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被掛失冒領(lǐng) 銀行過錯要埋單
今日上午,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存款被人掛失冒領(lǐng)案件,依法判決某銀行睢寧支行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朱端宇儲蓄存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 2007年5月13日,原告朱端宇持自己的身份證來到被告某銀行睢寧支行桃園營業(yè)所存款3000元,被告為其出具了定期儲蓄存單一份。2007年6月5日,該筆存款以“朱端宇”的名義進行了掛失,在掛失申請書中客戶填寫欄和最終客戶簽名中“端”字均被涂改。6月12日,該筆存款被支取,在利息清單客戶簽名一欄的中的“端”字也被涂改。上述涂改處除掛失申請書中客戶填寫欄的“端”字之外,均有被告單位經(jīng)辦人員加蓋的私章。當日,該筆款項被支取后仍在被告的同一支局開戶存儲,在客戶必填一欄存款人姓名和機打記錄中卻為“朱瑞宇”,但身份證卻與朱端宇的號碼一致。后原告持存單取款時雙方遂發(fā)生糾紛,訴訟到法院。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均不申請對“朱端宇”的簽名是否為原告本人書寫進行鑒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在辦理存單掛失及提前支取的過程中,雖然要求掛失人填寫了相關(guān)單據(jù),留取了掛失人的相關(guān)信息,但這些信息不能明確是原告本人提供的。被告在未盡到嚴格審查義務(wù)的情況下,將原告的存款單進行掛失,并產(chǎn)生了被他人冒領(lǐng)的后果,其對原告朱端宇的存款損失應(yīng)當承擔全部責任。據(jù)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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