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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合同(投標說明書)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8/19 12:44:00

投標說明書

 

                                  總則

 

    1  工程說明

    對工程的說明見招標須知前附表(以下簡稱“前附表”)第1欄,名稱見第2欄所述。

    2  資金來源

    _____(業主名稱)(以下簡稱“業主”)已籌集到一筆以多種貨幣構成的資

金,用于_____(工程名稱)的投資費用。該投資費用的一部分將用于邀請投標合

同項下的合格支付。

    3  合格條件與資格要求

    3.1  本招標面向投標人。

    3.2  根據本合同所提供的全部貨物和服務必須來源于合格的國家,本合同下的所有

開支也僅限于這些貨物和服務。

    3  在本款中“原產地”一詞是指開采、種植、生產貨物的地點以及提供服務的地點。

貨物是指經過工廠制造、加工或對其零件進行實質性的重大組裝而生產的,其產品在基本

特征或使用目的及應用方面與其元件有實質性的區別,且得到商業上的承認。

    3.4  貨物及服務的產地與投標人的國籍無關。

    3.5  為具有簽訂合同的資格,投標人應提供令業主滿意的證據,證明其具有本須知

3.1款中規定的資格和具有足夠的資產及能力來有效地履行合同。為此所有提交的標書

應包括下列資料:

   (a)公司、商行、股份公司或聯營體各成員的機構組成或法律地位、注冊地點、主要

營業地點的原始文件的副本;

   (b)投標人(或聯營體各方)在過去五年和現在正在進行的與本合同工程相似的經驗

和合同履行情況;

   (c)按第四章表Ⅳ的格式提供完成合同所需的主要施工機具與設備;

   (d)按第四章表Ⅴ的格式提供擬在現場或不在現場進行管理,或實施合同的主要人員

資格和經歷;

   (e)按第四章表Ⅵ的格式提供擬定的分包金額超過投標價格10%的分包內容與分包

人名單;

   (f)投標人(或聯營體各方)的財務狀況,包括最近三年的損益表,資金平衡和審計

報告,以及今后兩年內的財務預測和投標人(或聯營體的授權代表)給予向其開戶行了解

資信的授權書;

   (g)有關目前涉及投標人的訴訟案的資料。

    3.6  兩個或多個公司聯合投標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投標書以及中標后的合同協議書應金字使所有聯營體成員均受到法律約束;

   (b)應推薦一家聯營體成員作為主辦人,且應提交一份授權證書,證明其主辦人資格。

授權證書須有所有聯營體成員的合法代表簽署;

   (C)聯營體主辦人授權代表為任何或全部聯營體成員承擔責任和接受指示。合同的整

個實施(包括交付)應全部由聯營體主辦人負責;

   (d)所有聯營體成員應對按合同條件實施合同共同或分別承擔責任。在(b)款的授權

書中,以及在標書和協議書(如果中標的話)中應對此作相應聲明;

   (e)聯營體成員之間簽訂的協議書副本應隨標書提交。沒有業主的批準,不得改變工

作分工。

    3.7  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應主動按3.5款的要求更新和補充資格預審時的資料,特

別是應該說明投標時(以投標截止日28日以前為限)投標人正在進行的工程細節。

    3.8  不允許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之間再形成新的聯營體進行投標,但允許為加強

其經濟與技術實力吸收新的成員,并應先行獲得業主的批準。這一批準必須在投標截止日

期前三十五天以上提出。為此向業主提出的要求必須按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提供新增加疆

成員的所有人員、技術和商務材料(按資格預審申請表1~IO填寫)。

    4  招標時間表

    粗略的招標時間安排見前附表第三欄中的說明。

    5  投標費用

    投標人應承擔其標書準備與遞交所涉及的一切費用,不管投標結果如何,業主對上述稱

費用不負任何責任。

    6  現場考察

    6.1  投標人應對工程現場及其周圍環境進行現場考察,以獲取那些需用自己負責的有

關投標準備和簽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資料。現場考察的費用由投標人自己承擔。

    6.2  經業主允許和事先安排,投標人及其代表方能進入考察的現場。但明確規定:投

標人及其代表不得讓業主在考察中負任何責任。投標人及其代表必須承擔那些進入現場后,

由于他們的行為所造成的人身傷害(不管是否致命)、財產損失或損壞,以及其他任何原

因造成的損失、損壞或費用。

 

                                       招標所需文件

 

    7  招標文件的內容

    用于招標目的而發售的本合同的招標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按本須知第9款發出的修改

書和第17款發出的標前會議紀要。

    第1章  投標邀請書

    第2章  投標須知

    第3章  合同條件

           合同格式

            ·投標書格式

            ·投標書附錄

            ·指定材料表

            ·合同協議書格式

            ·投標保函格式

            ·履約擔保書及動員預付款銀行保證書格式

            ·授權書格式

    第4章  輔助資料表

    第5章  技術規范

    第6章  工程量清單

    第7章  圖紙

    第8章  參考資料

    7.2  投標人應認真審閱招標文件中所有的須知、條件、格式、條款、規范和圖紙。

如果投標人的標書不能滿足本須知的要求,責任由投標人自負。根據第26款的規定,不

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書將被拒絕。

    7.3  凡獲得招標文件者.無論投標與否,均應對招標文件保密。

    8  招標文件的澄清

    要求澄清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應不晚于投標截止時間35天以前按投標邀請中的地址

書面、電傳、傳真或電報的方式通知業主。業主將以書面、電傳、傳真或電報的方式

在開標的28天以前答復(包括對詢問的解釋,但不說明詢問的來源)所有獲得投標文

件的投標人。

    9  招標文件的修改

    9.1   業主在投標截日前的任何時候,可因任何原因,對投標文件進行修改。這

種修改可能是業主主動作出的,也可能是為了解答投標商要求澄清的問題而作出的。

    9.2  修改書將以書面、電傳、傳真或電報的方式發給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投標人

并對他們起約束作用。投標人收到修改書后,應立即以電傳、傳真或電報的方式通知業

主,確認已經收到修改書。

    9.3  為了給投標人合理的時間,使他們在準備投標書時把修改書考慮進去,業主可

以按20款規定酌情延長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

 

                              投標準備

      10  投標的語言

      投標書及投標人與業主之間的與標書有關的來往函電和文件均應使用漢語/英文。投

  標人隨投標書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另一種語言,但其中有關段落須配有恰當

  的漢語/英文翻譯,標書的解釋應以漢語/英文為準。

      11  組成投標書的文件

      投標人準備的投標書應包括:投標書及其附錄;授權書;投標保證金;報價的工程量

  清單;輔助資料;證明合格條件和資格的資料;選擇報價和按本須知規定提交的其他所有

  的資料。

      必須毫無例外地使用招標文件提供的投標書格式,工程量清單和輔助資料表(但表可

  以同樣格式擴展,投標保證金的方式接15.2款的規定可以選擇)

