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后,酒后代駕現象越發常見,由此引發的糾紛也逐步進入訴訟程序。有償酒后代駕關系一般以合同形式存在,司法對有償酒后代駕合同關系的認定處理,對類似糾紛的解決和“酒后代駕”行業的發展影響重大。
有償酒后代駕合同系
獨立的新型無名合同
酒后代駕指代駕人以自愿協助或取得報酬為目的,親自駕駛被代駕人指定的機動車輛,將被代駕人合法、準確、安全運送至被代駕人指定的目的地并交還機動車輛的行為。所謂酒后代駕合同則是代駕人與被代駕人之間自主設定、變更、解除酒后代駕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實踐中常見的有償酒后代駕合同與委托合同、承攬合同、雇傭合同及運輸合同之間存在特征上的交叉,但區別亦十分明顯,如:有償酒后代駕合同中被代駕人系以自己的名義完成特定運送行為,法律后果由代駕人承擔,這與委托合同不同;被代駕人指定目的地的行為并非詳盡的定做指示,而僅為簡單的要約內容,代駕人往往根據自己認為合適、便捷的路線實施運送行為,且不以自身所有的車輛為工具,故不符合典型承攬合同的特征;代駕人可能以自然人、企業組織甚至公司法人的形式存在,若是后兩種情形,實際代駕人往往隸屬于代駕公司而非被代駕人,故難以成立雇傭關系;與運輸合同的區別在于,有償酒后代駕合同中的機動車輛為被代駕人所有或支配,并非由運輸方提供。
由于有償酒后代駕合同的特征存在上述混同性、雜揉性,以至于有觀點將之定性為“混合非典型合同中的類型結合合同”。筆者以為,實踐中最為典型的有償酒后代駕經營關系,因與合同法分則中規定的以及審判實踐中常見的有名合同均存在本質區別,故不宜機械歸類,而應認定為一種獨立的新型無名合同形態。
有償酒后代駕合同糾紛
適用法律宜采“相近原則”
有償酒后代駕作為一種新興的經營形態,目前尚未形成比較統一的經營模式,各地、各類酒后代駕合同在權利、義務安排上呈現很大差別。以代駕人的法律形態為例,有的代駕人系個體經營戶,其與被代駕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更多摻雜了短期雇傭的因素;而不少代駕公司則采取聘用、接受掛靠等形式招攬符合條件的駕駛人員,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此時的酒后代駕法律關系則更接近于特殊的承攬合同。2010年3月,某地法院在審理一起代駕撞人案件過程中,就認為代駕方為車主提供的是事先雙方約定的“將車主連人帶車安全送達目的地”的勞動成果,認定本案代駕關系為一種新型的承攬法律關系。
因此,筆者以為,試圖適用一項專門的法律規定審查處理有償酒后代駕合同糾紛是不切實際的。既然有償酒后代駕合同屬于一種獨立的無名合同,兼具各種典型合同的特征但又有區別,審理該類糾紛案件時應立足于糾紛解決的目的,綜合選擇適用與案涉法律關系最為相近的法律規定,而不必拘泥于歸類定性。具體而言,合同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均有適用余地。例如,在有償酒后代駕以公司經營的形式開展的情形,格式合同的應用使得代駕人與被代駕人存在訂約實力上的“強弱”差別,故有必要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傾斜保護原則;與客運合同的相近性,又決定了被代駕人人身、財產安全保障義務的推定存在。
有償酒后代駕合同之效力判定
實踐中,有償酒后代駕合同多以“口頭聯系+簡單的確認單”形式存在,詳盡的書面合同較為少見,即便有較為詳盡的格式合同也因被代駕人處于酒后狀態而難辨成立時間。根據成立形式的不同,酒后代駕合同的成立時間應作區別認定:(1)被代駕人酒前訂立的,合同成立;(2)被代駕人酒后清醒狀態中訂立的,合同成立;(3)被代駕人因醉酒明顯不清醒,同行人、親戚、朋友代為訂立的,因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訂人有代為訂立合同的權利,故成就表見代理,合同成立,這與英美法系的“默示授權”推定規則有異曲同工之處;(4)被代駕人因醉酒明顯不清醒且代駕服務提供前無人代訂合同,代駕服務完成后由目的地同住人員或者物業管理人員補充確認的,此種情形下合同于被代駕人上車一刻即默示成立;(5)被代駕人因醉酒無法準確說明目的地的,因缺乏明確的合同目的,視為雙方意思表示未達成一致,代駕合同不成立。
根據合同法關于合同生效要件的相關規定,有償酒后代駕合同一般情況下訂立即生效。審理實踐中易生分歧的有:
1.醉酒者訂立的代駕合同的效力狀態。據司法實踐一般處理原則,成年且精神健康的醉酒者盡管無法準確表達意志,但其醉酒狀態是基于其健全的意思表示能力基礎之上的喝酒行為的自然后果,我國民法推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而成年且精神健康的醉酒者訂立的符合其他生效要件的代駕合同依法有效。至于可撤銷或者效力待定狀態的認定,與一般合同糾紛案件具有共性的問題,可按一般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有償酒后代駕合同糾紛案件的個性問題,如存在締約能力的“強弱差別”、經濟地位的不平等以及涉及雇傭、承攬、客運等法律關系因素的,按上文所述“相近原則”適用相應的法律進行處理。
2.是否以訂立書面合同為生效要件。我國目前尚無關于有償酒后代駕的專門立法,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中亦未將訂立書面合同規定為有償酒后代駕的生效要件。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規定為合同無效的情形之一。即便將來因行政管理需要出臺了“有償酒后代駕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的內容,除非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訂立書面合同系效力要件,否則只要符合其他生效要件的,口頭成立的有償酒后代駕合同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
(作者單位: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