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牟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法規,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經濟犯罪活動與殺人、搶劫、盜竊等其他形式的犯罪有著顯著的差別。它最終的目標是獲得資金,一次得手非法獲利數額大大超過其他形式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改后,法律中出現一些新的經濟犯罪罪名:
信用卡詐騙罪: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信用證詐騙罪: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騙取信用證以及其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騙取貨物或者銀行款項的行為。
保險詐騙罪: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金融憑證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
票據詐騙罪:故意使用偽造、變造或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或者簽發空頭支票或與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有價證券詐騙罪: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