      12   投標價格

      12.1  除非招標文件中另有規定,投標是指本須知第1章第1款中說明的合同全部作,

并且此投標是以投標人提交的單價和金額為基礎的。——

      12.2  投標人應填寫工程量清單所述的所有工程項目的單價和金額(不管數量是否表

明),當實施合同時投標人沒有填入單價與金額的項目,將心予支付,并認為此項目費用已包

括在工程量清單的其他單價和金額之中。

    12.3  所有根據合同或其他原因,截止到投標截止日前28天,由投標人支付的所有

關稅、稅收和其他征稅,都要列入投標入呈報的標書中的單價與金額中。業主將據此對

標書進行評價和比較。

    12.4  價格調整。據合同條款第70款的規定,投標人填寫的單價和金額在合同實施

期間可以予以調整。投標人應完成輔助資料表Ⅲ并隨投標書提交合同條款第7O款所要

求的其它支持材料。

    12.5  若本招標被劃分為幾個“合同包”,則允許投標人對其中一個或全部“合

同包”投標。

    (a)每一個合同包將根據其自身的特點進行評審并分別地簽署合同。因此,投標

人應針對不同的合同包分別報價。

    (b)投標人對一個以上的合同包投標時,可提供一個特定的下降額(折扣),如

果對一個以上的投標中標的話。此種投標折扣將在評標時予以考慮,以決定是單個地還

是幾個包合在一起授予。

     13  投標貨幣與克付貨幣

    13.1  投標書的單價與金額全部用前附表第4欄所述的指定貨幣報出。投標人如果

希望合同中來自中國以外的工作量用一定比例的外幣給予支付(即“外幣需求”)時應

將任何一種外幣支付的比例在輔助資料表I一“當地與外幣需求”表中列明,此種比例

應為所需外幣占標價(不包括暫定金)的百分比,或(i)完全使用投標人所在國貨幣

或由投標人選擇(ii)完全使用美元。如果投標人希望支付一定比例的除(i)和(ii)

以外外幣,則應按上述的方式指出其所需的外幣的百分比。根據標書中所列百分比,并

根據下面13.2款所規定的匯率,按第28款之規定進行折算和比較。

    13.2  投標人應采用在投標截止時間前28天當日中國銀行北京總行公布的賣價匯率

來換算貨幣。如果某些貨幣沒有公布匯率,則投標人應說明所使用的兌換率及其來源。

為支付目的,編寫投標書時采用的匯率在本合同實施期間保持不變,以使投標人不獨自

承擔匯率變化的風險。

    13.3  投標人擬需要的外幣及當地貨幣總額應在輔助資料表I(當地貨幣與外幣需

求)中列明。投標在表l附錄中至少應說明所需下列貨幣的使用范圍:

    (a)外幣:

    (1)用于工程直接雇用的外籍雇員的外幣;

    (2)上述雇員的社會福利費,保險金和醫療保健費,以及國際旅差費;

    (3)工程所需進口的材料費用(用于臨時和永久性工程);

    (4)工程所需的進D機械設備(包括主要備付)的折舊費和使用費【

    (5)進口材料、機具、設備(包括零備件)的保險費和運費;

    (6)與工想有關且在中國以外發生的管理費、雜費和財務費用。

    (b)中國貨幣:

    (1)當地勞務;

    (2)當地材料;

    (3)當地機械設備的折舊;

    (4)其他當地服務;

    (5)在中國國內的管理費、雜費和財務費用。

    13.4  業主可能會要求投標人澄清其外幣需求,并提出令人滿意的證據,證明單價且

I中的數額是合理的,符合第13.1款的要求。根據合同條款第72款的硯定在工程進展中外

幣的百分比可能會根據業主與承包人之間的協議而進行調整,以反映會同中外幣需求的實

際變化。

    13.5  投標人應完成輔助資料表Ⅱ“合同支付量估算表”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預期的

工程期間將進行的主要工程量。

    14  投標書的有效期

    14.1  自第23款規定的投標截止日期算起,投標書有效期為如前附表第6欄所述的日歷日。

    14.2  在原定投標有效期滿之前.如果出現特殊情況,業主可向投標人找出延長有效

期的要求。這種要求和答復應以書面、電傳、傳真或電報的形式進行。投標人可以拒絕這

種要求而不失去他的投標保證金。同意延期的投標人,不需要也不允許修改他的標書,需

要相應地延長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在延長期內,本須知第15款關于投標保證金的退還與

沒收的規定仍然適用。

    15 投標保證金

    15.1  投標人應與投標書一起提供一筆不少于如前附表第7欄所述的人民幣金額或相

當于該金額的可自由兌換的外幣作為投標保證金。

    15.2  根據投標人的選擇,投標保證金可以是現金保兌支票、銀行匯票,不可撤銷

信用證或下列銀行出具的保證書。

    (a)中國銀行;

    (b)中國銀行在海外的往來銀行,通過中國銀行轉開;

    (c)其他在中國開業的中國或外國的銀行;(d)經業主認可的其他外國銀行。

    銀行保證書的格式,應符合招標文件的格式要求;也可采用其它格式,但須事先得到

業主的批準。信用證、銀行保證書的有效期應超出投標書的有效期28天。

    15.3  按本項知第14款,如果投標人同意適當延長投標書有效期的話,投標人應將

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按15.2款規定相應地延長。

    15.4  對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證金的投標書,業主可以視為不響應投標而予以拒絕。

    15.5  未中標的投標人的保證金將盡快清退,最遲不超過規定的標書有效期期滿后

28天。

    15.6  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簽約并按要來提供了履約保證金后,予以退還。

    15.7  如有下列情況將沒收投標保證金:

    (a)投標人在標書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書;或

    (b)中標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

    (1)簽署合同協議;或

    (2)提供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

    16  投標條件的變動

    16.1只有在下面所述并在前附表上明確列出的條件下,對投標條件在財務/管理方

面的變動才被允許,投標人可以在指定的條件變化范圍內選擇其最合適的,并在其投標

書附錄中對這種報價的基礎予以闡述。

    (a)  除非在前附表第8欄中有嚴格的限制,否則對動員預付款可以提出不同于合同

條款第60.6款規定的百分比,但此百般分比應以標價減去暫定金為基礎在前附表規定的范

圍之內。根據須知第29.3款的規定,對動員預付款的選擇報價在評標時將予以考慮。

    (b)如果前附表第9欄給出了可供選擇的提前完工的限制月數的范圍,則投標人可對

工期(見合同條件第43款)進行選擇性報價,根據本須知29.4款的規定,上述工期的選

擇性報價將根據其對業主有利的程度在標書評審中予以考慮。但為合同條款中第47款(拖

期違約賠償金)的目的,上述被接受的工期將成為合同法定的工期。

    16.2 投標人如果希望證明其投標的合格性,或希望在財務/管理方面偏離投標條件

的要來,而這種偏離又非上述16.1款(a)、(b)所述情況則他應以對基本投標所要求

的選擇性報價的方式,提交這種合格資料或偏差資料:

    (a)在這種情形下,投標人應特別注意須知第26款所述的、對招標文件具有實質

上的不響應的投標將予以拒絕的規定。依本須知第29款的規定,投標人應對每項選擇

報價附上詳細的說明和詳細的價格分析表,并指明投標人對業主費用增加或減少的估

算,只有這樣,選擇報價才有可能被業主接受,并包括在合同中。

    (b)不包括詳細資格證明文件和偏差說明的標書,以及只有選擇報價的標書都可

能被拒絕。業主在按照第29款評標后仍保留接受或拒絕按本款提交的任何選擇報價的

權力。

    16.3  如果按前附表第10欄所述,對招標文件中包括的某些基本設計或規范,邀請

投標人對其提出技術性選擇報價,則這種技術性方案的選擇性報價,應附有評標所需要

的所有資料,包括設計計算書、技術規范、價格細目、施工方案以及有關的其他細節。

每一個技術方案的選擇性報價必須達到或超過基本的設計標準,只有這樣才會被認為具

有響應性的。

    據本款規定而提交的技術性選擇報價將依據其自身的優點被業主所考慮而不管投標

人是否對基本項目進行報價。

    16.4  如果依前附表第11欄所述,投標人主動提交的技術性替代方案將予考慮。原

主動提交技術替代方案的投標人,必須按照本標書規定的基本技術要求提交基本報價。

然后再向業主提供為了全面評價技術性替代方案所需的一切資料,其中包括設計計算書。

技術規范、價格細目、建議的施工方案以及有關的其他細節。只限有符合基本技術要求

且評估價最低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技術性替代方案及選擇報價才會被考慮。

    17  標前會議

    17.1  投標人或其正式代表應于前附表第12欄所述日期和時間,按第12欄所述的地

點出席標前會議。

    17.2  會議的目的是澄清疑問,解答該階段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問題,并允許投

