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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乙肝項目檢測的通知 |
作者:發布人趙麗娜律師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1/3/14 12:29:00 |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乙肝項目檢測的通知 【分 類】 衛生醫藥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11年01月30日 【實施時間】 2011年01月30日 【發布部門】 衛生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乙肝項目檢測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近來有媒體報道,一些企業和單位在招聘時變換手法,變相強迫應聘者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甚至侵犯應聘者的隱私權。為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權利,現就進一步規范乙肝項目檢測通知如下:
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從履行社會責任、保障平等就業權利的高度,認識就業體檢取消乙肝項目檢測的重大意義,嚴格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和衛生部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和《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乙肝項目檢測管理工作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10〕38號),堅決糾正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為。
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就業體檢中,無論受檢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
對非就業體檢,受檢者本人主動要求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醫療機構除應當妥善保存好受檢者簽署的知情同意書外,還應當制發獨立于常規體檢報告的乙肝項目檢測結果報告。
三、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出具的就業體檢報告或者其他體檢報告,無論體檢費用是由受檢者本人承擔還是由受檢者所在單位承擔的,一律由受檢者本人或受檢者指定的人員領取。
四、體檢報告應當完全密封,并在顯著位置注明本體檢報告僅限受檢者本人拆閱。
五、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收到的違規開展乙肝項目檢測的投訴、舉報等,要調查核實。凡查證屬實、違反規定的,一律要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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