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擔保未簽書面合同 保證人拒絕承擔責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報訊 兩年前,江蘇啟東的龔某為朋友借錢作擔保,不料朋友借款后卻因涉嫌詐騙罪入獄,催款無門的債主找到龔某要其還款。慌亂中的龔某經人提醒,想到當初作擔保時僅僅是寫了一份承諾書,并未訂立書面的擔保合同,忙以此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無奈之下,債權人劉某一紙訴狀將借款人蔡某與擔保人龔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擔保人龔某出具的擔保承諾書具有擔保意思表示,判決借款人蔡某歸還22萬元借款及利息,擔保人龔某對上述借款在22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0年8月19日,蔡某因缺少資金,通過中間人向劉某借款22萬元。就在劉某有所猶豫時,這時與蔡某相識的龔某出來做了擔保人。隨后,劉某借款22萬元給蔡某。蔡某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同年9月18日前歸還借款,并約定了違約利息。當日,龔某出具了擔保人承諾書一份,內容為:“本人自愿為蔡×擔保人民幣220000.00元(大寫)貳拾貳萬圓整。如借款人不能按時歸還借款,由本人承擔還款責任,特此承諾。擔保人:龔× 家庭地址:××××”。債務到期后,蔡某未能依約歸還借款。之后不久,蔡某因利用偽造房屋所有權證作抵押,以借款方式騙取他人巨額錢款被判刑入獄。在多次向擔保人龔某索要欠款未果后,劉某一紙訴狀將蔡某與龔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兩被告還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法庭上,龔某辯稱,根據擔保法第十三條規定,擔保合同應當書面訂立,承諾書僅有他本人的簽字,沒有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簽字,內容不完整,該承諾書不具有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蔡某向原告借款事實清楚,現雙方約定的還款時間已過,故原告主張被告蔡某還款的請求,依法應予支持。擔保合同是擔保人、被擔保人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擔保法第十三條雖規定擔保合同應當書面訂立,但被告龔某出具的擔保承諾書是其為蔡某向原告借款進行擔保的真實承諾,雖然該承諾書不具備擔保合同的全部內容與形式,但是基于民法誠信原則與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承諾書中的擔保內容應認定為有效,具有擔保合同的同等效力。因承諾書中未明確保證責任方式,且龔某出具的擔保承諾書中未對違約金提供擔保,故原告要求其對違約部分亦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兩被告均未在法定上訴期內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顧建兵 閆麗麗)
■法官說法■
承諾書意思明確
具擔保合同效力
顧建兵 閆麗麗
擔保責任是產生于擔保人對債權人的承諾,即擔保人允諾在債務未得到清償時,擔保人依其允諾承擔代為履行債務或相關民事賠償責任的責任。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沒有約定保證方式的,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擔保法第十三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但在日常生活中,許多人不懂法律的該項規定或者當事人是熟人礙于情面等方面原因,在為他人作擔保時未專門訂立書面擔保合同,有的僅僅是出具了比較粗糙的書面擔保文字載體,甚至直接在借據上寫上擔保人和自己名字的也不鮮見,但是如果債務人未能按時還款,則往往因此而引發爭議。”據該案承辦法官黃魏介紹,本案承諾書是否具有擔保合同效力成為爭議焦點。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書面合同的效力性在于書面合同可以體現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承諾書是被告龔某親自書寫并簽名,所體現的內容是其為蔡某借款提供擔保的真實意思,已經具有擔保的內容與形式,雖然缺少一般擔保合同的部分要素,但是不能以此認定該擔保承諾書無效,而應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認定該承諾書已經具有擔保合同的同等效力。
“口頭形式協議雖然簡便易行,直接迅速,但缺乏證據效力,一旦發生糾紛,難斷是非。”黃魏法官提醒,在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活動中一定要有法律意識,在設立保證合同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詳細約定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等條款,并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在合同上簽字確認,以便發生爭議時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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