標人考察現場,了解情況。

    17.3  投標人須在標前會召開兩星期前,以書面、電傳的形式提交問題。

    17.4  會議紀要包括所有問題和答復的副本,將迅速提供給所有出席會議的投標人并

隨后提供給所有獲得把招標文件的投標人。由于標前會議而產生的對本須知第7.1款中

列的投標文件的任何修改,只能由業主按照本須知第9款的規定,以發放修改書的方式

進行。不在會議紀要中給出。

    18  投標書的形式和簽署

    18.1 投標人按本須知第11款的規定,準備一份投標書正本和前附表第13行所述份數

的副本,并明確寫明“投標書正本“和“投標書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處,

以正本為準。

    18.2  投標書的正本與副本均應使用擦不掉的墨水打印或書寫,并由投標人正式援

助權的一個或幾個人簽署。授權書應以書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標書中。有增加

或修正的各項,都應由一位或幾位投標書簽字人小簽。此項要求只有當原件(正本)被

小簽并且副本據此完成時,才被認為是符合要求的。

    18.3  全套投標書應夫涂改、行間插字或刪除,除非這些刪改是根據已發出的修改

書的指示進行的,或者是投標人造成的必須修改的錯誤。在后一種情況下,修改處應由

一個或幾個投標書簽字人小簽。

    18.4  每位投標人對每個合同只能提交一份投標書(按第16款提供的選擇性報價除

外)。任何投標人都不允許以任何方式參與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標人的投標。如果已作為

一個聯營體的成員參加的投標,就不能獨立地或者再參加另一聯營體對同一個合同投標。

 

 

                              投標書的提交

 

    19  投標書的密封與標志

    19.1  投標人應將投標書正本和副本分別雙層密封包裝,并在包裝上正確標明“正本”

或“副本”。

 

    19.2  在內層和外層包裝上都應:

    (a)寫明如前附表第14欄所述的負責開標的單位和地址。

    (b)具有下列識別標志:

    (1)投標建設____合同

    (2)_____(招標編號)

    (3)_____項目(工程的名稱)

    (4)_____前不得開封(前附表第15欄所述時間及日期)

    在內層包裝上應注明投標人的名稱與地址,以便投標被宣布遲到時,能原封退回。

    19.3  如果外層包裝上沒有按上述規定密封并加寫標志,業主將不承擔投標書

錯放提前開封的責任,由此造成的過早開封的投標書,業主將予以拒絕,并退還給

投標人。

    20.1  投標人應按前附表第14欄所述的地點,在第15欄所述的或在據第9款規定

所延長的日期和時間之前將投標書遞交給業主。

    20.2  業主有權按第9款的規定頒發修改書,延長投標書遞交的截止時間。這時,

原截止時間前,業主和投標商的權利和義務相應延長至新的投標截止時間。

    21  遲到的投標書

    業主在第20款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標書,將原封退回投標人。

    22  投標書的修改與撤回

    22.1  投標人可以在遞交范書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標書。但這種修改與撤回通

知,須以書面形式在第20款規定的遞交標書截止日期前送達業主。

    22.2  除在第22.3款情況下,投標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應按第19條關于投標書

遞交的規定備制、密封、標志和遞交,另還應在內層信封上標明“修改”或“撤回”

字樣。

    22.3  撤標通知書也可以采用傳真的方式,只要此傳真在投標截止日以前收到

并滿足下列條件:

    (a)傳真件應按第3.6條采用上端印有投標人名稱、地址、電話或標志的信箋。

對聯營體則應采用上端印有主辦人名稱、地址、電話或標志的信箋。

    (b)傳真件列出了木須知第I9.2款對內外包裝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C)非常清楚地標明“撤回”字樣。

    (d)傳真由投標的簽字人簽字,簽字人的簽字方式及職務應與投標書上的一致。

    (e)同時給出一份相同內容的電傳,此電傳應有確認的標志(例如電傳的電傳

號)作為對上述傳真的輔助證明。但此電傳也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收到。

    在正式承認撤標書以前.關于此類傳真的來源,業主可以,但并非必須,在開

標時進一步確認。而且業主不承擔因承認撤標書而引起的責任。

    22.4  按照本項知25款的規定,在投標書遞交截止時間后,不能更改投標書。

    22.3  根據本須知第15款的規定,在投標截止日期與標書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日

期終止日之間的這段時期內,投標人不能撤回標書,否則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開標與評標

 

    23 開標

    23.1  在有投標人委派來參加開標的投標人代表在場的情況下,業主將于前附表第

16欄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標,參加開標的投標人代表應簽名報到以證明其出席。

    23.2  除了對按照須知第22款的規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書的投標書將不予開封

之外,業主將檢查投標書,以便確定它們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標保證金,是

否正確地簽署了文件,以及投標書是否按順序編制。

    23.3  投標人名稱、總投標價、其他大標項價,標價修改書和投標撤回書(如有的

話)以及要求的投標保證金的提供和業主認為適當的其他細節均將在開標時宣布。

    23.4  業主將準備開標會議紀錄,包括23.3款規定的公開宣布的內容。

    24  過程保密

    24.1  公開開標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標人合同為止,凡屬于審查、澄清、評價和比

較投標的有關資料且與授予合同有關的信息,都不應向投標人或與該過程無關的其他人

員泄露。

    24.2  投標人在投標書的審查、澄清、評價和比較以及授予合同決定的過程中,對

業主施加影響的任何企圖和行為,都可以導致取消其投標。

    25  投標書的澄清

    為了有助于投標書的審查評價和比較,業主可以個別地要求投標人澄清其標書,包

括單價分析表。有關澄清的要求與答復,應以書面、電報、電傳、傳真的形式進行,但

不應尋求,提出或允許更改標書中的價格和實質性內容。但是按本須知第27款規定凡屬

業主評標時發現的算術錯誤則不在此列。

 

 

                          投標書合格性的確定

 

    26.1  在詳細評標之前,業主將首先審定每份投標書是否在實質上符合招標文件的要

求。

    26.2  就本條款而言,實質上符合要求的投標書應該與招標文件的全部條款、條件和

規范相符,無重大差異和保留。所謂重大差異或保留是指對工程的范圍、質量、工程的實

施產生重大的影響;或者對合同中規定業主的權利及投標人的義務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而且糾正這種差異或保留,將會對其他按合理價格提交了實質上符合要求的投標書的投標

人的競爭地位,產生不公正的影響。

    26.3  如果投標書實質上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業主將予以拒絕并且不允許投標人

通過修正或撤消其重大差異或保留使之符合要求。

    27 誤的修正

    27.1  業主應對確定為實質上符合要求的投標書進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計算上或累計

上的算術錯誤,業主修正錯誤的原則如下:

    (a)如果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b)當單價同數量和單價的乘積的總額之間不一致時,以標出的單價為準,除非業主

認為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此時應以標出的總額為準,并修改單價。

    27.2  業主將按上述修改錯誤的方法,調整投標書的金額。在投標人的同意下,調整

后的金額,對投標人起約束作用。如果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后的金額,則其投標將被拒絕并

且其投標保證金也將被沒收。

    28 換算為單一的貨幣

    投標價格為投標人提出所需的各種貨幣(包括已表明的支付貨幣或用一定百分比表示

的不同貨幣)的總和。為了做好評價和比較,業主將把標價中可支付的各種貨幣金額(不

包括暫定金額但包括計日工),按前附表第17欄所述日期當天的北京中國銀行總行公布的

賣價兌換率折合為人民幣元。

    29  投標書的評價與比較

    29.1  業主將僅對按照本須知第26款確定為實質上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書進行評

