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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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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列康”商標被克隆 康恩貝藥店取證勝訴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1/2/21 11:32:00 |
原告康恩貝公司是浙江一家從事化學藥劑、中成藥等生產、銷售的大型公司,其擁有“前列康”等知名文字商標專用權。在做大做強企業的同時,該公司也花費了大量人力、財力用以維權。
五個月購買同類藥物
蘇北地區某藥店系一家零售藥店,生意一向興隆。2010年11月16日,兩個青年到該藥店購買了兩瓶“歐福萊前列康軟膠囊”,每瓶68元,兩青年索要了發票。在拿著藥瓶走出藥店大門的時候,另一位青年用數碼相機為他們拍了照,照片上除了自動生成日期,還有藥店的外貌、招牌。該藥店的店主并不知道,來他們這兒買藥的青年是康恩貝公司的員工。自2010年6月份以來,他們已經先后五次在該藥店購買了相同的藥物8瓶,并取得了相應的銷售發票,每次買藥都拍下了照片。為了向這家銷售冒牌產品的藥店討說法,康恩貝公司可謂處心積慮。
因上述產品外包裝上均于顯著位置標注了“前列康軟膠囊”中文字樣,上排標注“歐福萊”中文字樣,“總經銷”標注為中國(鄭州)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為中國(鄭州)高新區合歡街某號。去年12月,康恩貝公司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為名,分別將生產商鄭州某醫藥公司、銷售商某藥店告上法庭。
要求賠償40萬元
原告康恩貝公司認為,被告某醫藥公司、某藥店分別從事了生產、銷售“歐福萊前列康軟膠囊”產品的行為,均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判令二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康恩貝公司“前列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立即銷毀含有“前列康”商標字樣的包裝物及標識;三、在省級媒體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四、賠償康恩貝公司經濟損失400000元。
被告某醫藥公司辯稱,其生產的藥物均冠以“歐福萊前列康”字樣,并非單純的“前列康”,所以不構成侵權;被告某藥店辯稱,其并不知曉涉案商品侵權,其從鄭州某醫藥公司進貨系合法渠道,有購貨單為證,所以不應承擔責任。
經庭審查明,被告某藥店經營的“歐福萊前列康軟膠囊”系從被告鄭州某公司購進,“歐福萊”商標系該公司申請注冊。另查明,某藥店在其經營場所同時出售有康恩貝公司所生產的“前列康”牌普安樂片,單價為11元/瓶略有浮動。
酌定半數賠償
今年1月下旬,宿遷市中級法院對該案開庭審理。法院審理認為,各項證據表明,被告某醫藥公司系涉案產品的生產、銷售者,其生產、銷售的“前列康軟膠囊”產品說明中醫藥功能的描述,與康恩貝公司生產的“前列康”牌普安樂片的功能相似。加之該產品銷售渠道亦與權利人康恩貝公司相同,故應認定某醫藥公司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與康恩貝公司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屬于類似商品。某醫藥公司將康恩貝公司注冊商標“前列康”相同的文字在類似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使用的行為,客觀上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了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要件,應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某藥店銷售涉案商品的行為也已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理由是,某藥店盡管提供了供貨單,但未能提供購買發票,故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所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加之某藥店系一家專業從事藥品零售的企業,對銷售的藥品和保健品應負有較高的審查和注意義務,而且該藥店同時銷售康恩貝公司所生產的“前列康”牌普安樂片,其應當明知“前列康”商標在該領域的知名情況,但仍然銷售某醫藥公司生產的“前列康軟膠囊”,該行為足以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故不符合免除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關于賠償額問題,法院認為,在康恩貝公司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以及二被告因侵權所獲利潤均無法準確計算的情況下,依法適用法定賠償確定賠償數額。考慮到涉案商標“前列康”知名度較高,且屬醫藥類商品,直接關系消費者人身健康,綜合某醫藥公司和某藥店各自的侵權情節和主觀惡意以及康恩貝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法院依法酌定某醫藥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0000元,某藥店賠償經濟損失15000元。對于康恩貝公司訴請二被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主張,由于二被告的行為主要是侵害了康恩貝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而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行為主要適用于人身權損害或對商譽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故依法不適用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責任承擔方式。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某醫藥公司、某藥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康恩貝公司“前列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立即銷毀帶有“前列康”字樣的涉案侵權商品包裝物及標識;被告某醫藥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00元,被告某藥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本案的借鑒意義在于:商品銷售者在主觀上應誠信經營,主動遠離侵權商品,否則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首先,在經營過程中應樹立合法經營理念,誠信經營,不走捷徑,不銷售假劣產品、傍名牌產品。其次,在購進產品時,應注意對供貨者的經營資質的審核,主要包括:合法的經營資質和權利、正規的經營場所、生產廠家的授權、索取購貨發票等。再次,銷售者還應憑借自己的專業知識、從業經驗對銷售商品進行嚴格審查,以最大限度排除銷售侵權產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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