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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仲裁150問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1/3/22 12:52:00

中國仲裁150問
目錄
一、基礎知識
二、中國仲裁與CIETAC
三、在CIETAC及其華南分會仲裁
四、仲裁協議
五、仲裁當事人
六、仲裁員/仲裁庭
七、仲裁程序
八、仲裁裁決
九、執行裁決和對裁決的異議
十、調解和其他ADR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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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礎知識
1、    什么是仲裁?
仲裁指當事人各方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單獨的仲裁協議,自愿將爭議提交給各方同意的仲裁庭進行審理,并作出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2、    仲裁和訴訟有何不同?
當事人間無仲裁條款的爭議一般在法院進行訴訟,由法官審理。絕大部分訴訟均是公開審理,訴訟所作出的判決一般只能在國內得到執行。仲裁不公開進行,由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進行審理。仲裁較為靈活,不限制當事人代理人的身份和人數。仲裁裁決根據1958年《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下稱《紐約公約》)可在144個締約國得到強制執行。
3、    仲裁和調解有何不同?
調解基于當事人的自愿,旨在促使當事人通過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達成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一般而言,和解協議不能被強制執行(但仲裁庭作出的調解書依中國仲裁法是可以強制執行的)。而仲裁是根據當事人的約定由仲裁庭進行審理的程序,仲裁庭所作出的裁決可以強制執行。
4、    什么是機構仲裁?
機構仲裁是指仲裁程序由某個常設的仲裁機構來管理,如國際商會仲裁院、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
5、    什么是臨時仲裁?
臨時仲裁完全由仲裁員和當事人管理仲裁程序,可以選用現成的仲裁規則(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也可由當事人自己設計規則,仲裁庭按當事人設計的規則行事。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的主要區別不是所適用的仲裁規則,而是是否有一個常設機構管理仲裁程序。
6、    仲裁的優勢是什么?
來自不同國家的當事人,可以選定一個中立的仲裁機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的仲裁庭,在一個中立的地點仲裁。仲裁通常是保密的。仲裁程序靈活,較法院可更快更便宜地解決爭議。在國際上,仲裁裁決較法院判決更易得到執行。
7、    仲裁的潛在缺點是什么?
仲裁必須基于當事人的約定,因此,對仲裁協議以外的人,仲裁庭通常無管轄權。與法院不同,仲裁庭一般無權強迫證人作證或提交文件,或要求第三人參加仲裁,或裁決第三人得作或不得做某事。
8、    仲裁裁決能否上訴?
仲裁裁決通常是終局的,無論是國內仲裁還是涉外仲裁,均不能上訴。
9、    怎樣執行仲裁裁決?
在中國作出的仲裁裁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國內法院申請執行。涉及到跨國執行仲裁裁決的,根據《紐約公約》的規定在144個締約國內可得到執行。

二、中國仲裁與CIETAC
10、中國商事仲裁始于哪年?
1954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通過《關于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決定》。1956年4月,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正式成立。1980年2月,國務院決定將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1988年6月,國務院將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英文簡稱“CIETAC”)。CIETAC從設立時起即實行與國際通行做法相一致的國際商事仲裁規則,在遵循國際慣例的基礎上,確立了當事人自愿原則、獨立公正原則和一裁終局制度,為中國仲裁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石。CIETAC及其分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下稱《仲裁法》)頒行前就處理了大量的國際民商事案件,是世界上最主要的商事仲裁機構之一。
1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何時頒布實施?
在CIETAC及其分會長期實踐的基礎上,《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的第一部仲裁法。
12、1995年前中國仲裁機構有哪些?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及其華南分會(成立于1984年)、上海分會(成立于1990年),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13、1995年后的中國仲裁機構有哪些?
按《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自1995年以來,除了原有的仲裁機構外,各地新設立了一批國內仲裁機構。
14、在中國仲裁只能選擇機構仲裁嗎?
《仲裁法》規定,在中國仲裁只能選擇機構仲裁,臨時仲裁尚無法進行。
15、當事人可以協議選定任何一家中國仲裁機構嗎?
是的,完全可以。
16、雙方均為在中國注冊的公司,合同中沒有涉外因素,是否必須在中國仲裁?可否協議到國外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目前,中國法律(比如《合同法》)對涉外合同爭議可以選擇到國外仲裁機構仲裁有規定,但對國內合同爭議是否可選擇到中國境外的仲裁機構仲裁則沒有規定,為避免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在中國內地法院可能不能得到承認和強制執行的風險,建議不要選擇到境外的仲裁機構仲裁處理國內合同爭議。
17、在中國,哪些糾紛不能仲裁?
《仲裁法》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18、“一事不再理”是什么意思?
《仲裁法》規定,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機構或者法院不予受理。此即“一事不再理”制度: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系,提出之前已經裁決過的同一仲裁請求,仲裁機構或法院均不受理。
19、在中國仲裁,是否必須聘請中國律師?
