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書與支付
60.1月報表
承包人應在每月末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四份接監理工程師要求的格式報表,每份均由監
理工程師按第15.1款規定的承包人代表簽字,報表包括承包人認為到月底自己有權得到的以
下有關各項的款額:
(a)已實施的永久工程的價值;
(b)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它項目,包括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計日及類似項目;
(c)表列材料及承包人在工地交付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待安裝設備發票價值的百分比,如
投標書中附錄中所注明的;
(d)按第70款的調整;
(e)按合同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任何其它金額。
如適應,月報表應包括如下項目并按其順序考慮:
(l)截止到本月末已實施完成永久工程以人民幣計價的估計合同值,該值應據56款規定
為工程量清單中書明的場本單價乘以由監理工程師測定的工程量。
(2)按(1)中所述方法截止到上月末完成的永久性工程的估算合同值。
(3)以當地貨幣表示的本月永久工程合同估算值,即上述(1)減掉(2)。
(4)據表1所表明的外幣百分比計算出(3項中當地貨幣和外幣的數額根據52款規定,它
是受變更影響的。
(5)據52款規定,以反映以當地貨幣和外幣表示的費用的變化數額。
(6)截止到本月末已完成并獲批準的計日工數額,減去所有以前以中期付款證書所批準
的數額,并據工程量清單計日工表確定的內容書明當地貨幣和外匯的數額。
(7)據70款規定,如有的話,由于后繼法規所導致的費用數額,以當地貨幣和外國貨幣
表示。
(8)按60.3款規定,對于本月已到達工地的材料和即將用于工程,還沒有安裝的工程設
備,以當地貨幣和外國貨幣表示的永久工程的任何款額。
(9)據60.4款規定,將本款(4)(5)(6)(7)所述的數額之和乘以60.4款所書明的
百分比所得的保留金數額。
(10)據本款動員預付款之規定所致的增加或扣減的數額。
(11)合同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以一種或多種貨幣表示的任何其它數額。
60.2 月支付
監理工程師在收到上述報表后28天內證實或修改該報表,向業主證明他認為到期應支付
給承包人的有關付款金額,但應:
(a)第一、保留按投標書附錄注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承包人根據第60.1款(a)、(b)、
(c)和(e)有權得到的款額而計算出的保留金額直至該保留金的款額達到投標書附錄中規
定的限額為止;
(b)第二、扣除第47款規定之外的承包人到期應付給業生的任何金額。
但是如果在各次保留與扣除金額之后的凈額少于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中期付款證書的最
小限額時,監理工程師不必按本款開具任何付款證書。盡管有本條款或合同任何其它條款,
在承包人提交履約保證并經業主批準之前,監理工程師將不對任何支付開具證書。
60.3 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預付款
承包人只能與合格材料供應商訂立材料協議,已簽協議付應送交監理工程師。
承包人有權得到這些款額,只要監理工程師確立對于用于但未進入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設
備是適應的。
(1)材料符合永久工程的規范要求;
(2)這些材料已送至工地,且良好儲存并有防止損失或損害或變質的措施,使監理工程
師滿意;
(3)承包人有關要求、訂單、收據的記錄,材料和設備的使用應以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方
式進行且此記錄應完好讓監理工程師檢查;
(4)承包人應隨月報表提交現場材料和設備的估價價值,連同監理工程師所要求的有關
方面文件(1)材料成本(2)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所有權的證據和(3)有關付款;
(5)這些材料的所有權應歸屬業主;
(6)給承包人的款額不應超過下述的75%:
(a)進口材料的CIF價,或
(b)當地制造材料的出廠或貨柜價,或
(c)當地生產材料的堆場價,如砂、集料和碎石等,
(7)這一款額在材料與工程設備到達現場的當月計付,在材料與工程設備進入工程的當
月扣回;和
(8)這種支付不應視為對此材料的批準。
60.4 保留金
據第 6O.1款規定,數額為月度中期付款證書中書明的 10%的保留金應由監理工程師在
首項或以下各項證書中予以扣減(以下稱為保留金)直到扣減數額累計達到投標書附錄中列
出的占合同價的百分比例的數額為止。
6D.5 保留金的支付
在簽發全部工程的移交證書之時,監理工程師將把一半保留金付給承包人;或在簽發永
久工程一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時,監理工程師將把由他確定的同該永久工程一區段或部分
相應的金額開具證明,支付給承包人。
在工程的保修期滿后,另一半保留金將由監理工程師開具證明,支付給承包人,并規定
