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王瑜)1月14日,宋山木案研討會暨新聞發布會在北京舉行。11位國內知名刑法、婦女法教授及社會學專家就宋山木案一審判決結果、宋山木上訴理由、精神損害賠償等方面,發表相關意見,并呼吁社會應盡快建立防止職場性侵害機制。
與會多數專家認為,該案非一般性強奸案,而是上司在工作場所利用權力和精神控制對員工實施的性侵害。近年來,隨著后金融危機時代就業形勢的嚴峻,職場性侵害問題日益凸顯。
據相關機構調查,目前職場性騷擾發生率在40%至70%。據北京眾澤婦女法律中心調查顯示,工作場所強制發生性關系比例為4%。
與此同時,該案在職場性侵害背后暴露出的老板“獨裁”思想和畸形管理模式,更引發與會專家的關切。據報道,宋山木在企業實行所謂“山木基本法”,充斥著對員工的奴役和控制,尤其是對女性員工的歧視和物化。專家認為,宋山木案正是與這種“扭曲”的企業文化相關。
刑事訴訟法專家、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張榮麗表示,強奸的一個重要動機是“精神控制”,目的在于和受害人之間建立一種不同于他人的特殊關系,且使這種關系穩定化,以便加害人從中獲利。她認為,宋山木正是將這種精神控制作為管理企業的一種模式。
據介紹,當前一些企業奴役文化、“男尊女卑”思想有愈演愈烈之勢。面對這類“扭曲”的所謂企業文化,如何保護員工在職場的身心安全,如何倡導和推動企業建立防止職場性侵害機制,并在立法、執法和企業管理中進一步完善,也成為研討會關注的焦點。
專家普遍表示,從這個意義上講,本案具有典型的專業價值和社會意義。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認為,該案“是一個大是大非的事情,有著重大社會意義和公益價值。”在現有法制條件下,一審判決是“站得住”的。
研討會由宋山木案受害人羅云(化名)的公益訴訟律師郭建梅和李瑩所在的北京眾澤婦女法律中心和千千律師事務所主辦。受害人羅云當日也現身研討會,她表示站出來的原因不只為了 “還她一個清白”,更想通過案件警示社會,讓更多女孩子免遭侵害。
去年12月24日,宋山木案在深圳羅湖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宋山木有期徒刑4年,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羅云經濟損失4205.87元。1月4日,宋山木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判處其無罪。
簡直所有法學家,都留神到宋山木案中,香港六合彩,特別的、壓迫性的企業治理軌制,對案件成果的影響,多位專家認為,對這個環境的剖析,在未來推動立法、修法上存在參考意思。
李瑩認為法院量刑偏輕,她基于在女性經期進行性侵害、利用職務上風脅迫、不認罪等理由,認為量刑應當在五年以上。
刑事訴訟法專家、中華女子學院教學張榮麗表示,強奸的功效有四個方面“第一個就是發泄性欲;第二個功能是馴服,如戰斗中的強奸;第三個功能是報復,多產生在分別情侶夫婦旁邊。”
眾澤婦女法律中央履行主任李瑩先容案情時,表示認同羅湖法院對宋山木案的定罪和理由,法院并未將“是否反抗”作為強奸成立的必要條件,而是聯合了當時的關閉生疏環境、雙方無情感基本、羅云事后的悲傷反映和報案進程,香港六個彩資料,斷定性行動違背了受害人的志愿。這一點,也得到在場專家的一致批準。
爆料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在會議中流露,13日晚上,有最高司法機構中某人士給他電話,約他招集全國最頂尖的法律專家,組織一個對于宋山木強奸案的“高檔次的論證”(支持被告方)。
“我要讓全國的女孩子都曉得怎么去維護自己,六盒彩 開獎結果,我也要讓全社會看到,公平仍是在的。我可認為我說的話負責,我也不會退縮。”
不外趙秉志表示,他忠告這個友人廢棄組織支撐宋山木的法學專家研討會。趙秉志表示,他抉擇來到這次研討會(昨日的會議),是由于看了判決書之后,他以為在當初的法制前提下,判決是“站得住”的。并且,他認為這個案子“是一個大是大非的事件,有側重大社會心義和公益價值。”