不是。當事人可以委托中國律師或者非律師身份的公民個人作代理人。
20、在哪兒能找到有關中國仲裁的更多信息?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網站www.cietac.org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網站www.sccietac.org載有大量信息,包括機構介紹、管理服務、仲裁規則、調解規則、示范仲裁條款、仲裁員名冊、在線服務等。

三、在CIETAC及其華南分會仲裁
21、CIETAC現行仲裁規則在哪一年制定?
幾十年來,CIETAC根據中外當事人的需要,通過修訂仲裁規則,持續強化規則的國際化、現代化、先進性、靈活性和專業性。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于2005年1月11日修訂,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2、為什么要在深圳設立CIETAC華南分會?
1982年,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增強中外投資者的信心,加快和完善經濟特區法制建設,就近有效解決經濟特區、港澳及其周邊地區的經濟糾紛,經廣東省政府同意,深圳特區籌建仲裁機構。國務院于1982年12月批準設立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辦事處(后先后更名為CIETAC深圳分會和CIETAC華南分會,下統稱CIETAC華南分會),從1984年開始面向港澳臺及國內外提供商事仲裁服務。
23、中國仲裁機構聘請境外仲裁員始自哪年?
1984年。CIETAC華南分會成立后,當時使用單獨的仲裁員名冊,首批聘用的仲裁委員中,七名來自深圳,八名為來自港澳地區工商界、法律界的知名人士,開創了中國仲裁機構聘請境外仲裁員的先河。這在當時的中國法制環境中,是一種大膽的嘗試和突破,實踐也證明了聘請外籍仲裁員有利于增強我國仲裁的國際化和中立性,有利于吸引中外當事人到中國仲裁。1989年,在華南分會實踐的基礎上,CIETAC仲裁名冊開始吸納外籍仲裁員。
24、CIETAC及其華南分會是否使用同一套名冊?
從1994年起,CIETAC北京總會及其華南分會、上海分會使用統一的《仲裁員名冊》。目前的《仲裁員名冊》由北京總會、華南分會、上海分會、天津中心(成立于2008年)和西南分會(成立于2008年)共同使用。名冊中的689仲裁員來自中國內地,275名來自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
25、中國加入《紐約公約》后,中國仲裁機構在境外得到強制執行的第一宗仲裁裁決是何時由哪一家仲裁機構作出的?
CIETAC華南分會于1988年7月12日作出的一宗裁決,于1989年6月29日被香港最高法院裁定強制執行,這是是自中國參加《紐約公約》之后,中國仲裁機構在境外得到強制執行的第一宗裁決,成為先例,具有深遠的意義。
26、為什么在CIETAC華南分會解決商事爭議?
CIETAC華南分會設于深圳,以CIETAC高水準、全球化的仲裁員隊伍以及專業的程序管理人員為華南地區、港澳臺地區乃至來自世界各國的當事人提供獨立、公正、高效、專業的仲裁服務。此外,CIETAC華南分會調解中心可為當事人提供商事調解服務。
27、CIETAC華南分會只受理涉外案件嗎?
不是的。CIETAC是世界上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但也受理大量的國內商事爭議。CIETAC及其華南分會受理的案件包括:(1)國際的或涉外的爭議案件;(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臺灣地區的爭議案件;(3)國內爭議案件。
28、CIETAC及其華南分會是否使用同一套規則?
CIETAC北京總會及其華南分會、上海分會、西南分會、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均使用統一的《仲裁規則》。

四、仲裁協議
29、申請仲裁,是否必須有仲裁協議?
是。仲裁是以約定為基礎的爭議解決方式,除非當事人有仲裁約定且約定的條件滿足,否則,仲裁機構無權裁決爭議。當事人可以在爭議發生前(最常見的是在合同的仲裁條款中)或發生后,約定仲裁。
30、基于合同的爭議,哪些屬于仲裁事項?
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合同爭議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都可以認定為仲裁事項。
31、仲裁協議能否同時涵蓋合同和侵權爭議?
能。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仲裁協議通常涵蓋由某一合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爭議,這種約定足夠涵蓋與交易有關的侵權爭議,并使仲裁機構有權同時解決合同和侵權爭議。
32、仲裁協議能約定仲裁勞動糾紛嗎?
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事項不能超出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范圍。勞動糾紛不屬于我國仲裁法所規定的商事仲裁范圍。但是,像競業禁止爭議等涉及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可以約定商事仲裁。
33、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嗎?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仲裁協議無效。
當事人應當注意: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34、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有效嗎?
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首次開庭前提出異議的除外。
35、仲裁協議有形式要求嗎?
仲裁協議可以有兩種形式,一是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二是以其他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CIETAC仲裁規則規定,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36、仲裁協議應當具備什么內容?
