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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總工會關于建立企業職工退休公示制度的通知 |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10/20 14:43:00 |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總工會關于建立企業職工退休公示制度的通知 【分 類】 企業管理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01年04月28日 【實施時間】 2001年04月28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總工會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總工會關于建立企業職工退休公示制度的通知 冀勞社〔2001〕23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省各產業工會,省直各部門,駐冀原行業統籌企業、軍工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退休審批程序,嚴格控制提前退休行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平、公正、公開地進行退休審批,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決定在我省建立企業職工退休公示制度。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對符合國家規定即將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包括正常退休、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因病(含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在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前,由企業在廠內公示欄進行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二、公示范圍為擬辦理退休人員所在企業的職工和離退休人員。 三、公示內容一般包括擬辦理退休人員姓名、性別、職務(工種)、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個人帳戶儲存額、退休類別、擬辦理退休時間、退休待遇等。對于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要包括特殊工種名稱、從事特殊工種累計年限;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退職)的,要包括主要病歷和勞動能力鑒定情況。 四、公示期一般為10天。公示期內,職工群眾如發現公示內容與擬辦理退休人員實際情況不符的,可向企業勞動人事部門、工會組織舉報,企業勞動人事部門、工會組織應認真進行調查核實。公示期滿后,企業勞動人事部門、工會組織要聯合出具公示情況報告。對公示后沒有疑問或有疑問經調查核實無誤的人員,由企業法人簽名,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五、企業職工群眾對本企業退休公示行為或公示情況報告有異議的,可向負責審批退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調查核實后,確有弄虛作假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企業法人和有關領導及當事人的責任。 建立企業職工退休公示制度,是我省改革行政審批工作、依法規范退休審批行為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推進政務公開和廠務公開,增加職工退休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企業主管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這項改革工作,切實加強領導,認真落實公示制度。企業單位要把退休公示制度作為廠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嚴格按規定辦事,嚴禁弄虛作假,把維護職工參加勞動和享受養老保險的合法權益落到實處。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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