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審理了一起侵權糾紛案,與以往涉及商標、專利侵權不同,該案是一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糾紛案,涉訴的兩家侵權企業敗訴。
“頸復康”市場上現“李鬼”
承德頸復康藥業集團是一家有著50多年悠久歷史和一定影響力的中藥制藥企業,是國家中藥50強企業之一。該企業自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研發、生產、銷售頸復康(沖劑)顆粒。頸復康(沖劑)顆粒被列為國家中藥保護品種、國家秘密技術項目品種、國家醫保品種,在行業內獲得了較高的認知度。
2009年,承德頸復康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發現市場上銷售一種“頸復康牌香山寺貼”,其生產和銷售者均為河南常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鄭州頸復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他們在廣告宣傳和商品外包裝上冠以“頸復康牌”的標識,突出了治療頸椎病的主治功能等藥品的特性,而且“頸復康牌香山寺貼”在功能用途上都冒稱是以治療頸椎病為主的產品,使一般消費者不能將其與承德頸復康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頸復康系列產品輕易區分。其行為構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系仿冒侵權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
承德頸復康藥業集團有限公司認為,鄭州頸復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在企業名稱中故意把“頸復康”作為字號,在涉案商品的外包裝上印有“鄭州頸復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的標識,足以使消費者造成誤認,產生混淆,其行為系擅自使用原告的企業名稱,也是一種仿冒侵權行為。于是將兩企業告上法庭。
通用還是特有名稱成爭辯焦點
在庭審中,“頸復康顆粒”是商品的通用名稱還是特有名稱是雙方爭辯的焦點。河南常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鄭州頸復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辯稱,承德頸復康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的“頸復康顆粒”是一種商品的通用名稱,“頸復康”不是注冊商標,更不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不具備顯著區別性特征,不能作為特有名稱。
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審理認定,承德頸復康藥業集團的頸復康顆粒經過多年的生產經營、全國范圍長期的廣告傳播、國內市場的培育發展,已經在全國醫藥行業具有了較高的認知度和知名度,積累了一定商譽,為全國廣大消費者熟知和信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能夠依法認定“頸復康”為承德頸復康藥業集團所有的全國范圍內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頸復康集團的企業名稱中以“頸復康”為核心內容,是企業的字號,其經過持續使用和廣告宣傳,已經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頸復康作為其字號具有識別市場主體的商業標識意義,是原告頸復康集團的企業名稱(字號)。頸復康無論作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還是企業名稱都應受到法律保護。
一審法院依法判決:河南常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鄭州頸復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以及銷售頸復康牌香山寺貼;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鄭州頸復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變更其企業名稱,去除“頸復康”字樣;賠償承德頸復康藥業集團各種經濟損失合計237050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河北省高院二審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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