如果根據第48教的規定在不同的保修期已經適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區段或部分時,“保修期滿”
一詞在本款中應視為是指最后的那一個保修期的期滿。
進一步規定,如果在此時,據49款和50款規定仍有應由承包人實施的任何未完成工作,
監理工程師將有權拒絕開具證明,直至在監理工程師認為承包人完成了剩余工程才支付保留
金的余額部分。
60.6 動員預付款
業主將向承包人提供一筆無息預付款,用于工程的動員費用(下稱“動員預付款”),
其數額為在投標書附錄中列明的合同價的百分比,并以表I一當地貨幣與外幣需求表中所開
列的外幣和當地貨幣的比例進行支付。
如果承包人因出錯或謀劃濫用動員預付款,業主有權立即收回。
60.7 動員預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人承擔以下工作后14天內監理工程師將向業主發出證書(一份復印件送承包人)
以下稱動員預付款支付證書:
(a)已簽署了合同協議書;以及
(b)據 10.1 款規定提供履約保證金;以及
(C)提供業主同意的格式和銀行出具的等同于動員預付款數額和幣種的無條件銀行保函。
銀行保函應保持有效直到動員預付款據60.8款規定全部回收為止。但其數額應隨回收額增加
而持續遞減,正如據本條規定而發出的中期支付證書所述。業主將在收到動員預付款支付證
書后28天內支付動員預付款。
60.8 動員預付款的扣回
動員預付款將從業主給承包人的付款中扣回,從工程正式開工后第四個月開始,在中期
付款證書中扣回。
扣回以等月扣還形式,直到合同中規定的竣工期前3個月回收完畢。
如果任何中期付款證書的數額小于根據本款規定的扣還量,其差額部分應視為債務并轉
入下一中期付款證書中。
60.9 對支付證書的改正
監理工程師有權在任何中期付款證書中更正或修改以前發出的證書,如果進行的任何工
程使他不滿意,他有權在任何中期付款證書中刪去或減少該工程的價值。
6O.10 竣工報表
在發出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后84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的提交一份最終報表及輔助
文件,并以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格式詳細說明:
(a)到本移交證書載明的日期為止,按合同規定所有已完工作的最終價值;
(b)任何承包人認為應支付給他的款額;
(c)任何承包人認為根據合同應給他的估計值。
估計值應在最終報表中分別表明,監理工程師將銀60.2款規定開具證明。
60.11 最終報表
據62.1款規定在發出保修證書56天內,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形式提交一份最終
證書草案(下稱草案)及其它輔助文件供監理工程師參考。草案應詳細說明:
(a)據合同規定進行的全部工程的價值,和
(b)承包人認為按合同應付給他的任何追加款項。
如果監理工程師不同意或者不能確認最終草案的任何部分。承包人就提供監理工程師可
能需要的進一步資料,并對草案進行雙方同意的改動。承包人再縮寫并提交給監理工程師作
為一致同意的最終報告(在本條件中稱為“最終報表”)。
60.12結清
在提交最終報表時,承包人應給業主一份書面結清單,進一步證實最終報表中的總額相
當于由合同引起的或與合同有關的全部和最后確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所有金額,并將一份副
本呈交監理工程師。但該結清單只是在根據60.13款頒發的最終證書規定的應支付的款項支付
之后以及第10.1款的提及的履約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之后才能生效。
60.13 最終證書
在收到最終報表和書面結清單后21天內,監理工程師應向業主發出最終支付證書復印件
送承包人監理,表明;
(a)監理工程師認為按合同最終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額;
(b)在對業主以前支付過的所有款額和根據合同(除第47款外)業主有權得到的全部金
額加以確認后,業主還應支付給承包人,或者承包人還應支付給業主的余額(如有的話)。
60.14 計價貨幣
計價貨幣應為投標書附錄中所規定。為支付方便,計價貨幣與其它幣別的折算應按第72
款規定進行。
60.15 對承包人的支付
業生向承包人的支付應以承包人在表1—當地貨幣與外幣需求表中所表明的幣別和比例
進行,但規定上述幣別和比例應據任一方的請求根據合同條款第51款和52款的規定隨時變化
調整。
60.16 支付時間 I
在監理工程師按本條款或合同的任何其它條款頒發的任何中期證書中規定的應支付給承
包人的款額,在該中期證書被送交業主后28天之內,或在第60.13款提及的最終證書送交業
主后56天內,由業主支付給承包人,但受第47款的約束。若業主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
則業主應按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利率,從應付之日起計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額的利息。
本款之規定不損害承包人根據第69款享有的權力。
60.17 支付地點 I
業主向承包人的交付應按合同中規定的貨幣,支付到由承包人指定的銀行帳戶中。
6O.18 對業主的支付
所有由承包人向業主的支付,包括以扣減方式或抵消方式,均應按以下方式進行:
