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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重點工作安排 |
作者:發布人趙麗娜律師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1/3/14 12:25:00 |
2011年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重點工作安排 【分 類】 綜合規定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11年02月10日 【實施時間】 2011年02月10日 【發布部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2011年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監總廳管一〔201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2011年工作要點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1〕19號)部署,制定了《2011年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重點工作安排》,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2011年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重點工作安排
2011年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總體思路是: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深入落實“三深化”和“三推進”各項工作舉措,以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為目標,以落實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治小治散治差、轉變發展方式為重點,以全面推動非煤礦山安全標準化建設為切入點,著力在改善條件、提升水平、強基固本、強化保障等方面取得新成效,促進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確保“十二五”時期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開好局、起好步。
一、工作目標
1.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比2010年下降3%以上,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2.通過嚴格準入、淘汰落后、整頓關閉等有效手段,力爭使非煤礦山數量在2010年基礎上減少2%以上。
3.非煤礦山安全標準化和健康、安全、環境(HSE)管理體系建設全面推進,大中型礦山企業和三等以上尾礦庫全部達到安全標準化最低以上等級,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HSE管理體系建設示范單位持續改進提高。
4.完成1000座以上危、險、病尾礦庫的隱患治理任務和中央財政支持的尾礦庫隱患治理項目;中西部地區尾礦庫安全監管能力明顯提升。
5.地下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按期建設完成;露天礦山適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機械鏟裝、機械二次破碎技術和裝備的全部采用;三等以上尾礦庫實現在線監測率達到50%以上。
二、重點工作
(一)以深入貫徹落實國發〔2010〕23號文件精神為核心,進一步推動非煤礦山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6.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組織轄區內非煤礦山企業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安委辦〔2010〕17號),結合本地區實際,出臺相應實施辦法或細則,并督促指導非煤礦山企業全面貫徹落實。
7.推動非煤礦山企業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強化生產技術和專業安全管理,加強現場安全檢查和外包施工隊伍管理。
8.開展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專項檢查,對帶班下井工作制度、監督和公示制度、考核獎懲制度、檔案管理等制度落實不到位,以及沒有領導帶班下井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嚴格追究企業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9.排查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和從業人員先培訓后上崗制度落實情況。對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企業,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10.開展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專項檢查,切實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重點檢查2010年非煤礦山43起較大事故、2起重大事故查處和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情況,事故多發地區防范措施落實情況。繼續做好重大事故和較大以上由非法生產建設行為導致的事故掛牌督辦工作。
(二)以打非治違、資源整合、淘汰落后為重點,進一步推動非煤礦山發展方式轉變。
11.鞏固和擴大“打非”專項行動成果,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繼續保持高壓態勢,嚴格落實“四個一律”要求(即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單位,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并嚴格落實監管措施;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采取對“打非”工作不力的地區予以通報、對礦業秩序混亂的地區進行掛牌督辦等方式,推動“打非”工作真正落實到位。
12.繼續推動非煤礦山礦產資源整合工作,逐步實現規模化和集約化生產。開展整合礦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專項檢查,督促企業依法履行“三同時”手續,嚴格項目建設周期管理和試生產(運行)期限。加強日常監管,嚴防以整合名義逃避關閉,嚴防以礦井整合代替資源整合,嚴防整合期間違規組織生產。
13.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會同國土資源等部門研究制定非煤礦山重點礦種最小開采規模標準,開采規模達不到要求的堅決不予審批。加強新建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嚴格實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核準。