價與比較。

    29.2在評標過程,業主將通過如下方法調整投標價格確定每一份投標控的評標價格:

    (a)按照第27款的規定修改錯誤;

    (b)在工程量清單匯總表中扣除暫定金額和應急費(如果有的話),但應包括具有競

爭性標價的計日工。  

    (C)按第28款的規定將上(b)中提及的金額換算為一種貨幣額;

    (d)加入根據本須知第29.3款確定的,由于動員預付款數量的變化而引起的可用人

民幣表示的費用;

    (e)根據本須知第29.4款的規定而確定的,由于提前完工而給業主帶來的超前收益;

    (n)為不反映在投標價中或上面提到的其他調整中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數量變化,

偏離或選擇報價做的適當調整;

    (g)對于超出規定要求技術標準的技術選擇報價,在評標時不將任何因其引起的附

加收益考慮進評估價中。

    29.3  由于投標人按本須知第16.1款提交的動員預付款數量的變化和由于投標人按本

須知第16.2款提交的數量變化,而使業主增加或減少的貨幣費用應按月計算成現行凈值,

并以前附表第18欄所述的貼現率,按本須知第28款規定的日期,貼現成現值,然后加到投

標人的投標價格中,僅用做評標時的比較。

    29.4  為了比較不同的投標人提交的不同完工期,因投標人先期完成工程而給業主帶

來的超前收益應以考慮,為此應給出一個按月的百分比,并據此百分比確定不同的完工期

所帶來的不同的超前收益,此超前收益百分比在前附表第19欄中列出,計算時應以此百分

比乘以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價(應為修正過的)。由此得出的先期完工效益將按上述第29.3

款的規定貼現為現值,然后加到投標價格中僅做評標的比較用。

    29.5  業主有保留接受或拒絕任何變化偏離或選擇性報價的權力。凡超出招標文件規

定的,或給業主帶來未曾要求的效益的變化、偏離、選擇性報價或其他因素在評標時將不

予考慮。

    29.6  適用于合同執行期間的價格調整條款,在評標時不予考慮。但不同投標人提交

的外幣需求在評標時作為評標的因素之一考慮。

    29.7  如果中標人的投標價格與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擬實施l程的費用估算嚴重不平衡,

業主可要求中標人將本須知第34款規定的履約保證金金額增加到前附表第20欄要求的數額。

    29.8  其他附加的評標準則,如果有的話,將在前附表第21欄指明。

    29.9  所有據第16.3款規定的技術選擇報價將與按標書基本設計要求提交的報價在

同等基礎上進行評估。

 

 

                    合同授予

 

    30  合同授予標準

    據本須知第31款之規定,業主將把合同授予其投標書在實質上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按本須知第29款的規定、經評價為最低評估標價的投標人。同時也規定,該投標人必須

具有有效實施合同的能力和財力。(參見第3.5款)。

    31  業主接受任何投標和拒絕任何投標或所有投標的權力

    盡管有本須知第30款的規定,業主在簽約前任何時候均有權接受或拒絕任何投標,

宣布投標程序無效,或拒絕所有投標,并對由此引起的對投標人的影響不承擔任何責任,

也無須將這樣做的理由通知受影響的投標人。

    32  授標通知

    32.1  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業主將以電傳傳真或電報的形式通知中標人并以掛號

信的形式確認其投標被接受,在該信中(以下和在合同條件中稱為“中標通知書”)出

業主對承包人按合同實施、完成和保修工程的支付總額(以下和在合同條件中稱為“合

同價”)。

    32  中標通知書將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32.3  中標人按本須知第34款的規定,提供了履約保證金后,業主將及時通知其他

未來中標的投標人。

    33  合同協議書的簽暑

    33.1  在中標的投標人被通知中標的同時,業主將:

    (a)將招標文件提供的合同協議書格式,連帶其他雙方達成的協議簽字后寄給中標

人,在此情形下,中標人應在收到上述協議書的21天之內簽字并退還給業主,或者

    (b)邀清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28天內,派代表前來簽約,簽約的時間及地點將

在此邀請信中批明。

     33.2  協議書業經承包人簽字并經當地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

     34  履約保證金

     34.1  在接到中標通知書28天內,中標人應按合同規定向業主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

約保函。投標人可使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履約保證金的格式也可使用其他業主可以接受的

格式。

     34.2  如果中標人的履約保證是以銀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則該銀行保函應由:

     (a)中國銀行,或其他在中國開業的中國或國外的銀行開具,或者由中國銀行的往

來銀行通過中國銀行開具,或

     (b)由業主可接受的外國銀行開具。

     34.3  如果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是以擔保書的形式提供,該擔保書應由中國人民保險

公司開具;或者由業主可接受的外國擔保或保險公司開具。

     34.4  如果中標人不遵守本須知青第33款或第34款的規定,業主將有充分的理由撤回

授標,并沒收投標保證金。

,mily: 宋體; mso-hansi-font-family: 宋體">一個或幾個投標書簽字人小簽。

    18.4  每位投標人對每個合同只能提交一份投標書(按第16款提供的選擇性報價除

外)。任何投標人都不允許以任何方式參與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標人的投標。如果已作為

一個聯營體的成員參加的投標,就不能獨立地或者再參加另一聯營體對同一個合同投標。

 

 

                              投標書的提交

 

    19  投標書的密封與標志

    19.1  投標人應將投標書正本和副本分別雙層密封包裝,并在包裝上正確標明“正本”

或“副本”。

 

    19.2  在內層和外層包裝上都應:

    (a)寫明如前附表第14欄所述的負責開標的單位和地址。

    (b)具有下列識別標志:

    (1)投標建設____合同

    (2)_____(招標編號)

    (3)_____項目(工程的名稱)

    (4)_____前不得開封(前附表第15欄所述時間及日期)

    在內層包裝上應注明投標人的名稱與地址,以便投標被宣布遲到時,能原封退回。

    19.3  如果外層包裝上沒有按上述規定密封并加寫標志,業主將不承擔投標書

錯放提前開封的責任,由此造成的過早開封的投標書,業主將予以拒絕,并退還給

投標人。

    20.1  投標人應按前附表第14欄所述的地點,在第15欄所述的或在據第9款規定

所延長的日期和時間之前將投標書遞交給業主。

    20.2  業主有權按第9款的規定頒發修改書,延長投標書遞交的截止時間。這時,

原截止時間前,業主和投標商的權利和義務相應延長至新的投標截止時間。

    21  遲到的投標書

    業主在第20款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標書,將原封退回投標人。

    22  投標書的修改與撤回

    22.1  投標人可以在遞交范書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標書。但這種修改與撤回通

知,須以書面形式在第20款規定的遞交標書截止日期前送達業主。

    22.2  除在第22.3款情況下,投標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應按第19條關于投標書

遞交的規定備制、密封、標志和遞交,另還應在內層信封上標明“修改”或“撤回”

字樣。

    22.3  撤標通知書也可以采用傳真的方式,只要此傳真在投標截止日以前收到

并滿足下列條件:

    (a)傳真件應按第3.6條采用上端印有投標人名稱、地址、電話或標志的信箋。

對聯營體則應采用上端印有主辦人名稱、地址、電話或標志的信箋。

    (b)傳真件列出了木須知第I9.2款對內外包裝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C)非常清楚地標明“撤回”字樣。

    (d)傳真由投標的簽字人簽字,簽字人的簽字方式及職務應與投標書上的一致。

    (e)同時給出一份相同內容的電傳,此電傳應有確認的標志(例如電傳的電傳

號)作為對上述傳真的輔助證明。但此電傳也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收到。

    在正式承認撤標書以前.關于此類傳真的來源,業主可以,但并非必須,在開

標時進一步確認。而且業主不承擔因承認撤標書而引起的責任。

    22.4  按照本項知25款的規定,在投標書遞交截止時間后,不能更改投標書。

    22.3  根據本須知第15款的規定,在投標截止日期與標書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日

