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際商報
案情回顧
2009年10月,被保險人A公司以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CIF)價向加納買方B公司出口化工產品共計57萬美元,結算方式D/P即期。貨物出運后,A公司通過國內托收行E銀行向買方指定的加納代收行F銀行寄送全套托收單據。2009年底,貨物抵達加納特馬(Tema)港口,A公司與買方B公司失去聯系,在通過E銀行多次SWIFT致函F銀行詢問托收單據下落未果后,A公司于2010年1月正式向信保公司通報可能損失。
經調查,了解到被保險人A公司與該買方B公司于2008年開始交易,此次下訂單前,B公司曾針對A公司2008年出運貨物提出質量問題,并口頭提出反索賠;但出于市場行情利好,雙方在口頭約定“歷史糾紛問題將在后續交易中解決”的情況下,繼續開展交易。2009年10月,在確定A公司已經安排出運并寄出全套托收單據后,B公司便立即書面要求A公司就之前提出的反索賠在本次交易中予以解決,主張抵扣27萬美元,A公司當即表示拒絕。
在A公司向承運人調查貨物狀況時,僅在承運人的官方網站上查詢到裝載貨物的集裝箱為“空箱”狀態,但無法確定該批貨物是否已經被提走。買方指定的F銀行,是西非地區知名的跨國性商業銀行(總部位于尼日利亞)在加納首都阿克拉(Accra)設立的分行,全套托收單據由E銀行以DHL快遞寄出且記錄顯示已由F銀行簽收。對于E銀行詢問單據下落的函電,F銀行遲遲不予答復,A公司對此無法理解。
案件處理
已出運貨物狀況無法核實,全套托收單據下落不明,買方B公司蓄意“隱身”,對此事采取不聞不問的冷漠態度令A公司陷入十分被動的局面。涉案各方均保持“沉默”,是我們處理西非案件中比較多見的情況。經驗表明,在此類案件中,只有積極與涉案各方建立直接聯系,主動出擊,才能扭轉被動局面。
貨物流調查
信保公司介入后,立即委托加納勘查渠道直接聯系買方B并向其詢問貨物下落,B公司閃爍其辭,遲遲未作正面答復。信保公司果斷指示勘查渠道親赴海關調查,經多方努力,最終確認了貨物已經被清關并轉移的事實。
針對此情況,承運人是否擅自放貨成為勘查工作的重點:如果承運人能夠證明其是“憑正本提單放貨”,則本案F銀行就存在與買方B公司串通勾結、惡意放單之嫌疑。如能獲得承運人的書面澄清,將成為鎖定F銀行,向其抗辯乃至在未來對簿公堂的關鍵證據。但遺憾的是,承運人始終未對此事做出書面澄清。
單據及代收行調查
盡管未能取得有力的證據,但依據貨物已經被買方B公司提取并轉移這一事實,后續勘查工作將重點放在對正本單據的去向及F銀行義務履行的調查上。
直接向加納代收行F銀行查詢
在公司委托勘查渠道介入之初,F銀行曾一度對調查工作采取回避的態度,并要求勘查渠道提供經公證、認證的書面授權文件,這一要求明顯有拖延推諉之意:第一,其并未明確授權書的主體是托收行E銀行還是受益人A公司;第二,在出口商對買方(或其他責任方)正式采取訴訟或仲裁等司法措施的情況下,才會被要求提供經公證、認證的授權文件POA(PowerofAttorney);而在非訴階段,極少情況之下需對POA進行公證、認證,且常常是出于律師實務操作需要,并非法律強制性規范。經過綜合分析,在F銀行既不按URC規定就單據下落主動通知或答復托收行電詢,也拒絕配合勘查渠道調查工作的情況下,我們確定下一步工作方向將被動等待為主動出擊,積極尋求司法或其他救濟手段,向F銀行施加壓力。
嘗試向加納中央銀行投訴
考慮在加納直接對買方或代收行采取司法訴訟程序的時間及費用成本較高,勘查渠道不建議采取訴訟手段,而建議直接向加納中央銀行(BankofGhana)進行投訴,如能獲得支持,加納中央銀行將簽發ColectionOrder,強制要求F銀行承擔付款義務。
公司勘查渠道對案情梳理后,指出本案具備向加納中央銀行進行投訴的條件。盡管對于拒不執行加納中央銀行指令的銀行,“673銀行法案”僅規定了罰款的懲罰措施,但作為加納銀行系統的權威監管主體,該項指令一經簽發即生效,被執行的可能性極大。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勘查渠道的投訴請求遭到了加納中央銀行的拒絕。
加納銀行提出管轄權異議
本案在銀行托收過程中,《托收指示》(ColectionInstruction)中列明的ColectingBank及其地址,均為該跨國性商業銀行F的尼日利亞銀行總部,但全套正本單據卻寄往該行加納分行。根據URC522第四條相關規定“所有送往托收的單據必須附有一項托收指示,注明該項托收將遵循《托收統一規則》第522號文件并且列出完整和明確的指示。代收行只被準許根據該托收指示中的命令和本規則行事”,《托收指示》是確立托收行與代收行合同關系、約定權利義務的唯一法律文件。故依據《托收指示》,該托收交易在法律上設立于中國托收行E與F銀行尼日利亞銀行總部。雖然勘查渠道在向加納央行提起投訴的過程中,反復強調“單據實際收件人是加納F銀行”這一事實,但加納央行最終以不具有管轄權為由,拒絕受理該項投訴請求。