(a)在以前由業主花費的任何數額償還的情況下,支付應以相同幣別相同比例的形式D
進行a【
(b)對于根據第47款的違約賠償費(如有),支付應以表1—當地貨幣與外幣需求表1
中列明的幣別和外幣比例進行。
(c)在其它情況下,支付應以雙方同意的幣別和數額進行,或如達不成一致意見,應以
監理工程師認為合理和公平的確定為準。
(d)對于動員預付款扣回還應按60.3款規定進行。
60.19 業主責任的終止
除非承包人在其最終報表中(除非這些情況發生在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發出之后〕以及
第60.10款提及的竣工報表中已經包括了索賠要求,業主將不承擔任何有關執行合同,施工工
程或執行合同有關的任何事項或事物的任何責他。
61.1 僅憑保修證書批準
只有據62款規定的保修證書才能被視為構成工程的批準。
62.1 保修證書
在監理工程師簽發保修證書并呈交給業主,將一副本送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盡其義
務施工并竣工,且對缺陷的修補符合監理工程師要求之前,不應認為合同已經結束。保修證
書應由監理工程師在保修期滿后的28天內發給;或如果適用于永久工程各區段或各部分的保
修期限不同,則在一個保修期滿或根據本合同第49款和50款規定任何被指令進行的工程已完
成并符合監理工程師要求之后簽發保修證書,但保修證書的頒發不應是將第60.5款規定的第
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給承包人的先決條件。
62.2 未盡義務
盡管保修證書已經頒發,承包人和業主仍應對在保修證書頒發前按合同規定的履行保修
證書頒發時尚未完成的義務承擔責任。為了確定任何該類義務的性質和范圍合同仍視為對合
同雙方有效。
補救措施
l
63.1承包人的違約
如果由于承包人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愿或非自愿的倒閉、清理或解散(但為合并或改
組而自愿清理者除外),或破產或與債權人協議,或與債權人為受益人的轉讓,或同意在其
債權人監督委員會的監督下執行,合同或如果財產接管人、管理人、受托人或清理人被委托
接受其財產的任何實質部分,或如果根據有關對債務的重新組織、安排或調整的任何法律或
法規,對承包人的訴訟開始,或有關解散和清理的決定通過時,或如果采取任何措施控制了
承包人的財產的主要部分的證券所有權,或根據任何適用的法律,采取同上述具有同等效力
的行動或發生有關此類事件對涉及承包人及財產或與3.1款規定相違背;或對其貨物征稅;
或如果監理工程師發給業主證書證明并抄送承包人,在監理工程師認為,承包人:
(a)已放棄合同,或
(b)無正當的理由;
(1)未按41.1款規定開工,或
(2)在接到46.1款規定的通知后28天內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來繼續進行施工,或
(c)在接到37.4款規定的通知或39.1款規定的指令后28天內,未遵照執行,或
(d)盡管在此之前在監理工程師的書面警告,仍一貫或公然忽視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或
(e)與4.1款相違背,
則業主在通知承包人14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義務和責莊或不影響合同
給予監理工程師或業主的權力的前提下,進駐工地和終止雇用承包人,并自己或雇用他人
完成工程施工、業主或其他承包人可以利用一切認為合適的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臨時
工程和材料完成工程并且業主可隨時出售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和未用機具和
材料;并將所得視為據合同承包人轉給業主的款項。
63.2 終止日的估價
在業主進駐并終止承包人后,在實際上盡可能短的時間內,監理工程師應單方面地或
通過與各方協商或在協商后,或在他進行了他認為適宜進行或實施的調查或查詢后,確定、
決定并證明:
(a)在進駐工地并終止合同時,承包人根據合同已由其實際完成的工程,已經合理地
得到或理應得到的任何款額(如有時)。
(b)已經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的設備和臨時工程的價值。
63.3 終止后的付款
如果業主按本款規定終止雇用承包人,則在保修期滿以前,以及其后監理工程師查清
施工、完工與維修缺陷費用、完工拖延損失賠償費(如有時)以及業主名下支付的所有其
它款項并開具證明以前,業主不應負責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規定的任何款項(包括損失費)。
此后,承包人才能有權得到由監理工程師證明承包人合格完工時原應支付給他并扣除上述
款額之后的款額(如有時)。如果此項款額超過承包人合格完工時原應付給他的款額,則
根據要求,承包人應將比超出部分付給業主。此項款額應視為承包人欠業主的債務因而應
于償還。
63.4 協議利益的轉讓
除法律禁止外,如監理工程師在按63.1款提及的進駐和終止后14天內指示,承包人應
將其簽署的為任何貨物或材料或服務的提供和/功為履行合同實施任何工作的任何協議的
利益轉讓給業主。
64.1 緊急修復工作
無論是在工程施工期間還是在保修期內,如由于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發生或發生與
