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國土資發〔2011〕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
為加強礦業權評估行業管理,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價款評估工作,依據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按照《中共國土資源部黨組關于印發深化改革創新制度建立國土資源系統反腐倡廉工作長效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土資黨發〔2010〕37號)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對加強礦業權評估行業管理重要意義的認識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的建立,礦業權價款評估應運而生,在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評估機構、評估師的共同努力下,礦業權評估事業不斷發展壯大,并在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礦業權價款評估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實踐中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和規范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礦業權評估理論研究有待進一步深化,對礦業權價款評估工作的重要意義及其概念、內涵和作用認識不足;建立全國統一的礦業權價款評估市場仍然存在較大難度;礦業權評估業務受不正當干擾的現象依然存在;行業公信力不強、誠信自律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少數評估機構和評估師行為不規范、素質不高;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職能不明確,作用未能充分發揮。
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推動礦業權評估事業的健康發展,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從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規范礦政管理、維護國家利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的高度,提高對做好礦業權評估行業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完善制度、理順關系、明確職責、加強監督管理,通過對礦業權評估行業管理的不斷規范和完善,促進礦業權市場的建設。
二、準確把握礦業權價款評估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進一步統一認識,準確把握礦業權價款評估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礦業權價款評估是具有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和礦業權評估資質的機構基于委托關系,對約定礦業權的價款進行評價、估算,并通過評估報告的形式提供咨詢意見的市場服務行為。依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凡屬于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均應進行礦業權價款評估,礦業權申請人要繳納礦業權價款。礦業權評估機構以其公信力參與礦業權價款評估,礦業權價款評估結論是確定礦業權價款的重要參考依據。礦業權管理機關在按規定收取礦業權價款時,應參考礦業權價款評估結論,合理確定礦業權價款。
三、理順關系,明確職責
做好礦業權評估行業管理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礦業權評估行業協會的一項重要職責。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資產評估的政策、要求,認真執行國土資源部關于礦業權評估的有關制度,切實加強礦業權評估監督管理。
(一)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資產評估的政策、規定,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礦業權評估有關文件要求;
2履行礦業權評估活動屬地化管理職責,對礦業權評估機構和評估師的評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3對部負責備案的礦業權評估項目開展情況進行備案,協助部了解礦業權價款評估項目有關情況。
省級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礦業權審批權限,嚴格執行部礦業權評估管理有關規定,做好本級出讓礦業權的價款評估管理工作。
(二)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要在國土資源部指導下,嚴格按照協會章程,切實采取措施,加強業務建設和行業自律。主要任務是:
1開展礦業權評估理論方法研究,制定并完善中國礦業權評估準則體系;
2編制并組織實施礦業權評估行業發展規劃;
3制定礦業權評估行業自律規范,開展行業自律監督檢查,懲戒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行為;
4負責礦業權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執業資質資格管理,健全完善準入、退出機制;
5組織開展礦業權評估從業人員業務培訓與交流等。
四、切實強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礦業權評估行業的監督管理
(一)實行礦業權評估活動監督屬地化管理。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土資源部關于礦業權評估工作的各項制度和辦法,重點加強對礦業權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對礦業權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執業行為監督管理總的原則是實行礦業權評估活動屬地化管理。屬于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讓礦業權開展的礦業權價款評估活動,由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將當年礦業權價款評估報告中主要參數表(表式詳見附件1)于年底報國土資源部。
(二)建立評估活動備案制度。凡承擔國土資源部出讓礦業權價款評估的機構,自取得項目評估任務并到現場開展評估活動起一個月內必須持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和業務合同復印件到當地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備案表格式見附件2),評估項目現場工作完成后及時向備案部門報告工作情況。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每年要將礦業權評估活動備案情況匯總報國土資源部,并可以根據情況,組織對礦業權評估活動進行調查了解,對上級交辦的和社會反映礦業權評估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報國土資源部處理。
