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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官員的自由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1/8/22 21:31:58

批評官員的自由

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何帆經常面臨來自朋友的追問。

    當“跨省追捕”的新聞發生時,很多人問他:“媒體批評政府或官員個人時,官員應該如何回應?”而當一位公安局長宣稱要“起訴‘歪曲事實’的報社和記者”的時候,朋友們又好奇地問:“當政府某個部門受到批評時,主管官員有沒有資格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

    大多數時候,這位法學博士給不出令自己滿意的答案。

    一年前,何帆在同事的書柜里偶然發現了一本名為《不得立法侵犯》(Make No Law)的英文書籍。因為簡陋的裝幀和非常“迷你”的開本,這本書擠在架上,看起來并不起眼,但它的主要內容卻讓何帆驚喜不已。

    這部著作由曾任美國《紐約時報》司法事務報道記者的安東尼·劉易斯撰寫,記錄了上世紀60年代發生在美國的一場著名訴訟。1960年,一家致力于種族平等的機構在美國最大的報紙《紐約時報》上刊登了整版廣告,抨擊阿拉巴馬州警方對示威學生施行的“濫用公權的暴力行為”。廣告引發了警方的強烈不滿,阿拉巴馬州首府蒙哥馬利市的警察局長沙利文將紐約時報社告上法庭,指責對方“誹謗”。

    因為廣告部分內容的確失實,《紐約時報》一審二審先后敗訴,并被要求向沙利文賠償50萬美元。這給創辦于1851年的這份報紙帶來了一場巨大的危機。不過,在報社最后一次上訴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卻撤銷原判,并且宣布:媒體對官員錯誤的批評應當受到容忍。在這場與警察局長的對決中,《紐約時報》獲得了最終的勝利。

    “在這起事件中,最高法院……讓人民了解到,他們有權對政府表達自己的意愿。”作者劉易斯在書中寫道。

    作為“新聞自由的里程碑”,“《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一直是中國大學新聞系和法律系課堂上無法跳過的經典案例。而時常為中國的“跨省追捕”行為、官員“誹謗之訴”而困惑的法官何帆,在重溫這場經典訴訟的過程中也獲得了重要的啟示。他花了一年的時間將這本書翻譯成中文并引入國內,并且擬定了一個更加符合國情的書名:《批評官員的尺度》。

    何帆說,在翻譯的過程中,自己常常進入一種非常“興奮”的狀態:“對于一個帶著問題的讀者,這本書能給人帶來很多啟發。”

    一切由一則整版廣告開始

    這個影響深遠的故事有一個再普通不過的開頭。1960年3月23日傍晚,來自“聲援馬丁·路德·金和在南方爭自由委員會”的約翰·莫里準備在《紐約時報》刊登一版廣告,為美國南方的種族平等斗爭尋求支持。

    在當時的美國,南方各州的種族隔離觀念仍然根深蒂固。警察虎視眈眈,不許黑人進入絕大多數旅館、餐廳,就連搭乘公車,他們也只能坐在車廂后部。很多黑人的投票權被剝奪,只有40%的學校向他們開放,甚至在“二戰”期間,應征入伍的黑人都被單獨列編。

    而推動種族平等的民權運動也在如火如荼地開展,其中最著名的領袖,是黑人牧師馬丁·路德·金。在這則廣告刊出之前,新一輪的抗議活動剛剛展開:北卡羅來納州的4名黑人大學生在當地一家餐廳用餐遭到拒絕,他們就地靜坐,抗議這一歧視行為。很快,聲援他們的抗議活動在整個南方地區蔓延開來。

    莫里準備刊登的廣告希望為這些抗議行為尋求幫助。這篇題為《關注他們的吶喊》的廣告文章中寫道:

    “今天,全世界都知道了。美國南方數以千計的黑人學生,正在發起一次和平示威游行,宣布黑人同樣受美國憲法和‘權利法案’保護,并享有人格尊嚴和生存權利。他們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粗暴對待,施暴者正是蔑視并踐踏憲法的人們。”