之有關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監理工程師認為進行任何修補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
全的緊急需要,而承包人無能力或不愿立即進行這項工作時,則業主可在監理工程師認為
必要時,雇用其他人員從事該項工作并支付有關費用。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由業主如此
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應屬承包人負責按合同自費進行者,則監理工程師應與業主及承包人協
商后,確定由此產生或隨之產生的全部費用,由業主向承包人索回,并由業主從付給或應
付給承包人款項中扣除。監理工程師應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發生任何上述緊急
情況后,監理工程師應在合理可行的條件下,盡快通知承包人。
特抗岡隊
65.1 對特異風陣不承擔責任
承包人對任何由65.2教特殊風險引起的有關下列后果,均不負賠償或其它責任:
(a)除了對按39款規定在特殊風險發生前被宣布為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對工程的破壞
或損害,或
(b)對業主或第三者的財產的破壞或損害,或
(C)對人身的傷亡。
65.2 特殊風險
特殊風險為20.4款(a)段至(5)所定義的風險。
65.3 特殊風險對工程的損害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風險使工程,或任何在工地或在工地附近,或在運往工地途中的材
料或工程設備,或承包的設備遭到破壞或損害時,承包人根據合同有權要求支付任何如上
所述被破壞或受損害的已實施的永久工程和任何材料、設備的款機并且按監理工程師的要
求或完成這項工程確屬必要時,承包人有權得到下列款項:
(a)對受破壞或受損害的工程進行修復的費用;
(b)替換或修復上述材料和承包人的設備的費用。
監理工程師應根據52款規定,決定合同價的增加額(考慮監理工程師確定的替換承包
人設備的合理價格),并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65.4 炮彈、導彈
無論何時何地由于地雷、炸彈、子彈、手榴彈或其他炮彈、導彈、彈藥或戰爭用爆炸
物發生配炸或沖擊造成的破壞、損害或人身傷亡,均應視為上述特殊風險的后果。
65.5 由特殊風險引起的好用出加
除根據合同任何其他條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其他款項外,業主應償付承包人由于上
述特殊風險引起或導致或以任何方式與其有關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的任何費用,但不包
括本文第39款規定的在特殊風險出現之前就已宣告不合格的工程的重建費用,但以本款下
文中關于戰爭爆發條款中的各項規定為條件。承包人應在獲悉任何此類費用后立即通知監
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后,決定上述承包商的費用數額并加合同
價中,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65.6 戰爭爆發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爆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也不論其對工程施
工在經濟上或物質上有無影響,則除非按本款規定合同已經終止,否則承包人應繼續盡最
大努力為完成工程施工直到合同終止。在戰爭爆發后的任何時候,業主均有權通知承包人
終止合同,一經發出此項通知,除本款和執行第67款規定的各方權利外,此合同應告終止,
但不損害雙方任何一方對在此以前的任何違約所應有的權利。
65.7 合同結止時承包人設備的撤離
如果根據65.5款規定終止合同,承包人應盡快從工地撤離一切承包人設備,并為其各
分包人的撤離提供相同的方便。
65.7 合同終止后的付款
如果合同按上述條件終止,業主應按合同中規定的單價和費用支付承包人在合同終止
之日以前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費用,包括帳上尚未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與項目,并另外支付
下述費用:
(a)有關任何在工程量清單中提及的預備性項目的應付款項,只要這些項目中的工作
或服務已經進行或履行,及任何上述項目中其工作或服務已經進行或履行了的那一部分的
費用。
(b)為該工程所合理訂購的材料、設備和貨物的費用,如其已經交付承包人或承包人
對之依法有責征收貨時,而業主一經支付此項費用后,該項材料、設備和貨物即成為業主
的財產。
(C)承包人為完成整個工程所合理開支的任何費用的總額,但上述費用未包括在本款
提及的任何其他費用中。
(d)按65.3及65.5款規定應支付的任何追加費用。
(e)按65.7款規定考慮到已經或即將支付已實施工作的費用,承包人設備撤離的合理
開支以及如當承包人提出要求時,將承包人的設備運回其注冊國內的主要設備基地或其他
目的地的費用,但不得多索費用。
(f)承包人所雇用的所有從事工程施工及與工程有關的職員和工人在合同如此終止時
的合理遣運費。