期終止日之間的這段時期內,投標人不能撤回標書,否則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開標與評標

 

    23 開標

    23.1  在有投標人委派來參加開標的投標人代表在場的情況下,業主將于前附表第

16欄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標,參加開標的投標人代表應簽名報到以證明其出席。

    23.2  除了對按照須知第22款的規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書的投標書將不予開封

之外,業主將檢查投標書,以便確定它們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標保證金,是

否正確地簽署了文件,以及投標書是否按順序編制。

    23.3  投標人名稱、總投標價、其他大標項價,標價修改書和投標撤回書(如有的

話)以及要求的投標保證金的提供和業主認為適當的其他細節均將在開標時宣布。

    23.4  業主將準備開標會議紀錄,包括23.3款規定的公開宣布的內容。

    24  過程保密

    24.1  公開開標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標人合同為止,凡屬于審查、澄清、評價和比

較投標的有關資料且與授予合同有關的信息,都不應向投標人或與該過程無關的其他人

員泄露。

    24.2  投標人在投標書的審查、澄清、評價和比較以及授予合同決定的過程中,對

業主施加影響的任何企圖和行為,都可以導致取消其投標。

    25  投標書的澄清

    為了有助于投標書的審查評價和比較,業主可以個別地要求投標人澄清其標書,包

括單價分析表。有關澄清的要求與答復,應以書面、電報、電傳、傳真的形式進行,但

不應尋求,提出或允許更改標書中的價格和實質性內容。但是按本須知第27款規定凡屬

業主評標時發現的算術錯誤則不在此列。

 

 

                          投標書合格性的確定

 

    26.1  在詳細評標之前,業主將首先審定每份投標書是否在實質上符合招標文件的要

求。

    26.2  就本條款而言,實質上符合要求的投標書應該與招標文件的全部條款、條件和

規范相符,無重大差異和保留。所謂重大差異或保留是指對工程的范圍、質量、工程的實

施產生重大的影響;或者對合同中規定業主的權利及投標人的義務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而且糾正這種差異或保留,將會對其他按合理價格提交了實質上符合要求的投標書的投標

人的競爭地位,產生不公正的影響。

    26.3  如果投標書實質上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業主將予以拒絕并且不允許投標人

通過修正或撤消其重大差異或保留使之符合要求。

    27 誤的修正

    27.1  業主應對確定為實質上符合要求的投標書進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計算上或累計

上的算術錯誤,業主修正錯誤的原則如下:

    (a)如果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b)當單價同數量和單價的乘積的總額之間不一致時,以標出的單價為準,除非業主

認為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此時應以標出的總額為準,并修改單價。

    27.2  業主將按上述修改錯誤的方法,調整投標書的金額。在投標人的同意下,調整

后的金額,對投標人起約束作用。如果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后的金額,則其投標將被拒絕并

且其投標保證金也將被沒收。

    28 換算為單一的貨幣

    投標價格為投標人提出所需的各種貨幣(包括已表明的支付貨幣或用一定百分比表示

的不同貨幣)的總和。為了做好評價和比較,業主將把標價中可支付的各種貨幣金額(不

包括暫定金額但包括計日工),按前附表第17欄所述日期當天的北京中國銀行總行公布的

賣價兌換率折合為人民幣元。

    29  投標書的評價與比較

    29.1  業主將僅對按照本須知第26款確定為實質上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書進行評

價與比較。

    29.2在評標過程,業主將通過如下方法調整投標價格確定每一份投標控的評標價格:

    (a)按照第27款的規定修改錯誤;

    (b)在工程量清單匯總表中扣除暫定金額和應急費(如果有的話),但應包括具有競

爭性標價的計日工。  

    (C)按第28款的規定將上(b)中提及的金額換算為一種貨幣額;

    (d)加入根據本須知第29.3款確定的,由于動員預付款數量的變化而引起的可用人

民幣表示的費用;

    (e)根據本須知第29.4款的規定而確定的,由于提前完工而給業主帶來的超前收益;

    (n)為不反映在投標價中或上面提到的其他調整中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數量變化,

偏離或選擇報價做的適當調整;

    (g)對于超出規定要求技術標準的技術選擇報價,在評標時不將任何因其引起的附

加收益考慮進評估價中。

    29.3  由于投標人按本須知第16.1款提交的動員預付款數量的變化和由于投標人按本

須知第16.2款提交的數量變化,而使業主增加或減少的貨幣費用應按月計算成現行凈值,

并以前附表第18欄所述的貼現率,按本須知第28款規定的日期,貼現成現值,然后加到投

標人的投標價格中,僅用做評標時的比較。

    29.4  為了比較不同的投標人提交的不同完工期,因投標人先期完成工程而給業主帶

來的超前收益應以考慮,為此應給出一個按月的百分比,并據此百分比確定不同的完工期

所帶來的不同的超前收益,此超前收益百分比在前附表第19欄中列出,計算時應以此百分

比乘以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價(應為修正過的)。由此得出的先期完工效益將按上述第29.3

款的規定貼現為現值,然后加到投標價格中僅做評標的比較用。

    29.5  業主有保留接受或拒絕任何變化偏離或選擇性報價的權力。凡超出招標文件規

定的,或給業主帶來未曾要求的效益的變化、偏離、選擇性報價或其他因素在評標時將不

予考慮。

    29.6  適用于合同執行期間的價格調整條款,在評標時不予考慮。但不同投標人提交

的外幣需求在評標時作為評標的因素之一考慮。

    29.7  如果中標人的投標價格與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擬實施l程的費用估算嚴重不平衡,

業主可要求中標人將本須知第34款規定的履約保證金金額增加到前附表第20欄要求的數額。

    29.8  其他附加的評標準則,如果有的話,將在前附表第21欄指明。

    29.9  所有據第16.3款規定的技術選擇報價將與按標書基本設計要求提交的報價在

同等基礎上進行評估。

 

 

                    合同授予

 

    30  合同授予標準

    據本須知第31款之規定,業主將把合同授予其投標書在實質上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按本須知第29款的規定、經評價為最低評估標價的投標人。同時也規定,該投標人必須

具有有效實施合同的能力和財力。(參見第3.5款)。

    31  業主接受任何投標和拒絕任何投標或所有投標的權力

    盡管有本須知第30款的規定,業主在簽約前任何時候均有權接受或拒絕任何投標,

宣布投標程序無效,或拒絕所有投標,并對由此引起的對投標人的影響不承擔任何責任,

也無須將這樣做的理由通知受影響的投標人。

    32  授標通知

    32.1  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業主將以電傳傳真或電報的形式通知中標人并以掛號

信的形式確認其投標被接受,在該信中(以下和在合同條件中稱為“中標通知書”)出

業主對承包人按合同實施、完成和保修工程的支付總額(以下和在合同條件中稱為“合

同價”)。

    32  中標通知書將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32.3  中標人按本須知第34款的規定,提供了履約保證金后,業主將及時通知其他

未來中標的投標人。

    33  合同協議書的簽暑

    33.1  在中標的投標人被通知中標的同時,業主將:

    (a)將招標文件提供的合同協議書格式,連帶其他雙方達成的協議簽字后寄給中標

人,在此情形下,中標人應在收到上述協議書的21天之內簽字并退還給業主,或者

    (b)邀清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28天內,派代表前來簽約,簽約的時間及地點將

在此邀請信中批明。

     33.2  協議書業經承包人簽字并經當地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

     34  履約保證金

     34.1  在接到中標通知書28天內,中標人應按合同規定向業主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

