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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 2011年第14號 |
作者:趙麗娜律師發布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1/3/28 11:29:00 |
海關總署公告 2011年第14號 【分 類】 海關管理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11年03月08日 【實施時間】 2011年03月08日 【發布部門】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 2011年第14號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陸海聯運汽車貨物運輸協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關于實施〈中韓陸海聯運汽車貨物運輸協定〉第一階段議定書》,現對山東省開展中韓陸海聯運汽車貨物運輸項目甩掛運輸試點業務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第一階段議定適用口岸包括青島、煙臺、威海、龍眼、石島和日照等六個港口口岸。
二、經批準開展中韓陸海聯運的境內運輸(代理)企業,應當在經營業務所在地海關辦理企業備案和運輸工具備案,提交《中韓陸海聯運汽車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備案申請表》(見附件1)及《中韓陸海聯運汽車貨物運輸掛車備案登記申請表》(見附件2)。
海關審核同意后,制發《XX海關中韓陸海聯運汽車貨物運輸車輛簽證簿》(以下簡稱《簽證簿》,見附件3),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國務院令第581號)的規定辦理相關海關事務擔保手續。
三、掛車所載貨物應當按照進出口貨物有關規定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四、掛車隨車物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6號)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五、掛車所載貨物如需辦理轉關手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轉關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89號)的規定辦理。海關對進出境掛車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0號)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六、進境韓國籍掛車和出境中國籍掛車,未經海關批準,不得轉讓或者移作它用。
七、掛車在運輸途中發生滅失的,除不可抗力外,應當按照進出口貨物有關規定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八、韓國籍掛車進境、中國籍掛車出境,應填寫《中韓陸海聯運掛車進出境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見附件4),連同《簽證簿》一并遞交海關。韓國籍掛車復出境、中國籍掛車復進境,應向海關遞交《簽證簿》和原《申報單》留存聯。
九、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韓陸海聯運汽車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備案申請表
2.中韓陸海聯運汽車貨物運輸掛車備案登記申請表
3.XX海關中韓陸海聯運汽車貨物運輸車輛簽證簿
4.中韓陸海聯運掛車進出境申報單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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