業主除按本款規定支付任何應付費用外,有權要求承包人償還任何有關承包人的設備、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預付款的未結算余額以及在合同終止之日,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償還
業主的任何其他款額。任何據本條支付的款額,應由監理工程師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后
決定,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并抄報業主。
解除履約
66.1 解除履約時的付款
如果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發生雙方無法控制的任何情況,以致雙方中任何一方不可
能或不合法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或根據管理該合同的法律,雙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繼續履
約,則合同如已按第65款規定終止時,應由業主支付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額應與第65款
規定的應付款額相同。
67.1 監理工程師的決定
如果業主與承包人之間發生了爭端,這些爭端無論是與合同或工程施工有關的或由其
產生的無論在施工過程中或完成工程后,無論是在放棄合同、終止合同之前或之后,包括對
監理工程師的意見、指令、決定、證書或估價有爭議的問題,首先應書面通知監理工程師
及抄送另一方。通知應說明是根據本款規定作出的。在收到通知84天內監理工程師應將其
決定通知業主及承包人,其決定也應注明是據本款作出的。
除合同已被放棄或被終止外,承包人應在各種情況下以全力進行工程施工。除監理工
程師的決定按下文規定通過友好解決或仲裁裁決修改外,承包人及業主應對監理工程師的
決定付諸實施。
如果業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對監理工程師的任何決定不滿意,或監理工程師在收到通
知后的84天內未作出決定,業主或承包人在收到決定后70天或在此之前或在上述84天到期
后的第70天或在此之前根據具體情況,通知對方及抄送監理工程師供其參考,要求根據下
過規定對爭端開始仲裁的意向。這一通知擔下述規定使發出通知的一方有權要求
述有關的爭端開始促裁。按67.4款規定,無此通知,仲裁不能開始。
如果監理工程師已對爭端事項向業主及承包人發出了通知,而在接到監理工程師就此
事的通知后70天內,承包人和業主均未發出要求開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則所說的監理工程
師的通知應是最終對業主及承包人雙方有約束的決定。
67.2 友好解決
在按67.1款規定發出開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后,除非雙方就爭端不能首先友好解決,仲
裁方可開始。除非雙方另有協議,無論爭端是否友好解決,仲裁應在通知書發出后的第56
天以后方可開始。
67.3 仲裁
有關下面的任何爭端:
(a)如果監理工程師所做的任何決定未能按照第67.1款規定成為最終決定并具有約束
力;以及
(b)未能在第67.2款規定的期間內達成友好解決,
則應遞交仲裁,仲裁在北京或中國的工程所在地,依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的仲裁規則或在香港進行。
上面所說的仲裁人有全權公開、復查和修改監理工程師有關對爭端所做的任何決定、
意見、指示、判決、證明或估價。
雙方中任何一方在向仲裁人申訴的證據或論據均不應限于與爭端有關的任何事項。監
理工程師按上述規定做出的任何決定,均不應取消他作為證人在仲裁人面前就上述提交仲
裁人的與爭端有關的任何問題作證的資格。
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竣工之后進行。但業主、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義務在工程
施工過程中不得因正在進行中的仲裁而改變。
67.4 未能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決定
如果在67.1款規定的期限內,業主或承包人未發出要求開始仲裁的意向通知,且與此
有關的決定已作為最終決定并有約束力,則如果一方按上述決定執行,另一方在不影響任
何其權利的條件下,可據67.3款規定將該違約提交仲裁。第67.1和67.2款的各項規定不適
用于任何這類提交。
退知
68.1 致承包人的通知
根據合同條款由業主或監理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一切證明、通知或指示均應通過郵寄、
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方式,或派人送達承包人的主要營業機構,或承包人為此指定的其它
該類地址。
68.2 致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的通知
所有根據合同條款送至業主或監理工程師的通知,均應通過郵寄、電報、電傳或傳真
或派人送達本合同條件第1.6款中規定的地址。
68.3 地址的變更
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14天通知另一方后,將其指定地址改變工程施工所在