約保函。投標人可使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履約保證金的格式也可使用其他業主可以接受的

格式。

     34.2  如果中標人的履約保證是以銀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則該銀行保函應由:

     (a)中國銀行,或其他在中國開業的中國或國外的銀行開具,或者由中國銀行的往

來銀行通過中國銀行開具,或

     (b)由業主可接受的外國銀行開具。

     34.3  如果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是以擔保書的形式提供,該擔保書應由中國人民保險

公司開具;或者由業主可接受的外國擔保或保險公司開具。

     34.4  如果中標人不遵守本須知青第33款或第34款的規定,業主將有充分的理由撤回

授標,并沒收投標保證金。

,mily: 宋體; mso-hansi-font-family: 宋體">一個或幾個投標書簽字人小簽。

    18.4  每位投標人對每個合同只能提交一份投標書(按第16款提供的選擇性報價除

外)。任何投標人都不允許以任何方式參與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標人的投標。如果已作為

一個聯營體的成員參加的投標,就不能獨立地或者再參加另一聯營體對同一個合同投標。

 

 

                              投標書的提交

 

    19  投標書的密封與標志

    19.1  投標人應將投標書正本和副本分別雙層密封包裝,并在包裝上正確標明“正本”

或“副本”。

 

    19.2  在內層和外層包裝上都應:

    (a)寫明如前附表第14欄所述的負責開標的單位和地址。

    (b)具有下列識別標志:

    (1)投標建設____合同

    (2)_____(招標編號)

    (3)_____項目(工程的名稱)

    (4)_____前不得開封(前附表第15欄所述時間及日期)

    在內層包裝上應注明投標人的名稱與地址,以便投標被宣布遲到時,能原封退回。

    19.3  如果外層包裝上沒有按上述規定密封并加寫標志,業主將不承擔投標書

錯放提前開封的責任,由此造成的過早開封的投標書,業主將予以拒絕,并退還給

投標人。

    20.1  投標人應按前附表第14欄所述的地點,在第15欄所述的或在據第9款規定

所延長的日期和時間之前將投標書遞交給業主。

    20.2  業主有權按第9款的規定頒發修改書,延長投標書遞交的截止時間。這時,

原截止時間前,業主和投標商的權利和義務相應延長至新的投標截止時間。

    21  遲到的投標書

    業主在第20款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標書,將原封退回投標人。

    22  投標書的修改與撤回

    22.1  投標人可以在遞交范書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標書。但這種修改與撤回通

知,須以書面形式在第20款規定的遞交標書截止日期前送達業主。

    22.2  除在第22.3款情況下,投標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應按第19條關于投標書

遞交的規定備制、密封、標志和遞交,另還應在內層信封上標明“修改”或“撤回”

字樣。

    22.3  撤標通知書也可以采用傳真的方式,只要此傳真在投標截止日以前收到

并滿足下列條件:

    (a)傳真件應按第3.6條采用上端印有投標人名稱、地址、電話或標志的信箋。

對聯營體則應采用上端印有主辦人名稱、地址、電話或標志的信箋。

    (b)傳真件列出了木須知第I9.2款對內外包裝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C)非常清楚地標明“撤回”字樣。

    (d)傳真由投標的簽字人簽字,簽字人的簽字方式及職務應與投標書上的一致。

    (e)同時給出一份相同內容的電傳,此電傳應有確認的標志(例如電傳的電傳

號)作為對上述傳真的輔助證明。但此電傳也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收到。

    在正式承認撤標書以前.關于此類傳真的來源,業主可以,但并非必須,在開

標時進一步確認。而且業主不承擔因承認撤標書而引起的責任。

    22.4  按照本項知25款的規定,在投標書遞交截止時間后,不能更改投標書。

    22.3  根據本須知第15款的規定,在投標截止日期與標書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日

期終止日之間的這段時期內,投標人不能撤回標書,否則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開標與評標

 

    23 開標

    23.1  在有投標人委派來參加開標的投標人代表在場的情況下,業主將于前附表第

16欄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標,參加開標的投標人代表應簽名報到以證明其出席。

    23.2  除了對按照須知第22款的規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書的投標書將不予開封

之外,業主將檢查投標書,以便確定它們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標保證金,是

否正確地簽署了文件,以及投標書是否按順序編制。

    23.3  投標人名稱、總投標價、其他大標項價,標價修改書和投標撤回書(如有的

話)以及要求的投標保證金的提供和業主認為適當的其他細節均將在開標時宣布。

    23.4  業主將準備開標會議紀錄,包括23.3款規定的公開宣布的內容。

    24  過程保密

    24.1  公開開標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標人合同為止,凡屬于審查、澄清、評價和比

較投標的有關資料且與授予合同有關的信息,都不應向投標人或與該過程無關的其他人

員泄露。

    24.2  投標人在投標書的審查、澄清、評價和比較以及授予合同決定的過程中,對

業主施加影響的任何企圖和行為,都可以導致取消其投標。

    25  投標書的澄清

    為了有助于投標書的審查評價和比較,業主可以個別地要求投標人澄清其標書,包

括單價分析表。有關澄清的要求與答復,應以書面、電報、電傳、傳真的形式進行,但

不應尋求,提出或允許更改標書中的價格和實質性內容。但是按本須知第27款規定凡屬

業主評標時發現的算術錯誤則不在此列。

 

 

                          投標書合格性的確定

 

    26.1  在詳細評標之前,業主將首先審定每份投標書是否在實質上符合招標文件的要

求。

    26.2  就本條款而言,實質上符合要求的投標書應該與招標文件的全部條款、條件和

規范相符,無重大差異和保留。所謂重大差異或保留是指對工程的范圍、質量、工程的實

施產生重大的影響;或者對合同中規定業主的權利及投標人的義務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而且糾正這種差異或保留,將會對其他按合理價格提交了實質上符合要求的投標書的投標

人的競爭地位,產生不公正的影響。

    26.3  如果投標書實質上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業主將予以拒絕并且不允許投標人

通過修正或撤消其重大差異或保留使之符合要求。

    27 誤的修正

    27.1  業主應對確定為實質上符合要求的投標書進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計算上或累計

上的算術錯誤,業主修正錯誤的原則如下:

    (a)如果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b)當單價同數量和單價的乘積的總額之間不一致時,以標出的單價為準,除非業主

認為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此時應以標出的總額為準,并修改單價。

    27.2  業主將按上述修改錯誤的方法,調整投標書的金額。在投標人的同意下,調整

后的金額,對投標人起約束作用。如果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后的金額,則其投標將被拒絕并

且其投標保證金也將被沒收。

    28 換算為單一的貨幣

    投標價格為投標人提出所需的各種貨幣(包括已表明的支付貨幣或用一定百分比表示

的不同貨幣)的總和。為了做好評價和比較,業主將把標價中可支付的各種貨幣金額(不

包括暫定金額但包括計日工),按前附表第17欄所述日期當天的北京中國銀行總行公布的

賣價兌換率折合為人民幣元。

    29  投標書的評價與比較

    29.1  業主將僅對按照本須知第26款確定為實質上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書進行評

價與比較。

    29.2在評標過程,業主將通過如下方法調整投標價格確定每一份投標控的評標價格:

    (a)按照第27款的規定修改錯誤;

    (b)在工程量清單匯總表中扣除暫定金額和應急費(如果有的話),但應包括具有競

爭性標價的計日工。  

    (C)按第28款的規定將上(b)中提及的金額換算為一種貨幣額;

    (d)加入根據本須知第29.3款確定的,由于動員預付款數量的變化而引起的可用人

民幣表示的費用;

    (e)根據本須知第29.4款的規定而確定的,由于提前完工而給業主帶來的超前收益;

