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法規規章 |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決定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8/15 13:33:00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決定 【分 類】 憲法類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88年07月01日 【實施時間】 1988年07月01日 【發布部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根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設立海南省的決定,審議了國務院報請審議的海南建省籌備組關于籌備召開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的請示報告,決定:
一、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選舉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并行使法律規定的省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其他職權。
二、由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選舉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行使法律規定的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法律關于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其他規定,也適用于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為31名至35名。
三、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第一次會議由海南建省籌備組進行籌備。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代表名額為260名至300名。海南省各市、縣、自治縣出席省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由市、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各政黨、人民團體、國家機關和駐海南省的人民解放軍出席省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由海南建省籌備組主持,經民主協商推選產生。代表名額分配方案由海南建省籌備組同各市、縣、自治縣和各有關方面協商決定。
四、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辦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決定。
五、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在1993年初以前召開。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
上一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國務院提請審議授權深圳市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和規章的議案的決定
下一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授予軍隊離休干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的規定
|
|
在線咨詢 |
|
聯系我們 |
電話: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號:373036737
郵箱:373036737@qq.com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