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準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zhì)詢。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jù)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zhì)。
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zhì)詢。
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jīng)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zhì)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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