛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婦聯、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民政廳(局)、衛生廳(局)、團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婦聯、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衛生局、團委: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留守流動兒童的健康成長,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密切關注農村留守兒童等特殊兒童群體的權益保護,進一步加強部門協作,采取切實措施,為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創造健康成長的良好環境。為貫徹落實中央指示精神,進一步發揮各級黨組織、政府部門及群團組織在推動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工作中的積極作用,促進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問題的有效解決,特做如下通知。
一、充分認識做好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工作的重要性
農村留守流動兒童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期出現并將長期存在的社會群體,是最需要關注的特殊兒童群體之一。他們的健康成長,關系著兒童整體素質的提高,關系著廣大家庭、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著新農村建設和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各級黨組織、政府部門和群團組織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解決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把貫徹落實中央指示精神,積極開展關愛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工作作為一項義不容辭的重要任務,切實擺上議程,加強領導,采取舉措,密切協作,抓出實效。
二、認真做好農村留守流動兒童的教育管理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要求,盡快制定保障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法規、政策。農民工輸入地要堅持以公辦學校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降低入學門檻,簡化入學手續,收費與當地學生平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農民工子女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保證他們進入城市后能夠盡快入學接受義務教育。要建立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將農民工子女教育經費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按照學校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公用經費。要加強接收農民工子女公辦學校的基礎設施建設,將中小學校新建和布局調整工作與接納農民工子女就學統籌考慮,協調發展。農民工輸出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當地政府,建立教育、公安、司法、婦聯等有關部門分工協作的教育管護工作機制。要結合“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和“中西部農村初中改造工程”的實施,加強寄宿制學校建設,優先滿足留守兒童的寄宿學習需求,并努力為他們提供良好的學習、生活和監護條件。在核實教師編制和核撥教育經費時,要對接收留守兒童較多的學校給予傾斜。要建立留守兒童動態監測機制和檔案庫,及時掌握、分析留守兒童的學習、生活情況。鼓勵學校組織教師、學生與留守兒童建立幫扶制度,特別要重點幫扶思想品德有偏差、心理素質有異常、學習生活有困難的留守兒童。要根據農村留守兒童實際,開發有關校本課程,加強自我保護、安全、法制、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三、著力加強農村留守流動兒童的戶籍管理與權益保護
各級公安部門要把加強對農村留守流動兒童的管理與保護納入自身的工作職責,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積極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優秀農民工及其配偶、子女的落戶政策。要完善暫住戶口登記,探索建立居住證制度,逐步實現居住證持有人在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等方面與當地常住戶口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要充分發揮社區和駐村民警密切聯系群眾的工作優勢,及時摸清轄區留守流動兒童底數,為有關部門開展義務教育、衛生保健、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服務提供依據。要加大綜合整治力度,積極預防和嚴厲打擊侵害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強化對農村留守流動兒童的法制觀念、安全防范知識等方面的教育和引導,切實提高他們的維權意識和能力。
四、積極完善農村留守流動兒童救助保障機制
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及其家庭困難狀況的調查研究,出臺相關政策,切實保障特殊困難農村留守流動兒童獲得應有的社會救助。要充分發揮鄉鎮(街道)基層組織、村(居)民自治組織、民政助理員和社會熱心人士的作用,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特別是有過流浪經歷的留守兒童的關愛和保護。要完善跟蹤回訪制度,及時發現并幫助農村留守流動兒童解決生活、學習上的困難。建立和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將符合條件的留守兒童全部納入低保范圍,符合五保供養條件的留守兒童,要為其提供五保供養服務,符合當地規定的農村醫療救助條件的留守兒童,要對其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有效解決困難農村留守兒童的看病難看病貴問題。要聯合有關部門,在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中,為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和服務。要加強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對農村留守兒童,采取必要的預防、干預措施,防止其外出流浪。對已經外出流浪的農村兒童,民政部門要給予及時救助,并在查清其家庭情況后,聯系其監護人,將其護送返鄉。有條件的地方,救助保護機構要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教育。要根據需要進行跟蹤回訪,盡量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上的困難,防止其再度外出流浪。