    文章同時列舉了一些事實作為佐證,其中一段寫道:

    “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州議會廳前,當學生們唱完‘我的國家,也是你的’這首歌后,學生領袖隨即被校方開除。一大批荷槍實彈的警察……保衛了阿拉巴馬州立學院。……警察封鎖了學校食堂,試圖用饑餓迫使他們就范。”

    廣告下半部,則是一份陣容堅強的“聯合署名名單”,其中包括前任總統羅斯福的夫人埃莉諾·羅斯福,以及著名棒球運動員杰基·羅賓遜。另一份20人的名單則由來自南方的黑人牧師聯署。

    按照《紐約時報》的內部規定,凡有欺詐、捏造之嫌,或“對個人進行人身攻擊”的廣告,均不受理。而送來廣告文案的莫里則拿出了“在南方爭自由委員會”主席的一封信。這位主席在信中表示,所有參加聯合署名的人一致同意,以他們的名義刊登這則廣告。

    時報的廣告審查部主管審核了廣告文案。這位主管事后回憶說,當時他之所以簽字同意,是因為“相關文件由知名人士聯署,而動機也無可置疑”,而且所有的批評并沒有針對某個個體,而是針對政府部門整體。6天后,廣告在這份美國最有影響力的報紙上刊出。

    一切仿佛到此結束:委員會收到了來自讀者的踴躍捐款,而《紐約時報》的工作人員也開始投入新的工作。但一場法律與政治的沖突已經在前方投下了一片陰影。誰也沒有想到,這場沖突不僅危及到《紐約時報》的生存,也危及媒體的報道自由;更讓人們始料未及的是,這場沖突將會影響人們對于新聞自由的重新理解,并且最終演變成一座“自由的里程碑”。

    對“跨州監督”的攻擊

    整版廣告受到了支持種族平等的公眾的歡呼,也引發了很多人強烈的不滿。一些媒體人批評《紐約時報》“跨州監督”的行為:“那么多記者放著北方緊張的種族關系不顧,卻跑到南方來攪混水,湊熱鬧。”

    而另一些維護種族制度的人則指責說,廣告對事實的描述“與真相不符”。

    “學生是因為領導靜坐抗議才被開除,而不是因為唱歌。”蒙哥馬利市一家報社在報道中寫道。報道同時批評“警方通過饑餓逼迫學生就范”的說法是無稽之談,因為“學校食堂從沒有被封鎖過”。

    蒙哥馬利市警察局長沙利文認真研究了這篇廣告,覺得這些文字是在指控他“嚴重失職”,指責蒙哥馬利市警方“處置不當、玩忽職守”。在廣告刊出的第二天,他寄了封掛號信給《紐約時報》,希望報社盡快發布聲明,撤回之前那些“荒誕不經的誹謗性言論”。

    一個月后,阿拉巴馬州州長約翰·帕特森致信《紐約時報》,提出了和沙利文同樣的要求。隨后,州長、警察局長與蒙哥馬利市的另外3位官員先后對報社提起誹謗訴訟。整版廣告連同隨后的一篇報道,這些支持種族平等運動的言論給報社帶來了索償總金額達到315萬美元的官司——在上世紀60年代,對于任何一家媒體,這都是一個天文數字。

    這幾起訴訟中,警察局長沙利文提起的首場訴訟最先在阿拉巴馬州地區法院開庭。報社曾經試圖將審判轉移到其他“敵意更小”的州,但沒有成功。

    《紐約時報》的員工和律師試圖證明報社并沒有誹謗警察局長,因為廣告上根本沒有提到沙利文的名字,但沙利文的律師們用各種方法證明這些內容“指涉而且關系到”沙利文。

    庭審中,原告律師向沙利文提問道:“你認為廣告中的陳述直接提到了你,或者和你有關聯嗎?”

