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申請人史某,男,年 月 日出生,漢族,現住 區 路 宿舍2號樓 單元201室
被申請人某,男,30歲,住 縣 村
復核請求:
1. 請求依法撤某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某公交認字『2007』第 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 請求依法確認被申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07年 月 日 時55分許,在某某地區112國道 公里+ x00米路段交叉路口東側路段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完全在溫某,其存在以下違法之處:
1、 超速行駛。機動車行駛速度是對交通事故影響最大的因素之一,可是在事故認定書基本事實闡述和成因里完全沒有考慮和提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而溫某在出事前一公里因為超車后一直在快車道內行駛,沒有保持安全車速。超速行駛是事故發生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肇事司機在明知前方有交叉路口情況下沒有減速慢行。
3、 肇事司機疏忽大意。溫某在詢問筆錄里說自己距電動自行車10多米左右處才發現我父親,且我父親已經轉彎并行駛至慢車道與快車道分界線上。事實上快慢車道道路總寬達7.2米、非機動車道寬2米。事故點緊鄰112國道中心黃實線,距黃實線10厘米。現場圖示肇事車制動拖印起始點距事故點有28米左右,可以說明司機發現我父親時至少相距28米左右,而此時,我父親早已轉向并已經行駛至慢車道與快車道分界線上。從詢問筆錄里可知當時道路前方并無障礙阻擋肇事司機視線,我父親開始從非機動車道轉向慢車道,肇事司機理應在更遠的地方就能發現。由此可以合理推斷出當時司機存在疏忽失察的主觀過失。這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4、 車制動不合格。溫某超速行使且疏忽大意,但是發現我父親的時候如果采取了安全、必要的措施也能避免該起車禍的發生。但肇事車輛左剎車制動拖印達47米,經檢測該車制動不合格。此為事故發生另一重要原因。
5、 安全措施采取不當。肇事司機在明知我父親向左行駛且已行駛至道路中間并繼續向左行駛的情況下,采取向左打方向盤的措施,致使肇事車向左偏行,行駛上逆行道,在我父親電動車行駛路線上,位于國道中心黃實線處,用車的右前部撞到我父親,并繼續向左偏行行駛達22米。以上事實足以看出司機安全措施采取不當;
6、 應在慢車道行使而未在慢車道內行使,導致撞擊已經行使至快車道的我父親。這也是事故發生的很重要的原因。
以上違法之處完全導致了事故的發生,車主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我父親盡管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之處,但絕非形成事故的原因,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某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我父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依據現場勘查及詢問筆錄可以推斷:我父親向左轉向應該是在觀察到后面車輛很遠,完全可以通過后才開始的。事實上在撞擊事故發生時,我父親已經行駛到國道中心黃實線處,他的注意力已集中在觀察逆行道上的來車。如果肇事司機在道口前減速慢行,或及時觀察到我父親已經向左轉向,采取合理的避讓措施、如果肇事車制動合格,完全可以避免從后面撞倒我父親至我父親身亡。因此我父親不存在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的違反。
我父親向左轉彎時,沒有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雖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但不是形成事故的原因。
綜上兩點,我父親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原事故認定書一、基本事實表述不清;二、成因分析錯誤;三、適用法律片面;最終導致錯誤的責任認定!
公安部出臺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 第十四條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結束后,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果
總之,某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公交認字[2007]第 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特申請復核,維護申請人及死者家屬的合法權益。
此致
某某市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史某某(死者長子)
2007年月日
注:交通事故申請書是律師代書范圍,真正申請人應該是交通事故被害人或者死者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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