五、逐步推進農村留守流動兒童醫療保健服務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把加強對農村留守流動兒童的醫療保健,改善農村留守流動兒童的健康狀況,作為當前婦幼衛生工作的重點之一。要加強調研、及時掌握農村留守流動兒童的健康狀況,有針對性地研究出臺相關政策,為留守流動兒童提供生長發育監測、營養指導、計劃免疫、兒童常見病診療等基本的衛生保健服務。要根據農村留守流動兒童的營養狀況,制定干預措施,組織編印科學實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材料,開展兒童營養、喂養知識及常見疾病的預防等健康教育和咨詢指導, 通過提高父母和撫養人相關知識水平,降低營養不良發生率和營養不良性疾病發病率,改善留守流動兒童健康狀況。要抓住全面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利契機,確保農村留守流動兒童享有應有的基本醫療服務。
六、不斷加大對農村留守流動兒童的關愛支持力度
各級婦聯、共青團、少先隊組織要增強政治責任感,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積極開展關愛農村留守流動兒童行動,特別是婦聯組織要切實擔負起牽頭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工作的重要責任,做好共享藍天全國關愛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大行動的組織、協調和推進工作。要加強對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問題的調查研究和政策研究,為國家立法和出臺相關政策提供科學依據。要以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頒布實施為契機,加大宣傳倡導力度,營造有利于留守流動兒童健康成長的良好氛圍。要廣泛動員社會各界,積極開展“代理媽媽”、“手拉手關愛留守兒童”、“留守小隊”等關愛活動,加快“愛心之家”、“留守兒童托管中心”建設,推動構建留守兒童教育監護網絡,逐步建立關愛留守流動兒童的長效機制。要進一步鞏固發展各級各類家長學校,為農村留守流動兒童父母及監護人提供及時有效的指導與服務。繼續推進兒童公益事業,多為農村留守流動兒童辦實事辦好事。要充分發揮各地法律援助服務機構的作用,切實維護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合法權益。
七、努力形成推進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工作的整體合力
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工作是一項重要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發揮各方優勢,做到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協調配合、共同推進。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中央關于加強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工作的總體要求,針對農村留守流動兒童的突出問題,從各自職能出發,找準工作切入點,制定并落實相關規劃,加大人、財、物投入,求真務實,扎實推進,把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工作切實落到實處。要進一步發揮有關協調機構和專題工作組的作用,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資源整合和工作配合,形成推進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工作的整體合力。要推動建立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工作督查、評估和激勵機制,注重總結推廣基層創造的新鮮經驗,及時表彰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帶動作用,凝聚全社會力量,共同為促進農村留守流動兒童的全面健康成長多做貢獻。
八、切實加強黨對做好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工作的領導
各級黨組織要高度重視并切實加強對做好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工作的領導,積極支持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研究出臺相關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監測機制和監護網絡。要依托婦聯、共青團、少先隊等群眾組織,積極開展關愛農村留守流動兒童行動,加大社會宣傳力度,營造有利于兒童成長的社會環境。要注意發揮基層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在推進做好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工作中的積極作用。要把做好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工作作為鞏固先進性教育活動成果,深化黨組織和黨員聯系服務群眾的重要渠道,把幫助解決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問題作為黨組織幫助流動黨員解決實際問題的重要措施,作為黨員承諾、設崗定責的重要內容。農村基層組織活動場所要注意增加適應農村留守流動兒童需要的服務項目。農村黨員干部現代遠程教育節目,也要注意增加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喜聞樂見的內容。要廣泛動員廣大黨員熱情關心幫助農村留守流動兒童,與他們“手拉手”、結“對子”,為農村留守流動兒童辦實事、獻愛心。要把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工作成效作為考核基層黨組織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強督查,總結經驗,切實配合各有關部門把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工作做得扎扎實實,富有成效,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中 共 中 央 組 織 部 全 國 婦 聯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衛 生 部
共 青 團 中 央
200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