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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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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無效的幾種情形分析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8/7/15 9:22:00 |
遺囑是專指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個人財產及與財產相關的其他事務進行預先的處分,并于其死后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最近有很多當事人咨詢關于遺囑的效力的問題,本站律師就代理的遺囑繼承案總結一下,發現很多的被繼承人由于未按法律規定的要求訂立遺囑,在其去世后,發生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發生糾紛而訴至法院,最終被法院判定遺囑無效或部份無效的情形,現向大家展示如下,望大家引以為戒,不要發生類似的無法挽回的失誤。
常見的幾種遺囑無效情形如下:
無效情形一:遺囑人立遺囑時沒有遺囑能力
案例: 法院最終認定遺囑人死亡時雖已成年,但其在立遺囑時年僅14周歲,立遺囑時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立遺囑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能力是遺囑人生前依法享有的訂立遺囑、獨立自由地處分自己財產的資格,我國《繼承法》第3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承法的《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無行為能力的人包括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包括: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無效情形二: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
案例: 在對遺產繼承時,主張應該獲得遺囑繼承的人當事人稱死者死前曾經打電話說其死后全部遺產由當事人繼承。后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遺產,在法院的審理中,法院認定立遺囑人所立的口頭遺囑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所以法院最終認定劉英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我國目前法律認可的遺囑的形式有五種: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而上述案例中的遺囑屬口頭遺囑,按法律規定應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因立遺囑人在立口頭遺囑時,無見證人在場,所以法院以該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為由認定為無效是正確的。
無效情形三: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不屬于自己財產的,遺囑的這部分內容無效
我國法律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為無效。在我們辦理過的訴爭的房屋是立遺囑人夫婦的共同財產,丈夫去世后,其在共同財產中的份額應當由妻子及其三個兒子繼承,妻子立遺囑時,只能就自己在共有財產中的份額(房屋一間)及自己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丈夫遺產的份額進行處分,她無權處分丈夫的全部財產,故妻子的遺囑中,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丈夫財產的部分無效。
在實際生活中,很多人在立遺囑時并未將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區分開來,而在立遺囑時處分了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這樣就侵犯了夫妻的另一方或家庭中的其它成員的財產權利,最終會被法院認定為部分無效。特別是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囑人可以立遺囑處分該部分財產。
除前述三種最常見的遺囑無效的情形外,實踐中還有以下幾種遺囑無效的情形: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偽造的遺囑;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
遺囑是在遺囑人死亡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所以若因所立遺囑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特別是因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導致遺囑無效的情形下,由于遺囑人已死亡,所以實際上已無法補救,這不僅使遺囑人最后的意愿無法實現,也會影響繼承人之間的和睦,增加法院的訴累,不利于家庭團結,不利于社會的穩定,所以忠告遺囑人立遺囑時應按法律規定的要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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