    “我可以肯定,廣告的確提到了警員和他們的逮捕措施,我認為這些與本人息息相關。”沙利文回答。

    廣告中的不實表述也為沙利文及其律師提供了武器。他們列舉說,學生們在議會廳合唱的歌曲并不是“我的國家,也是你的”,而是國歌“星條旗永不落”;而對于馬丁·路德·金曾經被捕4次的事實,廣告中也錯寫成了7次。

    沙利文的律師同時指出,在廣告下方列出的聯署名單也存在不實之處。20位參加了“南方基督教領袖會議”的牧師被直接列入名單,而他們與這篇廣告并沒有直接關系。

    主審法官瓊斯之后向陪審團介紹說:廣告中被質疑的陳述“確定無疑”地中傷了沙利文,而且損害了他的名譽、事業和社會地位,構成“直接誹謗”。按照阿拉巴馬州的法律,只有《紐約時報》能夠證明自己刊登的文字全部屬實,才能推翻這一認定。而事實上,報社已經承認,廣告中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

    陪審團只用了2小時20分鐘就做出了最終結論。他們判定被告敗訴,《紐約時報》與參加廣告聯署的4位牧師必須向沙利文賠償50萬美元。這是阿拉巴馬州有史以來最大的一筆誹謗賠償金。

    其真實目的是阻止報界揭露真相

    這一判決結果讓南方媒體立刻發出了歡呼。

    “《紐約時報》被傳召到千里之外的蒙哥馬利市應訴,其他報紙、雜志今后也將面臨同樣的情景。”一家當地媒體氣勢洶洶地警告說,“若想避免,唯一的選擇就是如實報道。”

    但在為此事立傳的安東尼·劉易斯看來,這樣的“如實報道”要求卻讓美國媒體背負起了巨大的風險。一個在報道或廣告中連姓名都沒有出現的官員,都可以輕易說服陪審團相信自己受到了影射和誹謗,而媒體要想逃避這一指控,就必須證明自己報道的全部細節都準確無誤。

    更嚴重的是,陪審團可以隨意地確定賠償金額,即便根本沒有證據表明,原告因為不實報道受到了傷害。

    “他們認為,通過威懾嚇阻,就能令全國媒體——包括報紙、雜志和電視——對民權事務的報道敬而遠之。”劉易斯評價說,“這就是沙利文和帕特森州長的真實目的……阻止報界揭露真相,以免影響到公眾的政治態度。”

    《紐約時報》在這一判決之后陷入了嚴重的財務危機。剩余4位官員的訴訟還在繼續,按照事態發展,報社已經做好了5場官司全輸的準備。當時,時報正面臨持續114天的排字工人大罷工,總額超過300萬美元的賠償金,對于效益慘淡的報社,無異于致命一擊。

    后來出任時報法律總監的詹姆斯·古德爾回憶說:“要是輸了這些官司,報紙肯定完蛋。”

    阿拉巴馬州的行為在全國范圍引發了巨大的示范效應,“用誹謗訴訟打壓媒體”的策略被各地官員如法炮制。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僅僅因為報道黑人在蒙哥馬利市很難獲得選舉權,就被索賠150萬美元。根據當時的統計,對于《紐約時報》的敗訴判決作出3年內,南方各州官員對媒體提起的誹謗訴訟總額,已經達到了3億美元。

    除了四平八穩地報道,再不涉足批評言論,媒體似乎已經沒有別的選擇了。

    1961年初,《紐約時報》開始爭取對此案重新審理。在被法官拒絕后,他們又向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在上訴申請中,報社提出,沙利文的指控侵犯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出版自由。但州最高法院駁回了他們的上訴。

    “眾所周知,諸如警察、消防之類的部門,均受到政府的控制、調遣,或者直接聽命于一位市政官員。”在判決書中,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指出,“因此,對相關團隊的贊美或批評,直接影響到人們對掌控團隊者的評價。”

    對于《紐約時報》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提出的抗辯,州最高法院同樣予以駁回:“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不保護誹謗言論。”

