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般都規定了索賠的程序,當事人應當按照這一程序進行索賠。在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應當從索賠被正式拒絕的時候起算起,因為此前當事人并不知道其權利受到了侵害。 1978年,一個政府業主發包給承包商,建造司法中心。承包商將沉箱地基工程發包給分包商。開工以后,分包商遇到了不可預期的地下條件。分包商索賠稱,在現有地下條件下,分包商比預期用更多的混凝土,采用的施工方法也更費錢。分包商在根據分包合同有關條款索賠以后繼續施工。 1978年9月,分包商索賠額外費用。承包商的答復是要求提供進一步的文件,分包商按照要求在1979年11月提供了文件。1980年1月,分包商完成了分包工程,并在同年5月提交了正式的索賠報告。80年6月索賠被拒絕。1982年6月7日,分包商以違約為由起訴承包商。1983年,分包商增加起訴內容,以欺詐起訴業主,理由是業主知道地基的不穩定的狀態卻沒有披露有關情況。承包商要求駁回起訴,理由是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承包商的觀點是,訴訟時效應當從1980年5月開始起算,即分包商正式要求費用補償的時候算起。這樣,起訴時超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法院支持了承包商的請求,并進一步判決,分包商起訴業主的時效應從1979年起算,這樣也超過了兩年訴訟時效。 分包商稱,違約訴訟時效的開始時間不早于1980年6月12日,即從承包商的索賠要求正式被拒絕的時候算起。這樣訴訟時效的截止時間是1982年6月12日。分包商82年6月7日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指出,訴訟時效的開始時間應當是違約的時間,這一時間,根據分包商的觀點就是承包商拒絕給與費用補償的時間。承包商的觀點是訴訟時效的開始時間是分包商實質性完成分包合同的時間,這樣,訴訟就超過了兩年訴訟時效。因為,分包商在實質性完成施工的時候就可以進行訴訟,這時訴訟時效就開始起算了。盡管這是變更令的要求還沒有給予最終決定。 法院審查了合同條款,該合同規定了在遇到不可預料的條件時的處理程序。合同條款規定分包商應給與承包商通知,說明施工條件,然后要提供適當文件。分包商是按照這一程序做的。法院的結論是,一直到承包商拒絕了分包商的索賠請求,訴訟時效還沒有開始。分包商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處理地下施工條件問題。這樣,分包商的訴訟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法院對此的進一步解釋是:如果合同在司法程序以外規定了解決爭議的程序,那么,當事人在完成了合同規定的程序以后可以提起訴訟。我們這一判決結果在于避免當事人依靠拖延磋商解決爭議的程序的方法,錯過訴訟時效。 至于分包商對業主的訴訟。分包商稱訴訟時效從分包商知道業主有不當行為的時候算起。在本案中,從分包商知道業主具體隱瞞情況的時候起算。法院支持了分包商的訴訟理由,該案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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