國家內的另一地址,并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經事先通知合同雙方亦可如此更改地址。
業主的違約
69.1業主的違約
如果業主發生下述情況:
(a)在第60 .16款中規定的付款時間期滿后的28天內,未能接監理工程師的任何證書
向承包人支付其應得的款項(此款項已扣除據合同業主有權扣除的任何其他款項);或
(b)干涉、阻撓或拒絕任何這類證書頒發所終要的批準;或
(C)宣告破產,或作為一個公司宣告停業清理時,因整頓或合并計劃進行的清理者除
外;或
(d)通知承包人,由于不可預見的原因,由于經濟混亂,使他不可能繼續履行其合同
義務。
承包人有權通知業主終止其根據合同的受雇義務,并將一副本送監理工程師。合同的
終止應于此通知發出14天后生效。
69.2 承包人設備的撤離
承包人在第69.1款規定的通知14天期限結束后,將不受本文第54.1款規定的約束,盡
快從工地撤離所有其帶至工地的設備。
69.3 合同結止時的支付
在合同如此終止的情況下,業主在對承包人付款方面所承擔的義務與合同第65款規定
終止時所應承擔的付款義務相同,但除第65.8款中規定的各項付款外,業主還應支付承包
人由于該種終止造成或該種終止有關或由其后果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發生的金額。
69.4 承包人暫停工作的權力
不損害60.16款規定承包人對利息的權力及據69.1款終止合同的權力,如果業主未能
根據監理工程師的證書在60.16款規定的期滿后的28天內,支付給承包人應得的款項(除
去合同規定業主有權扣回款項的金額),承包人在通知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后28天內,可以
暫停工作或降低施工速度。
如果承包人據此條,暫停工作降低施工速度,影響了工期或支付了費用,監理工程師
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后決定:
(a)按合同第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應增加的合同價,
并相應通知承包人,抄報業主。
69.3 復工
如果在根據69.4款通知后,承包人暫停了工作或降低了施工速度,而業生隨即支付了
包括第65.8款規定的利息在內的應支付的款項,如尚未發出終止通知,那么承包人據69.1
款的權利不再有效。承包人應盡快恢復正常工作。
費用與法規的變更
70.1 費用調回原則
因勞務、材料以及其他影響工程造價的因素的費用升降而需要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時,
此種調整應分外幣和當地貨幣兩部分進行。
價格調整將按下述條款中的公式和價格調整文件,對60.1款和60.2款規定的月支付報
表以及60.ll款規定的最終支付報表分別進行:
(a)外幣部分的價格調整系數(ADJF)應由70.2款所提供的價格調整公式得出,并據
此確定應支付承包人的數額。
(b)當地貨幣部分的價格調整應由70.3款所提供的由地方有關部門頒發的文件和原則
進行并據此確定應支付承包人的數額。
(c)如果合同中的本條款或其他條款并不包括因費用升降而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補償,
則合同中的單價和費用應認為已包括了一筆應付這種費用升降的意外費用。
(d)月支付報表中的外幣和當地貨幣部分的可調整金額應是下列兩項之差,即:
(1)根據第60.1款的規定,監理工程師認為應支付承包人的金額際扣除保留金),包
括以基本價格完成的工程量及計日工(若計日工已調整則不包括計日工),但扣除已進場的
材料款;
(2)減去在上一次由監理工程師簽發的中期支付證書中根據上述(d)(l)算出的金額。
該可調整金額應排除付給指定分包人的款項以及以實際成本或現行階格為基礎的其他款項。
(e)每月支付證書中的外幣或當地貨幣部分調整的金額應通過把價格調整系數乘以可
調整金額或按價格調整文件調整而得到,并且根據第60款的規定,這些已調整的金額將支付
給承包人,但業主可從中扣除承包人屆時應付業主的保留金、違約賠償金、應返還的動員預
付款以及其他金額。
(f)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43款規定的竣工期限內完成工程,那么,竣工期限以后至完
工這段時間以內的價格調整既可采用原定竣工日通行的價格或指數,也可采用調價時的現
行指數或價格,業主可擇其有利者。但是,如果某種工期延長符合上述第44款的規定則本
款規則僅適用于該延期期滿后進行的調整。
70.2 外幣部分的價格調整
(a)如果由來源國法定組織編制發布的下列指數有任何改變,那么因勞務費用、材料
費用和影響施工其它費用的漲落而對合同價進行的調整應按本款規定進行計算,并在據
60.1款所作的每月報表中,在據60.10款所作的竣工報表中和60.11款所作的最終報表中反
映出來;
(1)勞力來源國的勞務費用指數;
(2)材料的費用指數;
(3)影響施工其它費用的費用指數;
(b)對本款而言:
(1)“基本指數”系指遞交投標書截止日以前28天當日的適用指數;
(2)“現行指數”系指與某一具體報表有關的階段最后一天的適用指數。
但對于其價值已包括在任何這類每月報表(或竣工報表,或最終報表)中的任何工作,
如果是在第43條規定的全部工程應竣工之日(或延期日)之后進行的,那么,“現行指數“
即應為上述全部工程應竣工之日(或延期日)適用的指數。
(3)“有效值”系指下述(A)(B)兩項的差值;