仲裁法規定,仲裁協議應有以下必備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機構。
CIETAC仲裁規則鼓勵當事人充分意思自治。除了上述必備內容外,當事人還可以根據具體需要在仲裁協議中附加約定其他事項,例如:仲裁地、開庭地點、仲裁語言、仲裁員人數、仲裁員國籍、適用法律,適用程序等等。
37、原來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沒有約定仲裁事項,對仲裁機構的約定也不明確,怎么辦?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機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8、合同無效,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就一定無效嗎?
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視為與合同其他條款分離地、獨立地存在的條款,附屬于合同的仲裁協議也應視為與合同其他條款分離地、獨立地存在的一個部分。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轉讓、失效、無效、未生效、被撤銷以及成立與否,均不影響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效力。
39、仲裁協議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繼承人有效嗎?
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協議對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有效;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后死亡的,仲裁協議對承繼其仲裁事項中的權利義務的繼承人有效。不過,前述兩種情形,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時另有約定的除外。
40、仲裁協議對債權債務的受讓人有效嗎?
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確反對或者不知有單獨仲裁協議的除外。
41、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適用其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嗎?
可以。合同約定解決爭議適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條款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該仲裁條款提請仲裁。
42、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如何向哪個機構請求作出裁定?
可以請求仲裁機構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機構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國內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沒有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決定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或者申請撤銷仲裁機構的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3、仲裁條款中只約定了CIETAC仲裁規則,但未約定CIETAC為仲裁機構,有效嗎?
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2005年CIETAC仲裁規則規定,凡當事人約定按照該規則進行仲裁但未約定仲裁機構的,均視為同意將爭議提交CIETAC仲裁。不過,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建議最好寫明仲裁機構。
44、聽說CIETAC允許當事人變更仲裁規則的內容或者約定適用其他仲裁規則,是這樣嗎?
2005年CIETAC仲裁規則十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CIETAC仲裁的, 均視為同意按照該規則進行仲裁;但當事人約定適用其他仲裁規則,或約定對該規則有關內容進行變更的,從其約定,但其約定無法實施或與仲裁地強制性法律規定相抵觸者除外。
45、如果仲裁條款約定CIETAC的金融爭議仲裁規則,它與2005年CIETAC仲裁規則是什么關系?
當事人約定適用CIETAC制定的行業仲裁規則或專業仲裁規則(例如金融爭議仲裁規則)且其爭議屬于該規則適用范圍的,從其約定;否則,適用2005年CIETAC仲裁規則。
46、如果約定CIETAC仲裁,有示范條款作為參考嗎?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47、仲裁條款約定由CIETAC仲裁,一方當事人向華南分會申請仲裁,另一方向北京總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上海分會申請仲裁,以哪個為準?
2005年CIETAC規則的靈活性和便利性體現在: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其爭議提交北京總會仲裁,或者約定提交華南分會仲裁,或者約定提交上海分會。如無此約定,則由申請人選擇,由北京總會在北京、華南分會在深圳、或者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作此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準。
48、作為華南地區的當事人,希望在華南分會進行仲裁,如何訂立仲裁條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可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按照申請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49、能否提供英文示范條款?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South China Sub-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50、仲裁條款約定由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仲裁,有效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上述約定的仲裁機構,可以明確推定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不過,建議當事人認真寫明全稱,以免不必要的爭議。當然,“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和“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華南分院”等名稱,可確定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
51、一方為深圳當事人,另一方為其他城市的當事人,必須在深圳開庭嗎?
不一定。當事人基于便利化或者其他方面的考慮,在爭議解決條款談判中可以這樣約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可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按照申請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在____(廣州、珠海、佛山......某一城市中任選其一)開庭審理。”
52、一方為廣東當事人,另一方為其他省份的當事人,或者合同雙方/各方都是其他省份當事人,可以約定在其他省份的城市開庭嗎?
可以。例如,當事人可以這樣約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可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按照申請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在____(武漢、南寧、江西、福州、廈門、長沙......某一城市中任選其一)開庭審理。”
53、一方為內地當事人,另一方為港澳臺或者外國當事人,或者合同雙方/各方都是境外當事人,可以約定在境外某城市開庭嗎?
可以。當事人基于便利化或者其他方面的考慮,在爭議解決條款談判中可以這樣約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可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按照申請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在____(香港、澳門、新加坡、紐約、倫敦......某一城市中任選其一)開庭審理。”
54、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仲裁地有什么重要意義?
仲裁地產生兩個重要后果。其一,決定應適用哪個國家或地區的仲裁法,哪個國家或地區的法院有權采取行動支持或管理仲裁。第二,跨國、跨境執行裁決時,決定裁決在何處作出。內地當事人一般都傾向于仲裁地為中國。
在CIETAC華南分會進行的仲裁,可以在深圳之外甚至境外開庭,但如果不特別約定仲裁地,仲裁地是中國。
55、作為管理規范的企業,估計勝訴把握比較大,能否在仲裁條款中約定敗訴方承擔有關費用?