法院并未將“是否反抗”作為強奸成立的必要條件,而是結合了當時的封鎖陌生環境、雙方無感情基礎、羅云事后的悲傷反響和報案過程,判斷性行為違背了受害人的意愿。 ——— 法學專家認同羅湖法院一審訊決
郭建梅表現,15年來,他們的團隊辦理了良多性侵害案件,實在絕大局部都是屬于“軟暴力”把持關聯,且應用權利來實行性損害的個案有增多趨勢。
關注“潛規矩”有助推進破法
中科院法學研討所刑法學傳授屈學武表示,宋山木案“固然看起來很有詐騙性,但其實就是一個十分典范的強奸案。”因為法律劃定強奸不必定以暴力為后盾,“我是個老板,你要是不就范,我就讓你丟工作和丟飯碗,這就是脅迫了,張揚你的隱衷、從前的不良記載,也是脅迫,脅迫能夠是物理性的強制,也可以心感性的強迫。”
眾澤婦女法律中央主任郭建梅表示,辦這個會的目標,就是為了回應1月6日宋山木委托律師舉行的消息宣布會爭光受害人。“同時也給社會,一些不明本相的人,從輿論上來給予一種廓清和說明。”受害人羅云也短暫呈現在研討會現場,六合彩公司,感激信任她并輔助她的人。
聲音
焦點
“強奸的目的是精神節制”
1月6日宋山木方新聞發布會
張榮麗認為,宋山木在經期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系,雖并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法定從重情節,但對婦女特殊生理期的掩護,在勞動法、婦嬰保健法,還有甚至在刑事程序法當中都有相應的規定,她倡議刑法修法的時候,將這個因素斟酌進從重情節。
昨日上午,11位海內著名的刑法、婦女法、刑事訴訟法專家以及社會學專家在北京的一個研究會上,對宋山木案的一審裁決成果、宋山木上訴理由、精力侵害抵償等方面,發表了本人的看法。這次研討會由宋山木案受害人羅云的公益訴訟律師郭建梅和李瑩所在的北京眾澤婦女法律核心跟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主辦。
交鋒
曾經參加起草《婦女權利保障法》的法學家、國民大學教授楊大文在會議開端時表示,在強奸的認定上,最實質的特點是違背受害人的意志用暴力、脅迫和其余的手腕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時期在提高,是否違反婦女意志,不能再以“是否(肢體動作)對抗”為必要條件,“不能像古人請求烈婦烈女那樣去要求當代的女性,以逝世相拼甚至寧死不從;這樣是不合乎婦女的人身權力保障的要求的。龐雜的權力(關系)發生作用的時候,即便是溫順的強奸也依然是強奸。”
——— 受害人羅云
精神傷害賠償應該支持
有人請專家論證支持宋山木
“不能要求像烈婦烈女寧死不從”
昨日,法學專家北京研討會
“最后一種就是精神控制造用,強奸的目的,在于和受害人之間樹立一種特殊的不同于別人的特殊關系,并且使這種關系穩固化。以便于加害人從這種特殊關系中取得好處。宋山木案就是典型的掌握,他不僅強奸受害人,而且培育她們做分校的校長。這在山木團體就成為了他管理企業的一種有效的模式,香港六個彩期開獎結果。所以我感到這個是他強奸的基本目的,在于各種精神上的控制。”
公訴機關一共供給了7類45項證據,咱們進行了逐個質證,除了羅云自己陳說外,其他都無奈直接證實兩人發生關系是逼迫、脅迫”。
專家研討宋山木案 建議警惕“奴化員工”企業文化
2011-01-14 21:33:00 來源: 正義網-檢察日報(北京) 跟貼 0 條 手機看新聞
“法律給了我尊嚴,我相信法律、相信正義。” 1月14日,山木集團前總裁宋山木強奸案的被害人羅云(化名)流著淚表示,她對法院一審判決宋山木構成強奸罪表示滿意。
1月14日,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劉明祥教授等近二十位專家學者對宋山木強奸案進行了研討,在肯定法院判決的同時,專家們也建議深入思考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和社會問題。
思考一:被強奸婦女是否一定要反抗?
