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周斌 實習生 楊莎)湖南省政府新聞辦昨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省知識產權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布了2009年湖南省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這些案件涉及商標使用、專利技術、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各個領域。
國際商標戰三一勝奔馳
2006年,三一集團在英國申請注冊商標,主要有純文字“SANY”、圖形標識、文字加圖形標識三種形式。擁有“三叉星”奔馳商標的戴姆勒公司以三一商標侵權其注冊商標權為由向英國倫敦高等法院起訴。戴姆勒方面的指控主要有“三一圖形商標與奔馳的‘三叉星’近似,混淆消費者;三一圖形商標存在侵權和仿冒嫌疑;三一商標借助奔馳品牌的優勢發展,占據‘不公平優勢’”。三一集團積極應訴,迅速提交了答辯狀,同時向法院提起反訴。2009年10月23日,英國倫敦高等法院判決書裁定,三一在英國市場使用標識的意圖,是因為這一標識是三一在很久以前已經創立并且被該公司一直使用的商標,且沒有證據充分說明三一標識的表現形式接近“三叉星”,最終駁回戴姆勒的侵權訴訟。自此,根據相關法規,戴姆勒將不能再以相同理由向歐盟任何一個成員國提起訴訟。這一案件被稱為湖南知識產權“國際勝訴第一案”。
邱則有專利獲賠30萬元
原告邱則有是“空心管成型工具”等3件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在上述專利有效期限內擅自使用其專利技術生產、使用專利侵權產品,嚴重侵犯其專利權。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濟南巨星建筑科技技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犯原告邱則有3件發明專利權的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
南京星飛告贏湖南企業
原告南京星飛冷卻設備有限公司是發明專利“冷卻塔用水冷式風機”的所有人。2008年,原告訴東莞吉升設備廠(業主黃達潮)制作和銷售、中國石化集團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巴陵石化分公司使用侵犯了上述發明專利權的水輪機。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發明專利權的行為;黃達潮賠償原告人民幣30萬元。
退休工程師獲賠15萬多元
原告夏紹建是“車用發電機傳導干擾抑制電路”發明專利的職務發明人,被告湖南長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是該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原告退休前是被告公司的技術人員。2002年至2007年,被告將涉案專利用于汽車改裝并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2007年4月28日,原告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職務發明人的合理報酬。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發明專利職務發明人報酬人民幣158619.59元。
溫州藍貓勝福建藍貓
原告溫州三辰藍貓鞋業有限公司擁有湖南三辰卡通集團有限公司“藍貓”系列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2009年,原告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認為被告在產品專賣店門店招牌上使用“藍貓”文字、燈箱廣告上使用藍色卡通貓圖案及“藍貓卡通童鞋”字樣,藍貓(福建)鞋服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黃種福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0元。
晚安憑商標獲賠50萬元
“晚安Goodnight及圖”是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實業有限公司注冊商標。被告環球家俱公司銷售的“百年紅晚安”床墊商品系被告張金秋成立、經營和被告任振祥實際經營的佛山市順德區龍江鎮花為媒家具廠生產的。原告認為被告侵犯其商標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的民事責任。
紫光古漢贏得商標官司
原告紫光古漢集團擁有“古漢”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衡陽東瑞萬和保健品有限公司和湖南東瑞制藥有限公司共同生產了“千歲翁”精古漢養生精及口服液,產品外包裝上分別標明了“古漢”文字或“清華紫光古漢”注冊商標。法院判決認為,被告的行為屬于在類似商品上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商品裝潢使用,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商標使用權。
微軟告贏湖南時代陽光
原告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系美國公司,獨立開發完成并在美國進行版權注冊的Windows XP專業版等著作權,受中國法律保護。2009年4月28日,原告向法院起訴,認為被告湖南時代陽光醫藥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場所的34臺計算機上使用上述軟件的盜版軟件,屬于未經許可,復制軟件,其行為構成侵權。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刪除盜版軟件,并賠償原告微軟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
《無極》打贏著作權官司
原告廣東中凱公司依法取得電影《無極》在我國(不含香港、澳門和臺灣)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原告發現被告阿里巴巴網絡會所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網吧內向用戶提供電影《無極》的點播服務。2009年8月2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在其經營的網吧內刪除原告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電影《無極》,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被告不服,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進行了調解。
抄襲他人網頁被判賠償
原告株洲硬質集團發現被告在全球五金網、阿里巴巴網的電子公告上,抄襲原告網站“企業”概況作為其“公司介紹”,聲稱被告系原告名稱改換而來,將原告所獲“中國名牌產品證書”、“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等置于被告公司網頁上用于企業宣傳。因此原告于2008年12月25日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被告刊登聲明,消除對原告造成的不良影響,并賠償10萬元。
(長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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