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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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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約定好工程質量保修條款 |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1/6/16 13:05:00 |
如何約定好工程質量保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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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工程質量保修是我國實施的一項法定制度,《建筑法》第62條、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章專章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的范圍、期限、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1)質量保修的范圍
《建筑法》第62條規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
除上述法定保修范圍外,發包人與施工企業可以在施工合同或保修書中對保修范圍進行約定。
2)質量保修的期限
《建筑法》第62條規定,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人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在不違反法定最低期限的前提下,發包人與施工企業可以在施工合同或保修書中對保修期限進行約定。
3)質量保修書
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合格的質量保修書是工程竣工驗收的法定條件之一。在內容上,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4)質量保修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修人與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筑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 實踐中的具體做法
按照目前通行的做法,施工企業與發包人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一般會約定質量保修金,發包人要求承包方預留一部分工程款作為質量保修金,用以維修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質量保修金通常為總造價的5%以上,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后(通常為1-2年)再由發包人退還或支付給施工企業。
質量保修金已經成為目前國內(外)工程建設領域的行規。對施工企業來講,預留質量保修金的不僅造成其流動資金緊張;而且更為嚴重的是,發包人常以工程存在質量缺陷為由,無端扣減質量保修金,造成施工企業的利潤受到減損。由此又進一步引發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成為影響 “和諧社會”構建的不安定因素。
三、 施工企業如何防范質量保修風險
4.1保證施工質量
施工企業應當正確認識質量與效益的關系,牢固樹立“百年大計,質量為本”、“以質量求發展”的思想理念,加強質量管理,嚴把質量關口,落實各項質量規范,達到施工要求,保證施工質量,如此才能從根本上防范質量保修風險。
4.2簽訂施工合同相關條款時應注意的問題
1)有關保修期的約定
有些施工企業為減少質量保修風險,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保修期限少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最低期限。實際上,由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性質為行政法規,其對一些工程項目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規定為強制性規定。按《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條款無效。因此,對于有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工程項目,施工合同對保修期的約定若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應屬無效。施工企業的這一做法,并不能有效的降低其所面臨的質量保修風險。
此外,有些施工合同中則只是簡單而籠統的約定一個質量保修期,這種約定也將給施工企業帶來保修責任上的不確定性風險。《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除四類有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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