CIETAC仲裁規則規定,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當然,當事人可以在仲裁條款/協議中約定費用的承擔。比如:“敗訴方應承擔為解決本爭議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費和律師費。”(注意:當事人若要對方承擔律師費等合理費用,應在仲裁請求或反請求中列明。)
56、在金融交易中,如何約定仲裁條款,以提高解決爭議的效率和專業性,并降低成本?
對于金融案件,CIETAC制定了專門的金融爭議仲裁規則和接近于法院一審收費標準的金融案件仲裁收費表,其審理期限為組庭后45個工作日。建議華南地區當事人在金融合同中約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金融爭議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57、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50萬元,能夠約定簡易程序嗎?
可以。即使爭議金額可能超過人民幣50萬元,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之簡易程序進行仲裁。”如此約定,審限為組庭之日起的三個月,比涉外普通程序(六個月)和國內普通程序(四個月)都要節省時間。
58、可否約定“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或者某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在實踐中,達成一致的可能性非常小。
59、可否約定“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仲裁,若對仲裁結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違背我國仲裁“一裁終局”的原則,屬無效協議。
60、當事人可以在和解協議中達成請求CIETAC仲裁的仲裁條款嗎?
可以。CIETAC華南分會鼓勵當事人和諧解決糾紛。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為使和解協議的內容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依據和解協議中的仲裁條款,申請CIETAC華南分會按照2005年仲裁規則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和解協議的內容快速作出仲裁裁決。
61、如何在合同中簽訂“調解+仲裁”條款?
“對于本爭議,各方均同意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調解中心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各方應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并同意將該和解協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請求依照仲裁規則,根據該和解協議的內容制作成裁決書。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進行仲裁。”
62、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仲裁條款嗎?
當然可以。在實踐中,不少當事人就是依據章程中的仲裁條款解決與公司治理、股權安排、競業禁止等有關的糾紛。可以如此約定:“凡因本章程引起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均同意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調解中心進行調解。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根據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63、爭議已經發生,既希望迅速解決糾紛,又希望維護合作關系,如何簽訂爭議解決條款?
“對于本爭議,各方均同意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調解中心進行調解。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根據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適用簡易程序。”

五、仲裁當事人
64、哪些人可以作為仲裁當事人?
包含有仲裁條款的合同的當事人,或者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作為仲裁當事人。仲裁當事人可以是法人(包括外國法人、行政機關)、自然人(不論國籍)及其他經濟組織(如合伙組織)等。
65、當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有人數限制嗎?
沒有。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委托一名或多名仲裁代理人。
66、仲裁開庭前,仲裁當事人可以補加代理人嗎?
可以。當事人可以在仲裁過程中增加代理人。
67、仲裁代理人可以變更嗎?
可以。當事人可以在仲裁過程中變更代理人。
68、兩個外國的當事人可以在中國申請仲裁嗎?
可以。當事人只要約定了仲裁機構,如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進行仲裁,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在爭議發生后向該華南分會提交仲裁申請,而不受當事人的國籍、合同履行地、標的所在地等因素的限制。
69、被申請人是外國公司,仲裁申請人需要提交被申請人的公司成立證明嗎?
如果被申請人是外國公司,仲裁申請人應該提供該公司的注冊登記資料,以確認該公司的名稱、住所等身份信息,申請人還應盡可能多地提供該公司的其他通訊地址及聯系方式,以確保仲裁文書能夠有效地送達到被申請人,在仲裁文書有效送達后,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應訴的,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
70、申請仲裁時,除了債務人外,是否還可以將擔保人一并列為被申請人?
可以。申請人可以選擇將債務人列為被申請人,或者將債務人和擔保人一起列為被申請人,或者僅將擔保人列為被申請人。但申請人和擔保人之間需有仲裁條款。
71、行政機關能否成為仲裁當事人?
當行政機關與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經濟組織簽訂的民商事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行政機關可以成為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即申請人或被申請人。
72、仲裁當事人是否可以不用出庭而只委托代理人出庭?
可以。仲裁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提出仲裁請求、參加開庭審理、代為調解及和解等,仲裁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自己參與整個仲裁過程。
73、公司名稱發生變更后,當事人應該以哪個名稱申請仲裁?
變更后的名稱,當事人同時應該提交名稱變更的證明材料。
74、仲裁當事人申請仲裁是否可以通過郵寄方式遞交申請材料?
可以。申請人既可以親臨華南分會遞交仲裁申請文件,也可以通過郵寄的方式遞交。

六、仲裁員/仲裁庭
75、如何確定仲裁員的人數?
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員組成。依據CIETAC仲裁規則的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爭議金額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案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爭議金額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案件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
76、如何選定仲裁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該名仲裁員的產生方式和第三名仲裁員的產生方式相同。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77、多方當事人如何選定仲裁員?