處理結果
公司勘查渠道經綜合分析認為:托收單據瑕疵雖表面上構成加納中央銀行管轄權問題,但代收行F銀行違反URC規定進行相關操作的這一事實成立,故加納中央銀行仍然負有監管代收行F的違規行為和維護被保險人合法利益的義務。之后,勘查渠道通過多次親自拜訪相關方以及向其提交各種補充書面說明等多項努力措施,最終使得加納中央銀行表示愿意與尼日利亞中央銀行進行協調,著力解決此事。最終,加納代收行F銀行迫于多方壓力,無條件全額向被保險人支付了57萬美元欠款。
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銀行擅自放單案例,同時還受到其它因素的影響,如買方惡意或蓄意布設陷阱、進口國海關及外匯管理復雜、信息獲取渠道閉塞等。這些因素綜合在一起,在法治相對落后、商人群體法律意識淡漠、信息渠道匱乏、潛規則盛行的西非地區,往往使出口商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提示一:警惕西非地區不法商人,建立風險預警機制
西非地區經濟發展相對落后,客觀上導致西非貿易商群體法律意識相對淡漠,缺乏基本的商業誠信和長遠的經營理念,更多地注重短期利益。
對此,我們建議被保險人在貨物出運前,采取以下風險防范措施:第一,多方面多渠道收集了解買方相關信息,如向我們申請買方資信報告,或向買方索要其公司注冊登記文件;第二,在簽署合同或安排出運前,建議被保險人與買方進行至少一次正式的電話會談,通過會談核實確認買方提供的聯系方式是否真實有效;第三,選擇信譽良好的承運人,并盡量要求買方承擔運費或預付部分貨款,使買方有所承擔和投入;第四,盡量爭取較為有利的付款條件,如選擇托收或信用證,即使采取這種付款條件,亦應掌握當地銀行的基本信息,并在寄單前仔細核對代收行或開證行名稱、地址、電話;第五,定期關注我國駐西非各國使館經濟參贊處官方網站發布的信息,如駐多哥經參處網站定期發布的“黑名單”。
提示二:掌握西非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市場管理體系
西非各國有關進口的各項法律法規繁多復雜,有些發展較為落后的西非國家沒有建立暢通的信息渠道,被保險人很難獲知其相關法律法規。在貿易實務中,部分西非內陸國家的貨物需要經由幾內亞灣的鄰國港口進口,被保險人如對相關國別的市場行情和基本規則有所了解,就能從容應對各種突發情況。如果尼日利亞進口商要求被保險人出口貨物,指定貨物運抵的目的港是加納的特馬(Tema),出口商則必須事先要求該進口商明確付款方式和付款路徑,如進口商確定貨款的付出行所在地系尼日利亞,則根據尼日利亞海關及外匯規定,對非進口到尼日利亞的貨物,進口商將無法通過官方外匯市場申請外匯,那么出口商必將面臨潛在的收匯風險。所以,只有對規則有所了解,出口商才能做好事先甄別以及事后應對等各項風險防范及減損工作。
提示三:警惕西非地區官商勾結、銀商勾結
西非地區官商勾結、銀商勾結損害出口商利益案件屢見不鮮。如貨物到港后,進口商以重要許可文件無效而無法通關為由要求出口商耐心等待,而海關則在未按規定程序通知出口商的情況下,將貨物“低價拍賣”給買方;又如銀行與進口商串通,謊稱原有支付方式按當地規則無法操作且拒不退單,而要挾出口商變更原有的支付方式等等。針對此類情況,建議出口商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或通報我們,以便我們在第一時間介入尋求救濟手段,避免損失。
提示四:出口商應盡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出口商,應注意了解和把握出口信用保險的操作規則,從保險合同關系來看,保險人定損核賠時,一般會扣除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擅自降價、放棄債權的部分或接受買方反索賠的款項,因此,被保險人擅自承諾抵銷或放棄債權的部分,將得不到出口信用保險的補償。
從貿易實務看,“出口商承認并承擔”賠償責任,將面臨買方繼續在法律上擴大索賠金額、在事實上提高抵扣金額等不利局面的出現,并且“承認”還往往意味著對開證行或代收行等付款銀行責任的解除。
(作者單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貿易險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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