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煤礦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本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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