2010年5月4日,22歲的羅云報警稱5月3日晚被宋山木帶到深圳市羅湖區松泉公寓,遭威脅并拍下裸照,身處月經期仍被強奸。5月12日,宋山木在律師陪同下到派出所接受調查。12月24日,羅湖區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宋山木有期徒刑四年,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羅云經濟損失4205.87元。
1月4日,宋山木遞交上訴狀,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服。宋山木在看守所中手書7頁上訴狀,并委托代理律師召開新聞發布會,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
“報案后,有的人相信我,有的人不相信我,不相信我的人說得很難聽。”羅云哭著說。
羅云所說的“說得很難聽”的內容之一,便是有些人質疑:“事發當晚,為什么要乖乖地跟著宋山木去他的寓所?”“為什么被強暴時沒有反抗?”由此,一些人臆測羅云與宋山木之間有“性交易”,而這是宋山木一審辯護、上訴狀中都重點闡述的內容。
“在山木集團,羅云她們這樣的小姑娘見到宋山木都如同‘老鼠見了貓’似的,非常害怕。”羅云的代理人、北京眾澤婦女法律咨詢服務中心律師郭建梅告訴記者。
此前,也有媒體報道,在山木集團,有一部公司內部的最高準則山木基本法,該法光罰則就有280條,公司專門負責檢監察律的叫“稽核省”。如,該法規定員工上班時間電話要關機,稽核省的人會不定時“抽打”電話,沒關機就罰款。
羅云的另一位代理人、北京眾澤婦女法律咨詢服務中心律師李瑩介紹,2010年5月3日晚,羅云表示即將辭職,宋山木勸其留職未果后,令羅云隨其到寓所打掃衛生,羅云以為是一次正常的內勤任務,所以“乖乖去了”。而“沒有反抗”,是因為宋山木先對羅云實施了脅迫。宋山木給一個叫“小三”的人打電話,并對羅云說,如果他將羅云擄走,他只當沒看見,羅云表示“不敢反抗,怕他殺了我。”
“判決書中也說了,認定強奸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為必要條件。”劉明祥教授表示,實踐中,很多婦女擔心危及生命而不敢反抗,如果用該標準來認定犯罪,不利于對婦女權益的有效保障。判決的依據是1984年最高法、高檢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該司法解釋還強調“對婦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具體分析,精心區別。”
“發生在熟人之間的強奸,叫約會強奸。”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郭自力認為,宋山木雖然沒有明顯實施暴力,但是有雙重脅迫作為董事長對羅云說的“任其擄走”等話語,以及在完全封閉的環境下的環境脅迫。他建議“在這樣的一類案件中,應從保護弱者的角度來考慮。”
郭建梅表示,她們辦理的女性受性侵害的案件中,絕大多數女性遭受的是“軟暴力”,即脅迫,“這給女性帶來長期的精神、心理壓力。”
思考二:生理期婦女被強奸應否成為法定加重情節?
對于生理期內被強奸的情節,引起與會者關注。
“羅云被宋山木強奸時正處于生理期。”李瑩律師表示,案發時,羅云曾向宋山木哀求,請他放過自己,但被宋拒絕。
“建議在刑法修改時,將生理期婦女被強奸,列為強奸罪加重刑罰的法定量刑情節。”中華女子學院刑事訴訟法學副教授張榮麗表示,依據現有的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釋,還沒有婦女在特殊生理期間遭遇性侵害的加重規定。
張榮麗提醒說,在勞動法、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中,對婦女的特殊生理期還是有保護的;在刑事訴訟法中,對孕期或者哺乳期、流產法定休息期的婦女,也規定要適用較輕的強制措施,“刑法也應作出相應規定。”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刑研究員屈學武贊同這一觀點,她同時認為,目前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還不宜視其為法定加重情節,但是可以將其作為酌定量刑情節,“可以在普通強奸罪三年到十年的量刑幅度內,選擇較重的刑罰。”
思考三:刑事被害人應否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本案中,羅云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提出賠償請求,最終獲得4205.87元。記者看到,判決書中列明賠償款包含的項目是: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羅云沒有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一方面,根據最高法2000年《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我們知道即便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要求也不會得到支持,另一方面,如果提起該要求,可能會延長審理時限,讓羅云有更多的心靈煎熬。”李瑩說。
李瑩也表示,在性侵害案件中,物質損害往往不多,更多的是對女性的精神損害。“我前后見過羅云五六次,每次她都淚流滿面、渾身顫抖。在法庭上,她的手、身體都在發抖,她的眼睛緊緊盯住宋山木,她的眼中好像要著火一樣。”郭建梅說。
“羅云應該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教授劉玫認為,一直以來,刑事訴訟法都只對刑事被害人規定了“物質損害賠償”。而根據最高法的有關司法解釋,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僅限于人身權利受到損害或者是財務被毀壞,對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予受理。
劉玫建議,在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即將修改的時候,應推動立法,讓被害人對強奸、侮辱、誹謗類案件中遭受的精神損失,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可以提起。
思考四:如何應對 “奴化員工”的企業文化?