    (n)為不反映在投標價中或上面提到的其他調整中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數量變化,

偏離或選擇報價做的適當調整;

    (g)對于超出規定要求技術標準的技術選擇報價,在評標時不將任何因其引起的附

加收益考慮進評估價中。

    29.3  由于投標人按本須知第16.1款提交的動員預付款數量的變化和由于投標人按本

須知第16.2款提交的數量變化,而使業主增加或減少的貨幣費用應按月計算成現行凈值,

并以前附表第18欄所述的貼現率,按本須知第28款規定的日期,貼現成現值,然后加到投

標人的投標價格中,僅用做評標時的比較。

    29.4  為了比較不同的投標人提交的不同完工期,因投標人先期完成工程而給業主帶

來的超前收益應以考慮,為此應給出一個按月的百分比,并據此百分比確定不同的完工期

所帶來的不同的超前收益,此超前收益百分比在前附表第19欄中列出,計算時應以此百分

比乘以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價(應為修正過的)。由此得出的先期完工效益將按上述第29.3

款的規定貼現為現值,然后加到投標價格中僅做評標的比較用。

    29.5  業主有保留接受或拒絕任何變化偏離或選擇性報價的權力。凡超出招標文件規

定的,或給業主帶來未曾要求的效益的變化、偏離、選擇性報價或其他因素在評標時將不

予考慮。

    29.6  適用于合同執行期間的價格調整條款,在評標時不予考慮。但不同投標人提交

的外幣需求在評標時作為評標的因素之一考慮。

    29.7  如果中標人的投標價格與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擬實施l程的費用估算嚴重不平衡,

業主可要求中標人將本須知第34款規定的履約保證金金額增加到前附表第20欄要求的數額。

    29.8  其他附加的評標準則,如果有的話,將在前附表第21欄指明。

    29.9  所有據第16.3款規定的技術選擇報價將與按標書基本設計要求提交的報價在

同等基礎上進行評估。

 

 

                    合同授予

 

    30  合同授予標準

    據本須知第31款之規定,業主將把合同授予其投標書在實質上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按本須知第29款的規定、經評價為最低評估標價的投標人。同時也規定,該投標人必須

具有有效實施合同的能力和財力。(參見第3.5款)。

    31  業主接受任何投標和拒絕任何投標或所有投標的權力

    盡管有本須知第30款的規定,業主在簽約前任何時候均有權接受或拒絕任何投標,

宣布投標程序無效,或拒絕所有投標,并對由此引起的對投標人的影響不承擔任何責任,

也無須將這樣做的理由通知受影響的投標人。

    32  授標通知

    32.1  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業主將以電傳傳真或電報的形式通知中標人并以掛號

信的形式確認其投標被接受,在該信中(以下和在合同條件中稱為“中標通知書”)出

業主對承包人按合同實施、完成和保修工程的支付總額(以下和在合同條件中稱為“合

同價”)。

    32  中標通知書將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32.3  中標人按本須知第34款的規定,提供了履約保證金后,業主將及時通知其他

未來中標的投標人。

    33  合同協議書的簽暑

    33.1  在中標的投標人被通知中標的同時,業主將:

    (a)將招標文件提供的合同協議書格式,連帶其他雙方達成的協議簽字后寄給中標

人,在此情形下,中標人應在收到上述協議書的21天之內簽字并退還給業主,或者

    (b)邀清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28天內,派代表前來簽約,簽約的時間及地點將

在此邀請信中批明。

     33.2  協議書業經承包人簽字并經當地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

     34  履約保證金

     34.1  在接到中標通知書28天內,中標人應按合同規定向業主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

約保函。投標人可使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履約保證金的格式也可使用其他業主可以接受的

格式。

     34.2  如果中標人的履約保證是以銀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則該銀行保函應由:

     (a)中國銀行,或其他在中國開業的中國或國外的銀行開具,或者由中國銀行的往

來銀行通過中國銀行開具,或

     (b)由業主可接受的外國銀行開具。

     34.3  如果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是以擔保書的形式提供,該擔保書應由中國人民保險

公司開具;或者由業主可接受的外國擔保或保險公司開具。

     34.4  如果中標人不遵守本須知青第33款或第34款的規定,業主將有充分的理由撤回

授標,并沒收投標保證金。

,mily: 宋體; mso-hansi-font-family: 宋體">一個或幾個投標書簽字人小簽。

    18.4  每位投標人對每個合同只能提交一份投標書(按第16款提供的選擇性報價除

外)。任何投標人都不允許以任何方式參與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標人的投標。如果已作為

一個聯營體的成員參加的投標,就不能獨立地或者再參加另一聯營體對同一個合同投標。

 

 

                              投標書的提交

 

    19  投標書的密封與標志

    19.1  投標人應將投標書正本和副本分別雙層密封包裝,并在包裝上正確標明“正本”

或“副本”。

 

    19.2  在內層和外層包裝上都應:

    (a)寫明如前附表第14欄所述的負責開標的單位和地址。

    (b)具有下列識別標志:

    (1)投標建設____合同

    (2)_____(招標編號)

    (3)_____項目(工程的名稱)

    (4)_____前不得開封(前附表第15欄所述時間及日期)

    在內層包裝上應注明投標人的名稱與地址,以便投標被宣布遲到時,能原封退回。

    19.3  如果外層包裝上沒有按上述規定密封并加寫標志,業主將不承擔投標書

錯放提前開封的責任,由此造成的過早開封的投標書,業主將予以拒絕,并退還給

投標人。

    20.1  投標人應按前附表第14欄所述的地點,在第15欄所述的或在據第9款規定

所延長的日期和時間之前將投標書遞交給業主。

    20.2  業主有權按第9款的規定頒發修改書,延長投標書遞交的截止時間。這時,

原截止時間前,業主和投標商的權利和義務相應延長至新的投標截止時間。

    21  遲到的投標書

    業主在第20款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標書,將原封退回投標人。

    22  投標書的修改與撤回

    22.1  投標人可以在遞交范書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標書。但這種修改與撤回通

知,須以書面形式在第20款規定的遞交標書截止日期前送達業主。

    22.2  除在第22.3款情況下,投標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應按第19條關于投標書

遞交的規定備制、密封、標志和遞交,另還應在內層信封上標明“修改”或“撤回”

字樣。

    22.3  撤標通知書也可以采用傳真的方式,只要此傳真在投標截止日以前收到

并滿足下列條件:

    (a)傳真件應按第3.6條采用上端印有投標人名稱、地址、電話或標志的信箋。

對聯營體則應采用上端印有主辦人名稱、地址、電話或標志的信箋。

    (b)傳真件列出了木須知第I9.2款對內外包裝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C)非常清楚地標明“撤回”字樣。

    (d)傳真由投標的簽字人簽字,簽字人的簽字方式及職務應與投標書上的一致。

    (e)同時給出一份相同內容的電傳,此電傳應有確認的標志(例如電傳的電傳

號)作為對上述傳真的輔助證明。但此電傳也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收到。

    在正式承認撤標書以前.關于此類傳真的來源,業主可以,但并非必須,在開

標時進一步確認。而且業主不承擔因承認撤標書而引起的責任。

    22.4  按照本項知25款的規定,在投標書遞交截止時間后,不能更改投標書。

    22.3  根據本須知第15款的規定,在投標截止日期與標書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日

期終止日之間的這段時期內,投標人不能撤回標書,否則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開標與評標

 

    23 開標

    23.1  在有投標人委派來參加開標的投標人代表在場的情況下,業主將于前附表第

16欄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標,參加開標的投標人代表應簽名報到以證明其出席。

    23.2  除了對按照須知第22款的規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書的投標書將不予開封