(A)按第60.2、60.1或60.11款的規定承包人應得款額(在扣除保留金以前并且不包括
預付款的償還)減去用于下列各項的任何款額:
——指定的分包人實施的工作;
——第6O.1(C)款所指在現場的材料及工程設備;
——計日工、變更或任何其它基于實際費用或現行價格的項目,以及獎金(如有的
話);
——根據第7O款所做的各類調整。
(B)根據本款(b)(3)之(A)計算的,并包括在前一次報表中的款額。
(c)合同價格的調整應以有效價值乘以一個價格調整系數計算得出。該系數應為本款
(d)段給出的每一比率與下列分數的乘積之利。該分數為:
現行指數-基本指數
——————————
基本指數
采用有關指數進行計算。
(d)為計算價格調整系數,本款(c)段中提到的比率(不考慮實際工作的構成因素)
應為:
(1)有關須調整的勞務(以及監理)費用參照本款(a)(l)中提到的指數;
(2)有關要調整的材料費用參照本款(a)(2)中提到的指數;
(3)有關要調整的其它費用參照本教(a)(3)中提到的指數;
(4)不須調整的所有其它有關費用;
各項比率總計1.0O。
(e)如果在進行計算的當時還不知道某一指數值則采用可以得到的最近數值,并在
隨后的每月報表中予以日們必要的調整。
70.3 當地住幣部分的價格調整
合同價當地貨幣部分的調整應根據本款指定地方材料費用的漲落予以調整。
(a)指定材料
(1)就本款而言:
“指定材料”系指指定材料表中規定的現場施工并完成工程所需的措定當地材料。
“基本價格”系指投標書遞交截止日以前28天當日通行的指定材料的現行價格。
現行價格系指投標書遞交截止日以前28天之后的任何日期通行的指定材料的現行價格。
(2)根據本款規定所作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應通過把‘基本價格與現行價格的差
值乘以在特定現行價格有效期間內發送到現場的指定材料的數量計算得出a上述調整也許
是對合同價格的增加,也許是對合同價格的減少。
(3)承包人應盡其勤勉之職,確保不發生指定材料過于浪費的現象。任何運出現場的
指定材料都應在本款(c)段要求的記錄中予以清楚地登記。
(4)本款各項規定適用于為施工目的在現因使用的承包人設備所用的燃料,上述設備
包括承包人擁有的用于運送職員、工人、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工程設備或材料進出工
地的車輛(或是他長期租用,負責供應燃料的車輛)。上述燃料應在本款(c)段要求的
記錄中清楚地登記。本款的規定不適用于任何賣給或供給承包人的雇員或其他任何與本合
同無關的個人用車所需的燃料。
(5)承包人應自始至終注意適合的市場。購買材料時每當材料的布用變動可能引起本
款規定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時,承包人應盡其勤勉之職以與恰當地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相一致
的態度,以最便宜的價格去購進上述材料。如果任何時候出現承包人一方不夠勤勉,違約
或玩忽職守的情況,無論是在遵守上述要求時,還是其它情況下,在調整合同價格時,對
因上述不勤勉、違約及玩忽職守所造成的費用的增加將不予考慮,對本來可以降低的費用
但由于不勤勉、違約或玩忽職守而未能降低時,此筆金額應從合同價格中扣除。
(6)合同價格不應因材料費用在其它方面的波動而作調整。
(b)不包括企業管理費和利潤
在根據本款確定合同價格調整頓時,不考慮任何企業管理費和利潤。
(c)通知和記錄
當發生可以或可能導致本款所說的合同價格調整之任何事件時,承包人應立即向監理
工程師就此發出通知,承包人還應保存為使合同價格得以按本款規定進行調整所必需的帳
薄、帳單及其它文件和記錄,并在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時,提供任何所保存的發票、帳單、
文件和記錄,以及監理工程師可能要求的其它資料。
(d)竣工日以后的調整
在根據第43款確定全部工程應竣工的日期以后,或根據第48款證明的全部工程竣工日
之后,合同價格應按應竣工日或移交證書中規定之日的現行費率和現行價格(如果合適的
話)進行調整,兩個日期中取較早者。
(e)合同價格調整的確定
根據本款對任何合同價格進行調整之款,應由監理工程師根據上述各項規則確定。
70.4 權數
承包人應與其投標書一并提交上列每一價格指數的權數并由監理工程師批準。工程量
如果由于第51款規定的變化或增加而導致上述價格系數已經出現不合理、不平衡或不適用
等情況,監理工程師則有權對每一價格系數的權數進行調整。
70.5 后繼法規
如果在工程的投標書遞交截止日前28天之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工程所在省/市內,
國家或省府的法令、法規、公告或其他法律或規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機構的規定發生
了變更,或任何上述的法令、法規、政府公告、法律、規章或規定等的采用,致使承包人
在施工中的費用發生70.1款規定以外的增加或減少,則此項增加或減少的費用應由監理工
程師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予以決定,合同價格應按此相應增加或減少并通知承包人及抄
報業主。
貨幣及兌換率
71.1 貨幣限制
在工程投標書遞交截止日期前28天之后,如果工程進行施工或預定施工的所在國政府
或政府授權機構,對支付合同價格所用的一種或幾種貨幣和(或)貨幣匯兌進行限制,則
業主應對承包人因此產生的虧損或損失進行補償,且不使承包人行使其在該類事件中所應
