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無效合同糾紛中如何適用訴訟時效,在法學理論上眾說紛紜,以至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無所適從、判決不一的尷尬局面。如果不能科學、合理、公平地解決這類問題,勢必影響司法審判的一致性和權威性,亦有礙于國家法治的完善。據此,筆者認為對這一問題的探析是十分必要的。
一、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適用問題上的混亂
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與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相類似,就權利性質而言,屬于形成權。而我國民法通則對訴訟時效的權利客體是否包含形成權卻沒有明確規定!睹穹ㄍ▌t》第一百三十五條只是說:“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庇捎谶@一條文簡單、籠統,又缺少相應的司法解釋,因此使人們在認識上出現了重大分歧。有人認為該條規定的實體權利(包括物權、債權和其他財產權),帶有財產性質的人身權也是訴訟時效的客體。另有人認為,依通則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一切民事權利所生之訴權均適用訴訟時效,因此訴權應作為訴訟時效的客體。也有人認為,訴訟時效的客體僅應適用請求權,請求權以外的權利,如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不屬訴訟時效的客體,不適用訴訟時效。
從國外立法例看,對無效合同與訴訟時效關系的規定也不盡一致!栋拈T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無效得隨時由任何利害關系人主張,亦得由法院依職權宣告!薄斗▏穹ǖ洹返2262條規定:“一切物權或債權的訴權,均經30年的時效而消滅,……”,這一規定所確定的時效期限適用于對絕對無效行為的主張權利。[1]而《意大利民法典》第422條則明確規定:“宣布無效(參閱第2652條)的訴權不受時效屆滿的制約。但是,取得時效(參閱58條)和要求返還的訴權(參閱第2033條、2379條)的消滅時效(參閱第2934條)之效力不在此限!盵2]《德國民法典》對因合同無效或者行使合同解除權而產生的非正常清理合同中的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30年。[3]
二、合同無效制度與訴訟時效制度的價值沖突
所謂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應確認為無效。[4]合同無效是法律規范對合同的否定性評價,只要相應的強制性法律規范或公序良俗沒有發生變化,依然對此類合同進行否定性評價,則其違法性的狀態就會一直持續下去,不因單純的時間經過而發生改變。合同無效是法律所代表的公共權力對合同成立過程進行干預的結果。這種干預,不僅表現為確認違法的合同無效,而且表現為取消違法合同已產生的效果以及使違法合同確立的事實狀態歸于消滅等。[5]確認合同的效力,判斷的依據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只要在做判斷之時的法律、行政法規認為合同是無效的或損害公共利益的,就應當認定合同無效,而不應考慮合同無效經歷的時間過程。因此,合同無效制度的價值趨向在于維護公共利益,而無論歷時多久。
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則在于保護交易安全,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通過創立時效制度,對權利的行使加以時間上的限制,來穩定已經形成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法律設立訴訟時效制度同時起到了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作用。權利人雖然享有權利,但其長期“睡眠于權利之上”,不主動行使權利,則不利于物盡其用。如果權利人不及時行使權利,權利行使之前的法律狀態隨著時間的經過而趨于穩定,訴訟時效制度就會保護此種法律狀態及圍繞其展開的其他民事法律關系和社會秩序。
從兩種法律制度不同的價值趨向出發,不同的人優先考慮的法益不同,由此就產生了無效合同在訴訟時效適用問題上的認識混亂。有學者認為,由于無效合同損害了公共利益甚至國家利益,所以應強調國家對合同效力的干預,使其終局的、確定的不產生任何效力,而不應對主張無效或確認進行時間上的限制。相反的,也有學者認為,如果對主張合同無效的權利不加以時間上的限制,那么基于無效合同而產生的所有法律關系就有可能永遠處于懸而未決的不安狀態,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不利于維護民事財產流轉關系的穩定,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三、尋找解決沖突的最佳選擇
德國法學家拉倫茲指出:“在利益衡量中,首先就必須考慮于此涉及的一種法益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顯的價值優越”。[6]現代社會道德觀和價值觀所體現的新的立法價值取向是,在經濟日益繁榮而資源相對有限的情況下,以及為維護經濟秩序的穩定和財富流轉的安全性,放棄對“權利上睡眠者”的保護,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以減少資源的浪費與閑置,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社會財富的作用。因此,維護交易安全與秩序穩定,要優先考慮,但同時無效合同的特殊性也必須兼顧。
絕大多數情況下,僅僅確認合同無效并不是當事人的目的,其目的在于追求合同無效后的返回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后果。因此,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不僅體現在無效合同的確認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還體現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所產生的請求權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可以永遠昭示法律對于無效合同的評價,同時也不必然會破壞交易安全與秩序穩定。盡管無效的確認不適用訴訟時效,但合同在宣告無效以后,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相互返還或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則可以適用時效的規定。也就是說一旦宣告無效,已經做出履行的一方,有權請求對方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對這種請求權,必須要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為,一方面,請求賠償損失,應當屬于債的請求權的范疇,理所當然應當適用訴訟時效。即使就返還財產的請求權而言,是屬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還是物權請求權,目前學理上仍然存在爭議,如果認定其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自然也應當適用訴訟時效。另一方面,在合同宣告無效以后,享有返還原物、賠償損失請求權的一方,也應當積極行使權利,權利人不能長期的等待,躺在權利上睡眠。即使法院在判決中宣告合同無效,但并沒有確定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問題,當事人也必須在確定的時間內提出。特別在一方主動提出宣告無效時,如果有要求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則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限內提出請求。
上述參照《意大利民法典》的立法選擇,對無效合同的確認與財產返還的請求權分開處理,確認合同無效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返還財產的訴訟時效另行計算,能夠有效平衡合同無效與訴訟時效兩種法律制度的價值分歧,能夠與我國現有法律制度順利對接,具有較強的借鑒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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