之外,業主將檢查投標書,以便確定它們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標保證金,是

否正確地簽署了文件,以及投標書是否按順序編制。

    23.3  投標人名稱、總投標價、其他大標項價,標價修改書和投標撤回書(如有的

話)以及要求的投標保證金的提供和業主認為適當的其他細節均將在開標時宣布。

    23.4  業主將準備開標會議紀錄,包括23.3款規定的公開宣布的內容。

    24  過程保密

    24.1  公開開標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標人合同為止,凡屬于審查、澄清、評價和比

較投標的有關資料且與授予合同有關的信息,都不應向投標人或與該過程無關的其他人

員泄露。

    24.2  投標人在投標書的審查、澄清、評價和比較以及授予合同決定的過程中,對

業主施加影響的任何企圖和行為,都可以導致取消其投標。

    25  投標書的澄清

    為了有助于投標書的審查評價和比較,業主可以個別地要求投標人澄清其標書,包

括單價分析表。有關澄清的要求與答復,應以書面、電報、電傳、傳真的形式進行,但

不應尋求,提出或允許更改標書中的價格和實質性內容。但是按本須知第27款規定凡屬

業主評標時發現的算術錯誤則不在此列。

 

 

                          投標書合格性的確定

 

    26.1  在詳細評標之前,業主將首先審定每份投標書是否在實質上符合招標文件的要

求。

    26.2  就本條款而言,實質上符合要求的投標書應該與招標文件的全部條款、條件和

規范相符,無重大差異和保留。所謂重大差異或保留是指對工程的范圍、質量、工程的實

施產生重大的影響;或者對合同中規定業主的權利及投標人的義務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而且糾正這種差異或保留,將會對其他按合理價格提交了實質上符合要求的投標書的投標

人的競爭地位,產生不公正的影響。

    26.3  如果投標書實質上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業主將予以拒絕并且不允許投標人

通過修正或撤消其重大差異或保留使之符合要求。

    27 誤的修正

    27.1  業主應對確定為實質上符合要求的投標書進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計算上或累計

上的算術錯誤,業主修正錯誤的原則如下:

    (a)如果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b)當單價同數量和單價的乘積的總額之間不一致時,以標出的單價為準,除非業主

認為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此時應以標出的總額為準,并修改單價。

    27.2  業主將按上述修改錯誤的方法,調整投標書的金額。在投標人的同意下,調整

后的金額,對投標人起約束作用。如果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后的金額,則其投標將被拒絕并

且其投標保證金也將被沒收。

    28 換算為單一的貨幣

    投標價格為投標人提出所需的各種貨幣(包括已表明的支付貨幣或用一定百分比表示

的不同貨幣)的總和。為了做好評價和比較,業主將把標價中可支付的各種貨幣金額(不

包括暫定金額但包括計日工),按前附表第17欄所述日期當天的北京中國銀行總行公布的

賣價兌換率折合為人民幣元。

    29  投標書的評價與比較

    29.1  業主將僅對按照本須知第26款確定為實質上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書進行評

價與比較。

    29.2在評標過程,業主將通過如下方法調整投標價格確定每一份投標控的評標價格:

    (a)按照第27款的規定修改錯誤;

    (b)在工程量清單匯總表中扣除暫定金額和應急費(如果有的話),但應包括具有競

爭性標價的計日工。  

    (C)按第28款的規定將上(b)中提及的金額換算為一種貨幣額;

    (d)加入根據本須知第29.3款確定的,由于動員預付款數量的變化而引起的可用人

民幣表示的費用;

    (e)根據本須知第29.4款的規定而確定的,由于提前完工而給業主帶來的超前收益;

    (n)為不反映在投標價中或上面提到的其他調整中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數量變化,

偏離或選擇報價做的適當調整;

    (g)對于超出規定要求技術標準的技術選擇報價,在評標時不將任何因其引起的附

加收益考慮進評估價中。

    29.3  由于投標人按本須知第16.1款提交的動員預付款數量的變化和由于投標人按本

須知第16.2款提交的數量變化,而使業主增加或減少的貨幣費用應按月計算成現行凈值,

并以前附表第18欄所述的貼現率,按本須知第28款規定的日期,貼現成現值,然后加到投

標人的投標價格中,僅用做評標時的比較。

    29.4  為了比較不同的投標人提交的不同完工期,因投標人先期完成工程而給業主帶

來的超前收益應以考慮,為此應給出一個按月的百分比,并據此百分比確定不同的完工期

所帶來的不同的超前收益,此超前收益百分比在前附表第19欄中列出,計算時應以此百分

比乘以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價(應為修正過的)。由此得出的先期完工效益將按上述第29.3

款的規定貼現為現值,然后加到投標價格中僅做評標的比較用。

    29.5  業主有保留接受或拒絕任何變化偏離或選擇性報價的權力。凡超出招標文件規

定的,或給業主帶來未曾要求的效益的變化、偏離、選擇性報價或其他因素在評標時將不

予考慮。

    29.6  適用于合同執行期間的價格調整條款,在評標時不予考慮。但不同投標人提交

的外幣需求在評標時作為評標的因素之一考慮。

    29.7  如果中標人的投標價格與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擬實施l程的費用估算嚴重不平衡,

業主可要求中標人將本須知第34款規定的履約保證金金額增加到前附表第20欄要求的數額。

    29.8  其他附加的評標準則,如果有的話,將在前附表第21欄指明。

    29.9  所有據第16.3款規定的技術選擇報價將與按標書基本設計要求提交的報價在

同等基礎上進行評估。

 

 

                    合同授予

 

    30  合同授予標準

    據本須知第31款之規定,業主將把合同授予其投標書在實質上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按本須知第29款的規定、經評價為最低評估標價的投標人。同時也規定,該投標人必須

具有有效實施合同的能力和財力。(參見第3.5款)。

    31  業主接受任何投標和拒絕任何投標或所有投標的權力

    盡管有本須知第30款的規定,業主在簽約前任何時候均有權接受或拒絕任何投標,

宣布投標程序無效,或拒絕所有投標,并對由此引起的對投標人的影響不承擔任何責任,

也無須將這樣做的理由通知受影響的投標人。

    32  授標通知

    32.1  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業主將以電傳傳真或電報的形式通知中標人并以掛號

信的形式確認其投標被接受,在該信中(以下和在合同條件中稱為“中標通知書”)出

業主對承包人按合同實施、完成和保修工程的支付總額(以下和在合同條件中稱為“合

同價”)。

    32  中標通知書將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32.3  中標人按本須知第34款的規定,提供了履約保證金后,業主將及時通知其他

未來中標的投標人。

    33  合同協議書的簽暑

    33.1  在中標的投標人被通知中標的同時,業主將:

    (a)將招標文件提供的合同協議書格式,連帶其他雙方達成的協議簽字后寄給中標

人,在此情形下,中標人應在收到上述協議書的21天之內簽字并退還給業主,或者

    (b)邀清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28天內,派代表前來簽約,簽約的時間及地點將

在此邀請信中批明。

     33.2  協議書業經承包人簽字并經當地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

     34  履約保證金

     34.1  在接到中標通知書28天內,中標人應按合同規定向業主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

約保函。投標人可使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履約保證金的格式也可使用其他業主可以接受的

格式。

     34.2  如果中標人的履約保證是以銀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則該銀行保函應由:

     (a)中國銀行,或其他在中國開業的中國或國外的銀行開具,或者由中國銀行的往

來銀行通過中國銀行開具,或

     (b)由業主可接受的外國銀行開具。

     34.3  如果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是以擔保書的形式提供,該擔保書應由中國人民保險

公司開具;或者由業主可接受的外國擔保或保險公司開具。

     34.4  如果中標人不遵守本須知青第33款或第34款的規定,業主將有充分的理由撤回

授標,并沒收投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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