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經租房屋清產估價原則》的通知
為了加強財產管理,準確反映房產的價值及其增減變動情況,給全面實行經濟核算創造條件,現將我們制定的《經租房屋清產估價原則》印發你們。請各地在完成房屋普查工作的前提下,認真作好經租房屋清產估價工作。經租房屋清產估價工作牽涉到房管的經營、計劃、生產、財務、修繕等部門,必須通力協作共同完成。
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并結合房管部門情況,在《經租房屋清產估價原則》中對房屋的耐用年限重新作了規定。為此《城市房產會計制度》中關于房屋耐用年限的規定亦應作相應地調整。
經租房屋清產估價原則
為了加強財產管理,準確反映城市房管部門經營管理的房產的價值及其增減變動情況,為全面實行經濟核算創造條件,現提出如下估價原則。
一、對房管部門管理的經營的房屋進行清產。在清產的基礎上,經營管理部門要測繪、建立健全房產平面圖、房產檔案和房產卡片等資料。管理、經營房產的產權、產業資料要完整準確。以重置完全價值進行估價。經營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要分別建卡建帳。
二、清產估價的范圍,包括房產部門負責管理和經營的各種房產及依法代管的房屋。
三、經營房屋的分類,按部頒《城市房產會計制度》的規定,分為四類七等。在清產估價時,如建筑情況復雜,在每等內可再分級。在建帳時,仍按四類七等核算。房屋的分類情況如下:
1.鋼筋混凝土結構:全部或承重部分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包括杠架大板與框架輕板結構等房屋。這類房屋一般內外裝修良好,設備比較齊全。
2.磚混結構一等:部分鋼筋混凝土,主要是磚墻承重的結構。外墻部分砌磚,水刷石、水泥抹面、涂料粉刷或清水墻等,并有陽臺,內外設備齊全的單元式住宅或非住宅房屋。
3.磚混結構二等:部分鋼筋混凝土,主要是磚墻承重的結構,外墻是清水墻,沒有陽臺,內部設備不全的非單元式住宅或其它房屋。
4.磚木結構一等:材料上等,標準較高的磚木(石料)結構。這類房屋一般是外部有裝修處理,內部設備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園洋房等高級房屋。
5.磚木結構二等:結構正規,材料較好,一般外部沒有裝修處理,室內有專用上、下水等設備的普通磚木結構房屋。
6.磚木結構三等:結構簡單,材料較差,室內沒有專用上下水等設備,較低級的磚木結構房屋。
7.簡易結構;如簡易樓、平房、木板房、磚坯、土草房、竹木捆綁房等。
四、房屋估價辦法,以重置完全價值確定各類房屋的價值為房屋估價的基本原則。重置完全價值是指按照當前房屋生產條件和市場情況重新建造所需的全部金額。
在房屋估價中,1980年以后新建的房屋,有原值的,以原值計價入帳;沒有原值的或變化較大的可以重置完全價值估價。1984年1月1日起新建的房屋,一律以原價值計價(新建的原值:系指交付使用財產的價值)。
重置完全價值=類同的工程平均造價+室外工程費(室外工程費是指建筑物以外,房管部門管修的上下水道、電照、甬路、自來水表井和化糞井等)。各地區可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各類房屋的建筑平米造價,作為估價入帳的依據。
房屋價值的估價方法,按房屋的新舊程度估價,根據評定的房屋新舊程度,計算房屋的現價值:
房屋現值(凈值)=房屋重置完全價值×新舊程度
房屋重置完全價值-房屋現值(凈值)=房屋折舊
五、新舊程度的評定標準:
質量等級 新舊程度備注
完好房基本完好房十、九、八成七、六成 各成具體評定標準見部頒《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一般損壞房 五、四成嚴重損壞房及危險房 三成以下
六、房屋的耐用年限如下表:
房屋結構耐用年限
鋼筋混凝土結構 60~80年
磚混結構一、二等 40~60年
磚木結構一、二、三等 30~50年
簡易結構 10~15年
七、殘值率如下表:
房屋結構 殘值率(%)
鋼筋混凝土結構 0
磚混結構一等 2
磚木結構二等 2
磚木結構一等 6
磚木結構二等 4
磚木結構三等 3
簡易結構 3
八、清產估價的管理。房管經營部門統一登記帳、卡,負責財產明細核算和管理。
及時辦理房產增減變動移轉手續。財務部門負責總帳和二級明細分類綜合核算,如實反映經租房產及其基金增減變化。管理和財務部門,要按期相互核對,保證帳實、帳卡、帳帳相符。
九、各地區可根據上述原則,按照各自的分工情況,制定清產估價及財產管理和核算的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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