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一起剮碰的小意外,卻由于傷者不肯及時撤離現場而最終導致自己被車撞死。那么,究竟該由誰來為事故承擔責任?日前,這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經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和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已有了結果——
案件回放:只為一時執拗,小意外釀成大事故
2009年12月19日下午5時20分許,家住江蘇省宜興市新街街道的李某騎電動自行車下班回家時,和同向行駛的一輛二輪摩托車剮碰后都倒在機動車道上。摩托車車主張某立刻用手機報警,并過來關心李某的情況,提出要帶李某先離開車來車往的事故現場。而李某卻因兩車相撞時弄傷了手,一直蹲在自行車旁哭泣,任憑怎么勸說就是不離開機動車道。
此時,由西向東駛來一輛宜興市科信公司的轎車,駕駛員蘇某因為沒有注意到機動車道上出現的情況,一下就撞到了李某倒在路中間的電動自行車。巨大的撞擊力使電動自行車又接著撞到蹲在旁邊的李某,把她向前推行了10多米。沒等在場的人反應過來,緊接著由西向東又駛來一輛由金某駕駛的轎車,再次撞到了那輛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又一次被撞飛,最后壓在李某身上。5時26分,救援車趕到事故現場,證實李某已當場死亡。
就這樣,一起兩車相撞的小意外在短短數分鐘內升級成了連續撞車的大事故,而交巡警部門事后調查也無法最終查明李某的死亡到底是由哪輛轎車造成的。
庭審激辯:車撞人亡,個中責任難分清
今年1月,李某的家人把摩托車車主張某、轎車駕駛員蘇某、科信公司、駕駛人金某及三輛車分別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庭審中,各方圍繞事故的責任問題展開激烈辯論。
爭議焦點之一,摩托車能否免責?
被追加為被告的張某為自己辯稱,自己的摩托車與李某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后,只是造成李某輕微受傷,屬于一般交通事故。真正導致李某死亡的是后來撞上來的那兩輛轎車,因此李某的死亡與他無關,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而同為被告的金某和保險公司則認為,沒有第一次事故就沒有死亡事故,摩托車與電動自行車的相撞是造成后來事故的直接原因。且張某當時沒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及時將傷者移出機動車道,最終導致李某死亡。所以,張某應該列為被告,承擔相應責任。
爭議焦點之二,死者在事故中應負何種責任?
各被告均表示,死者李某作為成年人應該清楚知道機動車道的危險性,在發生事故后及時主動撤離。正是因為李某堅持不肯撤離,蹲在路中間影響正常交通,才導致后來撞車事故的發生,最終釀成悲劇。因此死者李某也應承擔責任。
原告代理人則認為,李某受傷后留在現場等待交警的處理并沒有過錯。當時正值下班高峰,現場有很多圍觀人員,很容易讓人注意到。而在兩輛轎車撞上之前,也有不少車輛經過事故地段,但都能安全避讓。因此導致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是轎車沒有及時避讓,而不是當時已經受傷的李某。
法院判決:細分各方責任,死者也要擔責一成
宜興市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駕駛摩托車與李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相撞,致李某輕微受傷,因此張某對李某的輕傷應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后,張某及時報警并勸說李某撤離現場,已履行了其應盡的義務。但李某未能聽從勸告及時離開,才最終導致自己與兩輛轎車相繼碰撞致死的后果。因此,張某對李某的死亡未有過錯,也無直接的因果關系,不應對李某的死亡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判定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應當以當事人過錯行為引發交通事故的危險性和對方避讓的可能性作為依據。本案中,李某在輕微受傷時不愿撤離現場,蹲在機動車道中,影響了機動車正常通行,其過錯行為與后來發生的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但李某蹲在機動車道時處于相對靜止狀態,可以及時被發現并采取措施加以避讓。所以李某的過錯行為屬于被動型過錯行為,應負次要責任,故應當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10%的賠償責任。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兩輛轎車交強險所在的保險公司分別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11萬元賠償責任,超出部分李某承擔10%的責任,剩余由蘇某及科信公司及金某各承擔賠償107943元。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日前,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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