依據CIETAC仲裁規則的規定,仲裁案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時,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應各自協商,共同選定或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
78、是否可以在仲裁員名冊外選定仲裁員?
依據CIETAC仲裁規則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仲裁員名冊之外選定仲裁員,當事人選定的或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指定的人士需經仲裁委員會主任依法確認后才可以擔任仲裁員。
79、CIETAC仲裁規則對于仲裁員的選定是否有其他特別的規定?
在選定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時,雙方當事人可以各自推薦一至三名仲裁員作為首席或獨任仲裁員人選,雙方當事人的推薦名單上有一名人選相同的,視為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的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
80、首席仲裁員的指定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嗎?
可以。CIETAC華南分會可以視案件情況,向雙方當事人提供首席仲裁員若干候選人名單,由當事人在名單中排序選定,并按排序結果依仲裁規則確定首席仲裁員人選。但當事人是否在名單中選定并不約束最終首席仲裁員人選的確定。
81、仲裁員獨立于雙方當事人嗎?
仲裁員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并應獨立于各方當事人且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
82、當事人是否可以要求仲裁員回避?
如果仲裁員具有《仲裁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員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要求仲裁員回避。
83、回避申請應在何時提出?
當事人如有申請仲裁員回避的,應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84、仲裁員是否回避應由誰作出決定?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85、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后仲裁程序一定要中止嗎?
依據CIETAC仲裁規則的規定,在仲裁委員會主任就仲裁員是否回避作出決定前,被請求回避的仲裁員應當繼續履行職責,因此,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后,并不必然導致仲裁程序中止。
86、仲裁員是否有披露義務?
CIETAC仲裁規則要求被選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員應簽署聲明書,向仲裁委員會披露可能引起對其公正性和獨立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任何事實或情況。

七、仲裁程序
87、申請仲裁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仲裁協議;(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88、當事人申請仲裁,應提交哪些材料?
當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1、仲裁申請書原件。2、證據材料。3、公司營業執照、商業注冊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4、若是中國大陸的申請人,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證明書。5、中國大陸申請人如委托代理人,則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具體內容可查看http://www.sccietac.org。
89、如何確定一個案件的仲裁程序?
確定一個案件應適用的仲裁程序,存在以下因素:仲裁地的法律規定(仲裁程序必須在仲裁地的法律框架下進行,例如在中國仲裁就必須遵守中國的仲裁法)、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就仲裁程序進行特別約定)、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仲裁機構一般都制定有自己的仲裁規則,當事人選擇某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一般被視為接受按照該機構的仲裁規則的約束)、仲裁庭就個案在仲裁過程中發布的程序指令(在遵守仲裁地法律、當事人約定及仲裁規則規定的前提下,仲裁庭可以就仲裁案件中的程序問題作出決定,但這種決定僅對案件當事人有約束力,沒有普遍適用的效力)。
90、如何區分“涉外”和“國內”?
主要考慮以下三個因素:當事人是否為外國或港澳臺當事人;案件爭議的標的物是否在國外或港澳臺;引起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法律事實是否發生在國外或港澳臺。
91、如何確定一個案件的仲裁費?
仲裁案件的收費主要依據爭議所涉及的金額。如果沒有明確的爭議金額,則由仲裁機構根據爭議復雜程度等因素核定仲裁費。
92、除仲裁費以外,因仲裁所產生的費用還可能包括哪些?
聘請律師所需支出的律師費;因提出財產保全而需向法院繳納的保全費用;仲裁語言為外文,因聘請翻譯而發生的費用;仲裁員異地開庭或調查所需支出的差旅費;因進行審計、鑒定等所需支出的費用。
93、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或撤回仲裁申請或者反請求?撤回仲裁申請或者反請求后,仲裁費用是否能退?
依據自愿原則,申請人有權變更其仲裁申請,但應當及時提出,如果變更的提出過遲而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仲裁庭有權拒絕申請人的變更。申請人也可以撤銷其仲裁申請,仲裁費用的退還金額視申請人撤銷仲裁申請是在組庭之前、組庭之后開庭之前或者開庭之后的不同時間段而有所不同。反請求的情況亦同。
94、仲裁機構或仲裁庭是否有權實施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
沒有。中國的仲裁法沒有授予仲裁機構或仲裁庭這種權力。但當事人有權在仲裁過程中提出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申請,仲裁機構或仲裁庭會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申請轉交有管轄權的法院。
95、當事人要求采取保全措施的,是向仲裁委員會提出還是向法院提出?
當事人要求采取保全措施的,提出書面保全申請,由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保全申請轉遞給有管轄權的法院。
96、保全申請是否需要寫明采取保全措施的管轄法院?
書面保全申請應當寫明有權采取保全措施的管轄法院的名稱。
97、如果被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提交答辯書,是否會對仲裁程序的進行產生影響?
