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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未經曲作者允許提供鈴聲下載,是否侵權?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12/15 14:37:00 |
網站未經曲作者允許提供鈴聲下載,是否侵權? 詳情 甲網站將乙作曲家的某首曲子放在網站上供網友有償下載。乙作曲家認為甲網站侵犯其作曲的著作權,通信公司為甲網站提供手機下載方式,屬于共同侵權,便將甲網站及通信公司一起起訴到法庭。請問:甲網站和通信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解答 1、甲網站的行為構成侵權。著作權人享有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網站未經許可,將乙作曲家的曲子有償地放在網站上向網友提供鈴聲手機下載使用服務行為,構成對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2、通信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權。通信公司為網站提供網絡信息傳送的服務時技術性的和被動的,傳達的信息也始終處于二進制編碼狀態,通信公司無法對其傳送信息內容進行遴選和刪除,對具體的傳送信息內容無法審查,故不存在法律上的過錯,不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年修正)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第二條 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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