五、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價款評估管理和評估機構及評估師的執業行為
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價款評估管理和評估機構及評估師的執業行為是落實部“兩整治一改革”預防和治理礦業權評估領域腐敗行為發生的一項重要措施。
(一)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價款評估管理。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執行部已下發文件的要求,在出讓礦業權價款評估選擇礦業權評估機構時,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一律采用搖號等公開的方式確定,不得設置沒有部文件依據的礦業權評估機構和評估師的準入條件,選擇結果通過媒體公示;評估報告合規性審查通過后,要將評估報告有關內容及合同在媒體公示。
(二)進一步規范評估機構和評估師的執業行為。礦業權評估機構及評估師在執業時,要嚴格執行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礦業權評估準則、礦業權評估執業自律管理等相關規定,嚴格履行評估合同,認真開展實地調查,盡職、盡責地開展評估活動。礦業權評估機構及評估師不準利用執業之便,索取、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等不正當利益;不準與利益相關人串通,出具虛假或有重大差錯或遺漏的評估報告。
(三)建立評估合同履約考核制度。礦業權評估機構要嚴格執行合同約定的時限條款,凡申請延期的,原則上延長一次,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日。由于礦業權評估機構自身的原因,逾期還不能完成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給予警告并在網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取消其半年內參加搖號報名資格。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根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公告將有關情況記錄在礦業權評估機構的誠信檔案,對情節嚴重的不得通過年檢。
六、切實加強礦業權評估機構及評估師資質、資格管理
(一)建立、健全評估機構準入、退出機制。評估機構資質和評估師資格管理是礦業權評估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要按照國土資源部要求,嚴格執行《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08〕174號)、《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0〕82號)、《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管理暫行辦法》(礦評協字〔2007〕8號)和《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自律管理規定》(礦評協發〔2008〕5號),按照礦業權評估行業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市場規模,控制發展礦業權評估機構的數量。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評估機構準入退出機制。對評估機構評估業務人員等發生變化,已不具備國土資發〔2008〕174號文件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連續兩年未開展評估業務或連續兩年未通過年檢;違反本通知第五條規定“兩不準”要求,經查證屬實的,應取消其資質。
(二)加強礦業權評估師執業注冊管理。凡未在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進行執業注冊的礦業權評估師,簽署的礦業權評估報告不具法律效力。礦業權評估師在評估活動中違反本通知第五條“兩不準”要求,經查證屬實的,一律注銷注冊,吊銷礦業權評估師資格證書。
七、完善制度,落實礦業權評估行業自律的相關規定
建立并貫徹實施自律制度是保證行業健康發展、提高行業公信力的重要任務,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是礦業權評估行業自律管理的責任單位,要在國土資源部指導監督下做好礦業權評估行業自律管理工作。
(一)認真將行業自律規定落到實處。要認真履行礦評協發〔2008〕5號等相關規定,督促礦業權評估機構、礦業權評估師和從業人員在執業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與行業規范,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委托人和相關人合法權益。
(二)進一步完善礦業權評估準則體系。根據礦業權市場建設和礦業權出讓方式的新情況、新要求,組織開展礦業權評估理論方法研究,進一步完善礦業權評估準則體系,不斷滿足礦政管理和礦業權市場發展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行業內部自我約束、自我糾錯機制。要認真組織開展礦業權評估機構年檢,并將年檢情況向國土資源部報告后向社會公告;對各評估機構的評估工作質量進行檢查,不斷提高評估工作水平;進一步完善礦業權評估機構和礦業權評估師誠信檔案管理制度,做好礦業權評估機構和礦業權評估師誠信檔案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礦業權評估機構和礦業權評估師的基本信息、誠信檔案等情況應向社會公開。
(四)進一步做好宣傳、培訓和服務工作。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收集社會對礦業權評估工作的評議、意見和建議等有關信息,定期在全行業通報。加強對礦業權評估工作的宣傳,積極回應社會、媒體有關礦業權評估工作的評論,取得社會對礦業權評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加大對礦業權管理相關制度和自律管理規定的培訓,牢固樹立依法依規從業的思想意識,做到警鐘長鳴。
各省(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要根據本通知要求,從落實行業監督管理和行業自律管理的職責入手,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管理措施,加強行政監督,強化行業管理,改進工作方法,提升礦業權評估行業監督管理水平。各省(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每年三月將上年度礦業權評估行業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報告后報國土資源部。在落實本通知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部報告。
礦業權轉讓等其他咨詢評估活動的管理比照上述原則辦理。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按上述原則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從發文之日起,本通知的有效期為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