    劉易斯在書中評價說,沙利文和阿拉巴馬州官員指控的真正目標,是“新聞界在民主社會轉型中扮演的代言人角色”。他在文中悲哀地總結道:“如果每家法院都堅持與阿拉巴馬州相同的論點,《紐約時報》就永遠沒有勝訴的機會。”

    讓人民有權批評“任何一個政府部門”

    對于《紐約時報》而言,能走的路只剩下最后一條了。1962年,報社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請9位大法官撤銷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的判決。

    在美國,大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準后即可任命。所有大法官均終身任職,非經彈劾不得被免職。而其中的首席大法官則負責主持最高法院庭審和討論,管理聯邦法院日常行政事務,并且按照美國政治傳統,主持總統宣誓儀式。

    在上世紀60年代,聯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是厄爾·沃倫。1954年,在他大力推動下,最高法院在“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中,宣布學校內的種族隔離政策違法。而在之后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中,又是沃倫大法官推動確立了訊問嫌犯的新規則,以“你有權保持沉默”作為開頭的“米蘭達警告”從此深入人心。

    不過,在提起上訴后很長一段時間里,《紐約時報》對判決并沒有什么信心,他們甚至根本不確定最高法院是否會受理這一案件。時報律師赫伯特·韋克斯勒回憶說,當時報社管理層唯一的希望,是堅持自己沒有誹謗。

    “我們刊登的全是事實。”一位報社負責人說,“即使偶爾犯錯,也像人生有起有落一樣,是在所難免之事。”

    不過,韋克斯勒卻決定從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和出版自由入手,進行自己的辯護。他在申請書中援引30年前的布萊克大法官的判決意見說:“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基本目的之一,正是讓人民有權批評‘任何一個政府部門’。”

    1963年1月,最高法院公布了案件受理目錄,其中就包括“《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按照法院的安排,案件的庭審可能在1963年10月至1964年6月間進行。

    韋克斯勒隨即開始了起草訴狀的工作。他的妻子桃瑞絲回憶說,自己一直幫助丈夫研讀文獻、撰寫備忘錄,甚至還嘗試著寫了一部分訴狀的內容。

    “不過,他并沒有采納我的意見。”這位賢惠的太太半開玩笑地說,“這簡直傷透了我的心。”

    拋開對于法條的細膩解讀,韋克斯勒花費大量的篇幅強調,批評官員是一項“絕對的自由”,即便是不實言論也應當免受追懲。他援引了霍姆斯大法官1929年所作的著名判詞:“思想自由……不僅屬于那些我們所贊同的思想,也包括我們深惡痛絕的思想之自由。”

    在開庭之前,因為覺得“案件關系到自身利益”,另外兩家媒體《芝加哥論壇報》和《華盛頓郵報》也向最高法院提交了意見書。其中《華盛頓郵報》的意見書中這樣寫道:

    “有時,那些合理卻又無法證明的懷疑,暴露出官員的無能、過失或者惡行……如果用誹謗訴訟威脅那些真誠相信錯誤事實而批判官員的人,或者要求批評官員的出版物必須證明自己每一處細節都絕對真實,那這必將扼殺所有對政府或官員的批評。”

    頗有意味的是,9年后,正是寫下這些內容的報紙,從一條無法確認的“傳言”開始深入調查,揭露了“水門事件”,并最終迫使尼克松總統下臺。

    對公共事務的辯論應當不受抑制、充滿活力并廣泛公開

    1964年1月6日,“《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正式開庭。審判席上,首席大法官坐在中間,其他大法官以資歷排列在兩側,而出庭律師則站在審判席下的辯論臺,面向法官發言。

    “第39號案件,上訴人,《紐約時報》公司;被上訴人,L.B.沙利文。”首席大法官沃倫讀道。韋克斯勒隨即從座位上站了起來。沃倫大法官向他示意之后,言詞辯論開始了。

    “首席大法官先生,希望我說的,能讓庭上滿意。”韋克斯勒說,“我們呈請審查原審判決,因為它侵犯到出版自由,其嚴重程度,建國之后已屬罕見。”

    隨后的庭審對話中,9位大法官不斷向韋克斯勒提問。在論述完“第一修正案賦予人民批評政府的絕對特權”之后,戈德堡大法官問:“你的意思是,批評官員的自由不僅適用于報紙,任何人均有此自由?”

