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人員扣押物證、書證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在扣押時,應當注意全面、客觀地分析物品、文件與案件有無關系、有什么關系,既要扣押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物證、書證,也要扣押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物證、書證。
2.只有偵查人員才能行使對物證、書證的扣押權。扣押物證、書證是偵查機關行使偵查權力,通常情況下,往往是與勘驗、搜查一起進行的,因此,只有公安、檢察等依法行使偵查權的偵查人員才能扣押物證、書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進行。而且,偵查人員在執行偵查任務時應當持有并出示有關證件,不是在偵查案件的時候,也不得扣押有關物品、文件。
3.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行扣押。關于扣押物證、書證的具體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清單上應當寫明扣押物品、文件的名稱、規格、特征、數量、質量、時間、地點以及文件的名稱、編號等,并有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在特殊情況下,持有人無法到場的,可以由其親屬簽名或者蓋章。清單不得涂改,凡是必須更正的,應當有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共同簽名或者蓋章,或者重新開列清單。對扣押物證、書證規定嚴格的手續,一方面有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另一方面更有利于保證物證、書證的證明力,真正起到經核實后能夠作為定案根據的作用。比如,偵查人員在搜查中發現毒品并予以扣押,當場開列的清單記明了有關事項并有偵查人員、被搜查人和在場群眾見證人在上面簽名或者蓋章,就可以證明該毒品從何時、何處搜出,從而證明被扣押毒品持有人非法持有毒品或者販賣毒品的行為。如果沒有上述清單并經有效簽名蓋章,就很難說明毒品的來源,不能起到證明犯罪的作用。因此,嚴格遵守扣押物證、書證的程序,可以防止辦案中發生栽贓陷害等情況,也可以防止公民合法財產權利無故受到侵害。
4.對于扣押的物證、書證要妥善保管。對扣押的物品、文件首先要做好登記,然后分別情況入卷,予以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損毀。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證、書證,應當歸入案卷;不能直接入卷的,應當拍照,將照片附卷,原物品、文件予以封存;對容易損壞的物證、書證,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繪圖等方法加以固定和保全。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毀壞、使用或者自行處理。
5.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