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貨物運輸合同
天津海事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04)津海法商初字第165號
原告博野縣圣奧燭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縣程委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程盼僧,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之棣,天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雷丁,天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AIR-SEA TRANSPORT INC.(美國空海運輸公司)。住所地,S.Garfield Avenue 2nd Floor, Alhambra, CA91801 USA。
法定代表人王守峰(Scott SF Wang),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荊,上海前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博野縣圣奧燭業有限公司訴被告AIR-SEA TRANSPORT INC.(美國空海運輸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無正本提單放貨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請求本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No.022-06030100295號提單項下出口海運貨物損失35725.40美元及利息12美元、賠償原告進出口貨物應享受的國家出口退稅損失4044.3美元、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一、被告美國空海運輸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8879美元以解決本案糾紛。上述款項應于原被告簽署和解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匯付至原告指定帳戶。
二、原告同意接受該款項作為本案糾紛的完全和最終的和解方案,無論該糾紛屬于何種性質。原告同意放棄對美國空海運輸公司和/或其代理人、雇員、股東、職員、繼受人、受讓人或其關聯公司該款項以外的其他索賠權利。
三、原告陳述并保證其是No.022-06030100295號提單的合法的和正確的持有人以及提單項下貨物唯一合法所有人,并且除原告外,沒有任何人對該貨物享有任何權益或權利。如果除原告外的任何人根據相同的提單向被告美國空海運輸公司和/或其代理人、雇員、股東、職員、繼受人、受讓人或其關聯公司提出索賠或給付請求,原告同意對被告美國空海運輸公司及其代理人、雇員、股東、職員、繼受人、受讓人或其關聯公司因此遭受的損失和費用(包括因該類訴訟引起的法律費用)進行賠償。
四、原告應于收到第一項所列款項之日起七日內向被告美國空海運輸公司出具收據和權益轉讓書,確認收到該款項,并將原告在該提單項下對任何負有責任的第三方的索賠權利轉讓給被告美國空海運輸公司。被告美國空海運輸公司隨后可向本院領回全套正本提單。
五、本案受理費6958元,由原告負擔。
上述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員 李秀杰
二ОО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馬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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