行使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受到損害。
71.2 貨源國及貨幣的變化
如果承包人改變了工程所需的任何進口的貨源國,他應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
程師則應據此修正價格調整條款。以能反映貨物實際來源國的相關的價格指數。如果合同
價格中標明的貨幣不同相關指數來源國的貨幣,則監理工程師應決定一種用于價格調整計
算中的修正值,以防止價格調整額的扭曲。此種修正值應能適用不同輸入貨物的基本成本
價格和上浮情況,同時也能與基本價格指數日和第70.2款規定的現行價格指數日之間的
對換率的比率相適應。
72.1 兌換率
若合同規定款額的全部或部分以一種或多種外幣向承包人支付,則此項支付不應受上
述指定的一種或多種外幣與工程施工所在國貨幣之間的兌換率的變化的影響。
72.2 貨幣比例
如業主已要求投標書以一種單一貨幣表示,但以一種以上的貨幣支付,且承包人已聲
明他要求用以支付的另一種貨幣或多種貨幣的比例或款額,則適用于計算該比例或款額的
一種或多種兌換率應為在合同投標書遞交截止日期前28天的當日,由要施工工程所在國中
央銀行決定的通行匯率,并由業主在按標書遞交之前通知承包人,或在投標書附錄中予以
規定。
72.3 支付暫定金額的貨幣
如合同規定以一種以上的貨幣進行支付時,當該類金額的全部或部分使用符合本文第
58、59款規定時,有關以外幣支付的暫定金額應按72.1和72.2款所定的原則確定。
稅收 ,
73.1 中國政府對業主征收的稅收
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就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向業主征收的一切稅收由業主負擔。
73.2 中國政府對承包人征收的稅收
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就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向承包人征收的一切稅收由承包人負擔,
除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承包人所在國的政府已簽署關于對所得和財產收益相互避免雙
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73.3 中國境外的稅費
凡與本合同項下貨物和服務有關的發生在中國境外的一切稅費應由承包人負擔。
73.4 征紛稅收的參考日期
在本合同中,承包人將予以考慮反映在報價中的有關稅收的法律、規章應為投標截止
日前28天已生效實施的法律與規章。
73.5 外編人員的個人所得稅
承包人常駐的外籍工作人員、勞工應負責支付
(a)依據現行稅法和規章向其個人工資收入可征稅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征收的個
人所得稅,承包人應履行由他扣回這些稅收的職責。
(b)向他們個人征收的雜稅、費、捐等。
73.6 稅收的調整
就本合同而言,雙方同意的合同價格是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已實行的有關稅收、關稅
和費用規章條例為基礎的,如果在履行合同期間,上述稅率有任何增、減之變化或有任何
新的稅法開始實施,或既有法律廢除,或在解釋和運用中有任何變化,而這些變化使本合
同的承包人、分包人和其雇員作出新的估價,那就應該對合同價格進行公平的調整。以使
合同價格的增、減如實反映這些變化,并符合第70.5款后繼法規的有關規定。
賄賂
74.1賄賂
如果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員向任何人提出給予或同意給予或給予任何
人以任何賄賂,禮品、賞金或傭金,作為引誘或報酬,使該員采取或不采取與該合同或與
業主訂立的任何其它合同有關的行動,則業主可以進駐工地和工程并終止雇用該承包人,
如出現這種情況和依據第63款進行處理。
保密
75.1 保密的細節
承包人應將合同的所有細節作為保密資料對待,此為合同目的之必須。在沒有得到業
主或監理工程師的事先批準合同的任何部分不應在任何商業或技術文獻上刊登或披露。
聯營體的責任
76.1 共同的和分別的責任
如果承包人是一個由兩家或多家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組成的聯營體,則聯營體的每一
個成員均應共同和分別地承擔完成合同的責任。#應指定其中一個為聯營作牽頭人,此牽
頭人應有權約束其聯營體。聯營體的組成或其章程沒有得到業主的事先批準不得更改。
出版、廣告與版權
77.1 出版與廣告
(a)沒有業主的預先批準,承包人不應向任何商業或技術雜志發表或披露與合同或工
程有關的任何資料。這一預先批很不應無理撤回。已批準的文章、照片和類似材料的出版
應通知業主。
(b)承包人不應在工地或其施工設備上展出或允許展出任何貿易或商業廣告,承包人
在工地上張貼的所有通知應先征得業主的批準。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應立即撤除
這些通知。
77.2 版權
所有照片的版權歸業主所有,沒有監理工程師的批推,工程照片不得作任何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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