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殺人?
報廣州9月10日電 (記者 馬偉鋒)今天上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社會廣泛關注的90后少女故意殺人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小惠(化名)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遇色狼90后少女釀血案
2011年5月的一個夜晚,剛過完18歲生日不久的小惠打算從廣州火車站乘車前往廈門,不料未買到當天的票。囊中羞澀的她無錢住宿,輕信主動搭訕的“好心大叔”,跟隨對方到出租屋休息,不料遭遇性侵犯;艁y間,小惠用從墻上取下的匕首將“大叔”捅死。
2012年5月,廣州中院一審開庭審理本案時首次使用遠程視頻系統,小惠在越秀看守所通過視頻參加了庭審。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重點圍繞兩個焦點問題展開:一是小惠為何不趁被害人洗澡時逃跑?小惠稱被害人恐嚇說如果逃跑就要殺了她,于是她將墻上的匕首取下來準備嚇唬對方。二是為何“大叔”已經失去反抗能力還要繼續捅刺?小惠說看到對方還在動,就很生氣,想到對方要殺她,就拿刀繼續捅向他的頭部。庭審中,小惠在最后陳述時向死者道歉,希望爸爸媽媽原諒自己,并懇請法官給自己一個重新走入社會的機會。
正當防衛之后的假想防衛
法院查明,被害人楊某將被告人小惠誘騙至窄小封閉的出租屋內,向被告人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絕后,威脅被告人如果不從就殺死被告人,被害人的行為已經對被告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實質威脅。當被害人沖完涼赤身裸體上前企圖抱住被告人時,被告人持刀警告,但被害人不聽警告繼續實施強奸行為,被害人對被告人的不法侵害已經開始。被害人爭奪被告人手上的匕首,如果被害人奪得匕首,被告人將被強奸甚至生命受到傷害,在此緊迫情況下,被告人奮起反抗,持刀連續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受傷倒在床上。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行為人為反抗強奸將被害人刺倒的行為屬于特殊的正當防衛,造成被害人傷亡,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
但在本案中,根據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穩定供述,被害人被刺倒在床上后,頭靠著墻,好像沒什么呼吸,嘴角吐著血,身上有許多血。被告人準備離開時,因害怕被害人沒死會起來報復她,又持刀砍刺被害人的頭部致其當場死亡。被害人被刺倒后已喪失繼續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對被害人的人身威脅已經解除,被告人可以從容離開或選擇報警,此時的情形對被告人已不再具備實施正當防衛的法定條件,但被告人因害怕被害人沒死會起來報復而將被害人殺死,屬于假想防衛,依法應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刑事責任。
小惠故意殺人情節較輕
法院認為,被告人小惠在實施正當防衛之后繼續持刀故意殺害已喪失侵害能力的被害人楊某,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被害人在案發起因上具有嚴重過錯,被告人的殺人故意是因被害人的強奸行為而引發。被告人在正當防衛中將被害人刺倒,尸檢顯示被害人的頸部和胸前有多處損傷,左鎖骨及右肩胛的創口深達胸腔,左肺破裂,被害人當時已生命垂危,無力自救或呼救,即使沒有后續的砍刺頭部行為,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治也會因失血過多而休克死亡。被告人剛經過劇烈的抗爭,心理尚處于恐懼和緊張之中,為徹底解除威脅才將已失去侵害能力的被害人殺害,結合被害人有先行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權利的事實,因此可認定被告人殺人的主觀惡性不大,其雖犯故意殺人罪,但情節較輕。鑒于被告人犯罪時年僅18周歲,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確有悔罪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一審以被告人小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感言■
愿悲劇不再重演
不得不說,這是我所經辦的一個令人痛心和無比糾結的悲情案件。小惠是因為家庭貧困而輟學外出打工,過早踏入社會的她還沒有體會到社會的復雜和艱辛,甚至不知道該如何保護自己,就輕易落入了邪惡的陷阱。當生活的苦難過早地降臨的時候,剛滿18歲的她顯然并沒有做好準備。不論是家庭,還是社會,我們的教育難道僅僅是讓她學會識字、看書就足夠了嗎?她最需要的課程不應該是如何生存、如何保護自己嗎?
更讓我感到難受的是,當小惠陷入困難和無助的時候,她的身邊既沒有親人、朋友可以投靠,也沒有讓她真正覺得安全的去處。最先出現在她身邊的,卻是對其產生了非分之想的邪惡之徒。我們不能對小惠這樣的年輕人有過多的要求,她已經為自己的魯莽付出了慘痛的代價。我們需要反省,如何為他們提供一個安全的成長環境,強大的國家機器和社會最需要庇護的,正是像小惠這樣的弱勢群體!
愿同樣的悲劇不會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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