14.強制淘汰非煤礦山落后技術、工藝和設備。露天礦山重點淘汰擴壺爆破、使用爆破方式進行二次破碎、人工裝載礦巖、沒有捕塵裝置的干式鑿巖、雷電多發地區采用電雷管起爆等,地下礦山重點淘汰局部通風機非阻燃風筒、主要井巷木支護、主提升設備使用帶式制動器、凸輪式防墜保險裝置、非阻燃電纜和膠帶、非礦用局部通風機等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地區淘汰落后工藝、技術、裝備目錄,限定淘汰時間,逾期未淘汰的責令限期整改,否則依法予以關閉。
(三)以專項整治、隱患排查治理為手段,進一步強化非煤礦山安全基礎管理。
15.組織開展地下礦山局部通風和防治水工作專項整治,對局部通風機使用情況、礦區水文地質資料、防治水措施等進行全面檢查,切實把防中毒窒息、防火災、防治水制度和措施落實到位;開展露天礦山采場和排土場邊坡專項檢查,重點檢查邊坡監測監控措施落實情況,高陡邊坡和危險級排土場治理情況等,嚴防邊坡坍塌事故。
16.深化隱患排查治理,落實重大隱患逐級掛牌督辦制度。督促非煤礦山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查出的各類隱患進行登記,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對重大隱患實行逐級掛牌督辦。
17.開展尾礦庫隱患綜合治理專項檢查,重點檢查中央財政支持尾礦庫隱患治理項目和中西部地區監管能力建設項目進展情況,加強開工項目的跟蹤督查,嚴把工程項目竣工驗收關。
18.針對陸上高含硫氣田勘探開發、海洋石油極端天氣災害的特點,組織開展防井噴失控、防硫化氫中毒、防臺風(風暴潮)、防管道泄漏爆炸為主要內容的專項督導工作。
(四)以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安全標準化建設為切入點,進一步提高非煤礦山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19.指導地下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工作,選樹示范礦井,適時召開現場會,推動地下礦山企業按要求、按時限完成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任務。
20.全面加強非煤礦山安全標準化和HSE管理體系建設,進一步健全完善技術支撐、教育培訓、考評認定、激勵約束和信息交流體系,適時召開現場會,全面推動工作。鞏固“強基固本‘五個一百’示范單位”創建活動成果,大力推動示范單位安全標準化和HSE管理體系建設。
21.積極推廣應用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和裝備,重點推廣應用地壓監測監控系統、高陡邊坡穩定性監測系統、非電起爆、干式排尾、尾礦充填及綜合利用、高含硫氣田勘探開發安全關鍵技術、油氣長輸管道泄漏檢測等技術(工藝)裝備。推動非煤礦山安全標志管理制度的實施。
22.開展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規律、露天礦山高陡邊坡安全監測監控技術、深海開采安全監管體系等研究工作,進一步提高非煤礦山安全保障能力。
23.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班組建設,組織編寫班組長安全生產培訓教材,加強班組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開展創建優秀班組和優秀班組長活動。
24.推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借鑒國內外先進企業安全文化建設成熟經驗,探索建立非煤礦山企業安全文化框架結構;發揮主流媒體和安全監管系統報刊網絡作用,努力營造安全生產氛圍。
25.健全完善非煤礦山企業各類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督促指導非煤礦山企業根據本企業實際和安全生產特點,在總體預案的基礎上,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并加強應急演練。
(五)以完善法規標準制度和政策措施為抓手,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
26.完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繼續做好《礦山安全法》修訂工作,組織制修訂《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陸上石油天然氣安全管理規定》、《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性較大設備設施檢測檢驗規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防治水規定》、《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等5個部門規章和地下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安裝使用規范等25個安全標準。
27.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框架和非煤礦山安全標準體系框架研究制定工作。加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宣貫工作力度。
28.啟動非煤礦山“十二五”規劃重點工程。組織實施地下礦山采空區監測監控、露天礦山高陡邊坡監測監控、尾礦庫在線監測、防硫化氫中毒等安全生產科技示范工程,以點帶面,促進非煤礦山企業加快提升安全技術裝備水平。
29.加強政策研究。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激勵政策等相關經濟政策研究,完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制度、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30.積極爭取中央財政支持中央企業安全生產保障能力資金支持,切實提高中央企業安全保障能力,示范帶動地方財政加大安全生產投入。
(六)以創新監管方式、加強隊伍建設為著力點,進一步提高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執法能力。
31.健全完善政府統一領導、安委會辦公室綜合協調、部門分工負責的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機制。
32.積極探索非煤礦山分級分類監管方式,完善非煤礦山聯系點工作制度,督促指導重點地區安全監管部門建立相應工作制度,不斷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水平。
33.健全完善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體系,推動非煤礦山安全監管機構向鄉鎮延伸,明確鄉鎮政府對轄區內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監管責任。加強海洋石油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監管隊伍建設。
34.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技術支撐機構、專家庫建設。利用“金安”(一期)工程,完善非煤礦山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尾礦庫、非煤礦山基礎資料等數據庫,不斷提高安全監管科學化和信息化水平。
35.繼續抓好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執法人員業務培訓,逐步提高非煤礦山安全監督檢查和執法水平,進一步提高監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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