根據CIETAC仲裁規則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98、仲裁程序中是否存在舉證期限,由誰決定?
在仲裁規則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由仲裁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舉證期限。
99、仲裁程序開始后,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當由誰作出決定?
仲裁機構本身可以依據表面證據就管轄權問題作出決定,也可以授權仲裁庭在對案件進行審理后再做出決定。
100、仲裁機構作出的管轄權決定,當事人可否向法院申請撤銷?
不可以。一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而由仲裁機構作出管轄權決定的,法院無權撤銷該決定。
101、庭審方式有哪些?
庭審方式一般包括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CIETAC仲裁規則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采用詢問式或者辯論式的審理方式。
102、是否必須開庭?什么情況下可以采取書面審理的方式?
不是。根據CIETAC仲裁規則的規定,在普通程序下,經雙方當事人申請或者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認為不必開庭審理的,仲裁庭可以進行書面審理;在簡易程序下,仲裁庭可以決定是否進行書面審理。
103、仲裁庭能否主動調查?
能。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調查,搜集證據。但調查的情況及搜集的證據應當向雙方當事披露并給予雙方發表意見的機會。
104、當事人可否就案件中的專門問題申請鑒定或審計?
可以。但是否批準由仲裁庭決定。
105、開庭審理是否可以有其他人參加旁聽?
仲裁庭審理案件不公開進行,不允許未經授權的其他人參加旁聽,除非征得對方當事人同意。
106、若一方當事人未出席庭審怎么辦?
根據CIETAC仲裁規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時不到庭的,或在開庭審理時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如果被申請人提出了反請求,不影響仲裁庭就反請求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時不到庭的,或在開庭審理時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如果被申請人提出了反請求,可以視為撤回反請求。
107、寄給被申請人的仲裁文書如果被郵局退回,怎么辦?
如果不是因被申請人拒收該郵件而被退回,申請人應當盡一切可能提供被申請人的其他地址。如果仍不能找到其他地址,仲裁機構以能提供投遞記錄的方式投遞至被申請人的最后一個為人所知的營業地、注冊地、住所地、慣常居住地或通訊地址,即應視為已經送達。
108、什么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
根據CIETAC仲裁規則第五十條的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或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爭議金額或者爭議金額不明確的,由仲裁委員會綜合考慮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
109、什么情況下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
若經變更的仲裁請求或反請求所涉及爭議的金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除非當事人約定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否則由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

八、仲裁裁決
110、什么是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是仲裁庭對糾紛案件作出裁判的法律文書。仲裁庭應當根據事實、依照法律和合同規定,參考國際慣例,并遵守公平合理原則,獨立公正地作出裁決。
111、什么是仲裁裁決的終局性?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112、仲裁裁決分為幾種類型?
從廣義角度,仲裁裁決可分為普通裁決、和解裁決與撤案決定三種;從仲裁員意見角度,可分為仲裁庭全體意見裁決、仲裁庭多數意見裁決和首席仲裁員意見裁決。在仲裁程序進行中,如果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提出請求經仲裁庭同意時,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終裁決之前的任何時候,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任何一方不履行中間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也不影響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
113、多長時間可以作出仲裁裁決?
根據CIETAC仲裁規則的規定,適用涉外普通程序的仲裁案件,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裁決;適用國內普通程序的仲裁案件,應當在組庭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裁決;適用簡易程序的仲裁案件,應當在組庭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
114、仲裁裁決的審限是否可以延長?
根據CIETAC仲裁規則的規定,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員會主任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
115、仲裁裁決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不簽名。
116、什么是多數仲裁員意見裁決和首席仲裁員意見裁決?其效力如何?
根據我國《仲裁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多數仲裁員意見裁決和首席仲裁員意見裁決與全體仲裁員意見裁決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117、如何確定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根據我國《仲裁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18、裁決書可以更正嗎?
根據CIETAC仲裁規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天內就裁決書中的書寫、打印、計算上的錯誤或其他類似性質的錯誤,書面申請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確有錯誤,仲裁庭應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0天內作出書面更正。仲裁庭也可以在發出裁決后的合理時間內自行以書面形式作出更正。該書面更正構成裁決書的一部分。
119、什么是補充裁決?其效力如何?
根據CIETAC仲裁規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如果裁決確有漏裁事項,任何一方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請求仲裁庭就裁決中漏裁的仲裁事項作出補充裁決;如確有漏裁事項,仲裁庭應在收到上述書面申請之日起30天內作出補充裁決。仲裁庭也可以在發出裁決書后的合理時間內自行作出補充裁決。該補充裁決構成原裁決書的一部分。

、執行裁決和對裁決的異議
120、如果對仲裁裁決有異議,有什么救濟措施嗎?
