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的背面條款提單的背面印有各種條款,一般分為兩類:一類屬于強制性條款,其內容不能違背有關國家的海商法規、國際公約或 港口 慣例的規定,違反或不符合這些規定的條款是無效的。
一類是任意性條款,即上述法規、公約和慣例沒有明確規定,允許承運人自行擬訂的條款。所有這些條款都是表明承運人與托運人以及其他關系人之間承運貨物的權利、義務、責任與免責的條款,是解決他們之間爭議的依據。各船公司的提單背面條款繁簡不一,有些竟達三、四十條,但內容大同小異,現將主要條款內容介紹如下:
1) 定義Definition: 各船公司的提單中,一般都訂有定義條款,對作為運輸合同當事人一方的“貨方”merchant的含義和范圍作出規定,將“貨方”定義為“包括托運人、受貨人、收貨人、提單持有人和貨物所有人”。
2) 首要條款Paramount clause: 說明提單所適用的法律依據,即如果發生糾紛時,應按哪一國家的法律和法庭裁決。這一條款一般印刷在提單條款的上方,通常列為第一條。
3) 承運人責任條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 說明簽發本提單的承運人對貨物運輸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由于提單的首要條款都規定了提單所適用的法規,而不論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或各國的海商法都規定了承運人的責任,凡是列有首要條款或類似首要條款的提單都不再以明示條款將承運人的責任列記于提單條款中。如果首要條款規定海牙規則適用于本提單,那么,海牙規則所規定的承運人責任,也就是簽發本提單的承運人對貨物運輸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4) 承運人責任期間條款Carrier’s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clause: 各船公司的提單條款中都列有承運人對貨物運輸承擔責任的開始和終止時間的條款。根據海牙規則,承運人從裝船開始到卸船為止的期間對貨物負責,也即通常所稱的“鉤至鉤”Tackle to Tackle責任,具體指貨物從掛上船上吊機的吊鉤到卸貨時下吊鉤為止。但這種規定與普通班輪運輸現行的“倉庫收貨、集中裝船”和“集中卸貨、倉庫交付”的貨物交接做法不相適應,一些船公司為了爭攬貨載,也常將責任期間向兩端延伸,并將延伸了的責任期間列記于提單條款之中。因此,針對這種情況以及集裝箱運輸出現之后的實際情況,漢堡規則將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擴大至“包括在裝貨港、在運輸途中以及在卸貨港、貨物在承運人掌管下的全部時間”。這與海牙規則比較起來,無疑是延長了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
5) 免責條款Exception clause: 由于提單的首要條款都規定了提單所適用的法規,而不論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或各國的海商法都規定了承運人的免責事項,所以不論提單條款中是否列有免責事項條款的規定,承運人都能按照提單適用法規享受免責權利。譬如海牙規則有17項免責事項,如地震、海嘯、雷擊等天災、戰爭、武裝沖突和海盜襲擊,檢疫或司法扣押、罷工停工、觸礁擱淺、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因托運人過失如包裝不良、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如容積或重量的“正常損耗”等免責事項。
6) 索賠條款Claim clause: 包括損失賠償責任限制Limit of liability,即指已明確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和損壞負有賠償責任應支付賠償金時,承運人對每件或每單位貨物支付的最高賠償金額;索賠通知Notice of claim,亦稱為貨物滅失或損害通知Notice of loss damage;訴訟時效time bar,即指對索賠案件提起訴訟的最終期限,等等。
7) 包裝與嘜頭標志條款Packing and mark clause: 要求在起運之前,托運人對貨物加以妥善包裝、貨物嘜頭必須確定明顯,并將目的港清楚地標明在貨物外表,在交貨時仍要保持清楚。
8) 運費條款Freight clause: 預付運費應在起運時連同其他費用一并支付。如裝運易腐貨物、低值貨物、動植物、倉面貨等,其運費和其他費用必須在起運時全部付清。到付費用在目的港連同其他費用一起支付。另外,承運人有權對貨物的數量、重量、體積和內容等進行查對,如發現實際情況與提單所列情況不符,而且所付運費低于應付運費,承運人有權收取罰金,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和損失應由托運人負擔。
9) 留置權條款Lien clause: 如果貨方未交付運費、空倉費、滯期費、共同海損分攤的費用及其他一切與貨物有關的費用,承運人有權扣押或出售貨物以抵付欠款,如仍不足以抵付全部欠款,承運人仍有權向貨方收回差額。
10) 轉運或轉船條款Transshipment clause: 如果需要,承運人有權將貨物轉船或改用其他運輸方式或間接運至目的地。由此引起的費用由承運人負擔,但風險由貨方負擔。承運人的責任只限于其本身經營船舶所完成的運輸。
11) 卸貨和交貨條款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clause: 船到卸貨港后,收貨人應及時提貨,否則承運人有權將貨物卸到岸上或卸在其他適當場所,一切費用和風險應由貨方承擔。
12) 動植物和艙面貨條款Animals, plants and on deck cargo clause: 根據海牙規則,這些貨物不包括在“貨物”的范圍之內,因此承運人對這些貨物的滅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但是只有對運輸合同載明并且實際裝艙面甲板上的“艙面貨”,承運人才可免責。
13) 危險品條款Dangerous cargo clause: 危險品的裝運必須由托運人在裝船時聲明,如不聲明可標明,承運人有權將該貨卸下、拋棄或消滅而不予賠償。除了以上介紹的提單正背面的內容外,需要時承運人還可以在提單上加注一些內容,也就是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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