    “當然,的確如此。”韋克斯勒回答。

    另一位大法官繼續追問:“按照你的意思……就算《紐約時報》或其他人誣陷官員受賄,也受第一修正案保護?”

    韋克斯勒回答:“的確……這類出版自由也包含在第一修正案中。”

    戈德堡大法官繼續問道:“也就是說,一個公民有權扭曲真相,惡意攻擊自己的市長、州長接受百萬賄款……而市長卻不能告他誹謗?”

    “就是這樣。”韋克斯勒說,“他可以運用他的特權,以演講來回應指控。在類似情況下,多數市長也是這么做的。”

    同時,韋克斯勒也不斷表明,《紐約時報》在刊登廣告之前并不知道信息與事實不符,“這不是一起蓄意造假的案子”,因而也不構成誹謗。

    沙利文的律師對此提出了異議。他在庭辯中表示,在收到沙利文的抗議之后,《紐約時報》發現了廣告的不實,卻并沒有向沙利文道歉。

    這時,坐在審判席中央的首席大法官開口了。在過去的10年里,因為對于校園種族隔離“違憲”的判決,這位美國司法界的“一把手”一直受到來自南方的各種辱罵。

    “在最高法院,至少有一個成員,這些年被來自全國各地的信件攻擊、謾罵,并指責他誹謗。”沃倫笑著說,“如果他認為自己沒做這樣的事,是不是必須回信說明,或者承擔50萬美元的判罰?”

    “我不清楚那些信件的內容。”沙利文的律師說。

    沃倫笑了,“那些信的內容,可比這條廣告糟糕多了。”

    1964年3月9日,庭辯結束兩個月后,最高法院作出判決:9位大法官以9票對零票一致通過裁決,撤銷原判。

    對于《紐約時報》,這當然是個好消息。因為誹謗罪名不成立,《紐約時報》不用支付50萬美元的賠償,連3次起訴的費用也全部由沙利文一方承擔。但這一案件的意義遠不止于此。

    判決書由布倫南大法官主筆完成。他曾經協助沃倫大法官,推動種族隔離制度的廢除。在“沙利文案”的判決意見中,他對媒體批評官員的權利進行了更為強化的界定:媒體在“對錯誤陳述信以為真”的前提下發布不實之詞,應豁免于誹謗訴訟。

    “官員履行職務時,享有言論免責權……那批評官員的公民也應當享有同等特權。”判決書中這樣寫道,“公民履行批評官員的職責,如同官員恪盡管理社會的職責。”

    在這份著名的判決意見中,另一句話也作為經典內容被后人廣泛援引:

    “我國曾對一項原則作出深遠承諾,那就是:對公共事務的辯論應當不受抑制、充滿活力并廣泛公開,它很可能包含了對政府或官員激烈、刻薄甚至尖銳的攻擊……這顯然有權得到憲法的保護。”

    對“跨國影響”的重新激活

    直到今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的判決意見仍然得到全世界很多學者的肯定。

    美國哲學家亞歷山大·米克爾約翰曾經提出,“民主社會中,人民自治是最健全的治理方式”。而在這一案件宣判后,有人問他對此的感想時,這位92歲的老人回答說:“這是值得當街起舞的時刻。”

    幾十年后,劉易斯在回顧這起案件時評論說:“最高法院的立場,對美國新聞業的發展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上世紀50年代,冷戰伊始,美國主流媒體的記者們在處理與國家安全議題相關的報道時,往往十分相信政府的聲明,不敢輕易越界。但到了60年代末期,新聞界已經開始懷疑政客的言論,并且試圖通過非官方途徑,探求幕后真相。