中國《仲裁法》在確定仲裁一裁終局的同時,規定了人民法院對仲裁機構仲裁的兩種監督方式,當事人在對仲裁裁決有異議時依法可以依法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和依法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21、應當向何地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對受理撤銷之訴的管轄法院作了規定,即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提出。
122、應向何地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23、當事人以相同的理由提出撤銷和不予執行申請,法院如何處理?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124、仲裁調解書和和解裁決書在執行程序中有無特殊之處?
當事人請求不予執行仲裁調解書或者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書的,法院不予支持。
125、在中國可否申請執行外國裁決?
我國于1987年1月22日加入《紐約公約》,該公約已于1987年4月22日對我國生效。據此,在其他締約國作出的仲裁裁決可以在我國法院得到承認和執行。所以,在中國可以申請執行來自具有《紐約公約》締約國地位的外國的仲裁裁決。
126、在中國申請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應向哪級法院提出?
在中國申請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管轄法院與執行國內仲裁裁決的管轄法院相同,即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
127、在香港可否申請執行內地裁決?
在香港可以申請執行內地裁決。1999年6月21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代表簽署了《關于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下稱《香港安排》),就內地和香港之間仲裁裁決相互執行的制度達成協議,對兩地之間仲裁裁決相互執行的條件、程序及適用的時間范圍作出了規定。依據《香港安排》,內地依法成立的全部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都列入可以按照《香港安排》在香港強制執行的“內地裁決”。
128、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裁決,應向何等法院提出?
根據《香港安排》,在內地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有關法院申請執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指香港高等法院。
129、如何解決債權人向內地和香港兩地法院同時申請執行的問題?
根據《香港安排》,被申請人的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既在內地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申請人不得同時分別向兩地有關法院提出申請。只有一地法院執行不足以償還其債務時,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請執行。兩地法院先后執行仲裁裁決的總額,不得超過裁決數額。
130、在澳門可否申請執行內地裁決?
在澳門可以申請執行內地裁決。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經協商,達成《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下稱《澳門安排》),并于2007年10月30日簽署。至此在澳門申請執行內地仲裁裁決具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131、在澳門申請執行內地裁決,應向何等法院提出?
在澳門申請執行內地的仲裁裁決,《澳門安排》規定是由當事人(仲裁裁決確定的債權人)自行向澳門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外地仲裁裁決的認可和執行是截然分開的。按照澳門法律,對于提出認可仲裁裁決的申請,由澳門中級法院處理,但是認可后仲裁裁決的執行,一般則由具有管轄權的澳門初級法院處理。
132、在臺灣可否申請執行內地裁決?
1992年《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頒布,規定 “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申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據此規定,在內地作成的民事仲裁裁決在臺灣地區是可以得到執行的。
133、如果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或財產位于國外,應通過何種途徑在外國申請執行?
如果被申請人的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在中國境外,而且其所在國家也加入了《紐約公約》,申請人可根據該公約向該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34、在外國申請執行仲裁裁決都有哪些法律依據?
在外國申請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紐約公約》。另外,我國還在與一些國家的雙邊經貿條約或司法協助條約中規定了相互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條款。這些公約和條約成為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我國仲裁裁決的重要法律依據。

十、調解和其他ADR程序
135、什么是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簡稱,一般譯作“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或“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通常包括除訴訟之外的仲裁、調解、專家評審、小型審判或類似的術語表述的由第三人協助當事人解決糾紛的程序。各種ADR程序具有靈活、快速、費用低廉等特點,受到越來越多當事人的青睞。
136、什么是仲裁內的調解?
仲裁內的調解是指,為更加快速地解決爭議,在仲裁過程中,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仲裁庭對雙方當事人所進行的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后,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仲裁庭應根據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結案。如果調解不成功,仲裁庭應當繼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決。
137、什么是仲裁外的調解?
仲裁外的調解是指,在當事人申請仲裁之前、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另行向調解機構申請所進行的調解。仲裁外的調解與仲裁程序是兩個獨立的程序,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調解員與仲裁庭是不同的人員。
138、為什么要成立CIETAC華南調解中心?
CIETAC是世界主要商事仲裁機構之一。多年來,CIETAC及其華南分會支持當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調解,這種“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爭議解決方式,被國內外仲裁法律界稱為“東方經驗”。
基于這種仲裁程序內的調解實踐,為了滿足法律界、工商界和廣大當事人的要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CIETAC仲裁規則,CIETAC華南分會于2008年12月成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調解中心(下稱“CIETAC華南調解中心”),鼓勵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之前或之外進行和解,并通過與CIETAC仲裁規則的有效銜接,幫助當事人以更和諧、更快速、更有效、更節省的方式解決各種國內外商事爭議。
139、什么樣的糾紛可以提交至CIETAC華南調解中心進行調解?
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包括侵權糾紛在內的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均可提交至CIETAC華南調解中心進行調解。
140、如何促成當事人既快速解決糾紛,又維持合作關系?