“本案中,還應引起注意的是,企業對員工進行奴役(不僅是性奴役),違背勞動法,更侵害了其基本人權。”1月14日,趙秉志建議,反思法治、文明與經濟發展之間的互動關系。
記者了解到,在山木公司,員工被要求統一復姓“黃金”,羅云的名字便叫“黃金艾倫”。記者發稿前點擊山木培訓的網頁發現,其集團中的多位員工都以“黃金”為姓。
此前媒體報道顯示,“山木基本法”對員工的發型、首飾到指甲修飾都作出明確規定。總部的女孩子被要求一律穿黑色絲襪;員工每天工作11個小時,如有加班也沒有加班費;工資條用電子郵件傳送,自動設置“打開一次即刪除”的功能,員工無法保留。
趙秉志認為,職場中扭曲的、奴役性的文化是更大的問題。他回憶說,1995年曾有珠海的韓國女老板命令全廠員工下跪,“應該深思”。
郭建梅也持相似觀點,她認為,對個別企業的奴役文化、封建文化(包括男尊女卑文化)傾向,“刑法學界和婦女法學界,都應該關注。”(文/正義網記者 鄭赫南)
新華網:宋山木喊冤是不是得了便宜還賣乖
2011-01-14 20:52來源:新華網發表評論
核心提示:宋山木案歷時一年多,本來已經塵埃落定,按理說他是撿了個大便宜的。強奸罪名的成立,僅僅判了4年徒刑,才罰了4000多塊錢,對他這樣一個有錢有勢,玩弄了那么多女性的臭流氓來說已經算是夠輕的了。筆者以為,本來,喊冤的應該是受害人,結果他宋山木恬不知恥的大喊冤枉,試圖要給自己來個徹底的翻供,以洗脫罪名,這真是人世間少有的滑天下之大稽。近日,山木集團前總裁宋山木的私人顧問向記者公布了宋山木在看守所里手寫的一份上訴意見,這也是宋山木強奸案案發13個月以來,宋山木首次通過書面 向媒體表達自己的說法。宋山木稱“若我能獲罪會對社會有警示作用,能促進和諧,那限制我一年半載的自由,算是對我以前道德層面不檢點的一種懲罰,我也就認 了。否則我申冤到死。”(廣州日報)
宋山木案歷時一年多,本來已經塵埃落定,按理說他是撿了個大便宜的。強奸罪名的成立,僅僅判了4年徒刑,才罰了4000多塊錢,對他這樣一個有錢有勢,玩弄了那么多女性的臭流氓來說已經算是夠輕的了。筆者以為,本來,喊冤的應該是受害人,結果他宋山木恬不知恥的大喊冤枉,試圖要給自己來個徹底的翻供,以洗脫罪名,這真是人世間少有的滑天下之大稽。
宋山木僅僅默認自己是道德上的不檢點,而不承認自己是在違法,說明他非但沒有悔改之心,相反,骨子里倒全是辯白之意。對于這樣沒有良心的家伙,法院應該給他罪加一等,實施重判。否則,等他過幾年出來后,還不得繼續為非作歹,危害社會,蹂躪女性啊?
宋山木的得寸進尺,恰恰說明法律給予他的懲罰與他實際犯下的罪孽并不相稱,他此刻的表現完全是得了便宜還要賣著乖。宋山木表面看似是在法律面前爭取進行最后一搏的垂死掙扎,實際上不過是明顯的在虛張聲勢,掩飾自己內心獲得輕判的竊喜和惶恐。
他自己怎能不心知肚明,法律對于他的這一落判已經意味著很寬恕了。相對于那些遭遇到身體和精神雙重迫害的女性,他所付出的不過是僅僅四年的自 由,和區區4000多元錢經濟罰單的代價,沒事偷著樂才是他內心的真實寫照。否則的話,他此刻一定會是一副面帶悔恨的表現,而哭著喊著請求法律開恩,請求 受害者留情才是。
好在法律是不可以褻瀆的,不會因為他曾經地位的強勢,經濟的強大,人脈的廣博,就能輕松免于法律制裁,法律最終認定宋山木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維持原判。
當然,在此也要說明的是,對于宋山木一口咬定雙方是自愿的“性交易”,也給我們社會提了一個不太光彩的醒:那就是不排除有輕浮的女性主動上門, 助長了宋山木玩弄女性的野心和欲望的膨脹,甚至正是某些自身不檢點的女人主動獻媚將一個搞教育的老板從此拉下水,而這同樣需要我們的社會痛定思痛、深刻反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