    容許新聞報道存在犯錯空間,對新聞界是一種莫大的激勵。在越戰和“水門事件”中,記者們的消息來源就是那些并非“絕對真實”的匿名消息源,如果按照“沙利文案”一審判決的界定,批評官員的言論必須證明自己提到的每一處細節絕對真實,那這些報道就根本沒有生存的可能。

    不過,在隨后的發展中,這一判決的負面效應也在逐步顯現。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時代》周刊公司訴希爾案”。

    1952年,3名越獄犯人闖入了美國費城的詹姆斯·希爾家,這引發了媒體隨后鋪天蓋地的報道。1955年2月,《時代》公司旗下的《生活》雜志在介紹一部電視劇時指出,該劇以希爾一家為原型,從而影射希爾一家人曾經被逃犯毒打、強奸。

    很快,希爾以“侵犯隱私”為名,對《生活》雜志提起訴訟,并在歷時10年的審判后被判勝訴,獲得了3萬美元的賠償。然而,在“沙利文案”判決后,《生活》雜志發行方《時代》周刊公司卻認為,之前的判決侵犯了媒體的出版自由。

    為了避免對媒體可能的嚇阻效果,1967年,最高法院以5票對4票宣判希爾敗訴。同樣由布倫南大法官主筆的判決意見寫道:“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明知陳述虛假而故意為之,就不得根據有關保護隱私的法律,對那些公眾關注事件的不實報道判處損害賠償。”

    但案件引發的關于媒體倫理的爭議一直存在。人們擔心,在批評官員的自由得到強化的同時,普通人的生活也面臨被媒體侵犯的危險。1971年,希爾夫人在巨大的精神壓力下選擇了自殺。

    希爾一家的辯護律師也對這一判決表現出極大不滿。1973年,這位當年的律師曾經向朋友抱怨,公眾人物想要打贏誹謗官司,“簡直他媽的不可能”。

    “真見鬼。”談起那個影響深遠的“沙利文案”,他抱怨道,“簡直是駭人聽聞的判決。”

    多年以后當這段錄音解密時,人們發現此人的怨氣完全可以理解——他的名字叫理查德·尼克松,在這段對話發生時,他的身份已是美國總統。事實上,正是“駭人聽聞的沙利文案判決”,讓記者有勇氣深入調查,發現他在競爭對手辦公室安放竊聽器的丑聞,并迫使他在一年后黯然辭職。

    爭議并不能改變這場訴訟的深遠影響。在上世紀90年代,劉易斯重新提筆,以“美國人傳統的樂觀主義”,全程回顧了這場“里程碑式”的案件。“在許多年過去之后,我們才意識到,批評政府這項基本權利,給我們帶來了多大的影響。”這位老人說。

    事實上,過去的幾十年里,在距美國萬里之外的中國,“《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一直被法律、新聞學界廣泛討論和研究。而現在,當劉易斯的著作被譯成中文,在國內出版發行之后,關于沙利文案的討論在網絡上再一次“熱”了起來。

    作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翻譯這本書的何帆在譯者序中探討了發生在中國的“誹謗官員案件”:2006年,因為一條涉嫌影射當地政府腐敗的短信,公務員秦中飛被重慶彭水警方逮捕,直到一個月后才無罪開釋;2009年,河南青年王帥在網上發帖,舉報家鄉政府違法征用土地,結果被靈寶警方以涉嫌誹謗罪跨省逮捕并拘留;2010年,因為多次在網上發帖舉報大學同學在公務員招考中作弊,在甘肅省圖書館工作的王鵬被寧夏吳忠利通區公安局以涉嫌誹謗罪刑事拘留……

    何帆寫道:“對照當下的社會現實,我們會發現,‘《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所引發的爭議和問題,在當今的中國仍然具有強烈的時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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