區別于訴訟和仲裁,CIETAC華南調解中心的調解機制,以當事人自愿為基本前提,盡可能減少對抗,以和諧的方式、共贏的結果解決爭議。
當事人之間往往都有商業合作的經驗,分歧也并非完全不可調和,但是如果久拖不決,矛盾愈深,或者直接訴諸訴訟或仲裁,形成對抗,都可能從根本上損害當事人之間的合作關系。如果出現分歧,及時交由權威機構和專家居中調解,能有效地促成當事人友好地溝通與協商,化干戈為玉帛。
CIETAC華南調解中心,以CIETAC仲裁的公正性、權威性為依托,為當事人解決糾紛搭建起友好溝通、合理妥協的橋梁對于合同糾紛,在調解專家的斡旋下,各方當事人消除誤解,自愿妥協,達成和解,化解矛盾,避免兩敗俱傷,有助于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侵權糾紛,通過調解,定紛止爭,減少損失,當事人之間甚至可能建立合作伙伴關系。
141、調解成功后,假如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和解協議,該怎么辦?
一般的調解,確實解決不了和解內容的強制執行效力問題。但是,在CIETAC華南調解中心,不必有這種擔心,因為,根據CIETAC仲裁規則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和CIETAC華南調解中心調解規則中的“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糾紛解決機制,調解成功后,當事人可以申請CIETAC華南分會依據該和解協議的內容迅速作出仲裁裁決,使調解結果在包括中國在內的144個《紐約公約》成員國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一調終局,全球生效”。
142、通過調解解決糾紛是否快捷?
快速解決糾紛是CIETAC華南調解中心調解機制的一大特色。CIETAC華南調解中心調解規則規定的調解程序靈活簡便,當事人可以約定調解期限;如當事人無特別約定,調解應在一個月內完成。如果當事人需要請求CIETAC華南分會賦予調解結果以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CIETAC華南分會根據和解協議書的內容,通常一個星期之內就可以作出和解裁決。
143、調解過程和結果能夠保密嗎?
保密是CIETAC仲裁的特點,同樣也是調解的特色。除非各方當事人另有約定,CIETAC華南調解中心的調解不公開進行。調解專家、各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調解中心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調解過程的人員對于調解事項均負有保密義務。這可以使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內情和商業秘密得到充分保護,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商業聲譽。
144、 通過CIETAC華南調解中心解決糾紛,費用如何?
CIETAC華南調解中心致力于協助當事人低成本解決商事糾紛,主要在四個環節幫助當事人大大節省費用:其一,預繳的調解收費標準大大低于同一糾紛訴訟或仲裁的收費標準;其二,如果調解不成功,只收取日常管理費及調解專家報酬等實際開支費用,預繳的調解費余額返還當事人;其三,如果調解成功,由于和解協議是由當事人自愿達成,當事人若自愿履行,既可省卻仲裁或訴訟費用,也可省卻申請執行的費用;其四,當事人若請求依照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仲裁裁決,可以減收仲裁費用。
145、申請調解需要事先達成協議嗎?
與仲裁不同,當事人之間無論是否事先存在調解協議,均可向CIETAC華南調解中心申請調解。
146、如何辦理調解申請手續?
提交調解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的手續很簡單。如果是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CIETAC華南調解中心會應征詢其他當事人的調解意愿。
有關調解的格式文件,請登錄CIETAC華南分會網站(www.sccietac.org)下載,或致電CIETAC華南調解中心索取。
147、如何確定調解專家?
CIETAC華南調解中心嚴格選拔法律或相關領域的專家入選《調解專家名冊》,高度重視調解專家的公信力、公益心、專業素質、調解能力和職業操守,持續地實施調解專家培訓計劃,確保良好的專業水平,提供優質的調解服務。
《調解專家名冊》載明調解專家的專長,當事人可以從其中共同選定一名其認為有利于解決糾紛的調解專家。不能共同選定的,由CIETAC華南調解中心指定。
148、當事人可以在名冊之外選定調解專家嗎?
可以。根據調解規則,當事人也可以在名冊之外共同選定調解專家,但應征得CIETAC華南調解中心的確認。調解專家可以是一名,也可以是兩名,也可以是三名,由當事人共同約定。
149、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參加調解嗎?
如果有當事人的必要授權,律師可以作為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和解協議。案情復雜的糾紛,有代理律師的參與,可能有利于當事人達成和解。
150、當事人可否將其自行達成的和解協議直接提交CIETAC華南分會裁決?
可以。根據CIETAC仲裁規則第四十條第(一)款,當事人可以憑仲裁協議和其自行達成的和解協議,向CIETAC華南分會申請依照其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仲裁裁決。CIETAC華南分會將依據仲裁規則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依法進行審理并迅速作出裁決。請注意在和解協議中,加上一條款:“雙方當事人同意,任何一方有權將該和解協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請求依照其仲裁規則按照該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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