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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和最低工資有關工作的通知 |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9/15 13:46:00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和最低工資有關工作的通知 【分 類】 保險保障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08年08月07日 【實施時間】 2008年08月07日 【發布部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和最低工資有關工作的通知
社部發〔2008〕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勞動保障廳(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成品油、電力價格調整有關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為保障失業人員和低收入職工的基本生活,現就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和最低工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關于失業保險工作
各地區要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繼續健全和完善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機制,考慮物價上漲等因素對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影響,要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并及時調整失業保險金水平,具體調整幅度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同時,要繼續做好失業保險擴面和基金征繳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并按規定提供有針對性的促進就業服務,切實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各地調整失業保險金水平的有關情況要于8月底前報部。
二、關于最低工資工作
各地區要繼續調整并嚴格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今年尚未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地區,下半年應及時調整。在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要綜合考慮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就業狀況等相關因素,尤其是要充分考慮物價上漲給低收入職工生活帶來的影響,合理確定并適度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使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幅度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漲幅度。上半年已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地區,也要認真分析物價上漲對本地區低收入職工生活的影響,在明年對最低工資標準及時進行調整。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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