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文件
冀勞社辦[2006]137號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工傷案例分析會議紀要》的通知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河北省工傷案例分析會議紀要》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工作參照執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附件:
河北省工傷案例分析會議紀要
2006年6月7日至9日,省廳工傷保險處在秦皇島市召開了全省工傷案例分析會。全省11個設區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工傷認定的同志參加了會議。會議對2005年以來各統籌地區工傷認定過程中發生的典型案例進行了分析,就工傷認定工作中對一些特殊情形的把握問題研究了意見,現紀要如下:
一、關于職工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但在工傷認定實踐中,有時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后,當時并未死亡,也沒有即刻送往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搶救,而是在回到家中后死亡,或者回到家中后病情加重,又從家中送往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搶救過程中死亡。會議認為,對于上述情形,如確有證據證明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后回至家中死亡或者從家中又送往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搶救過程中死亡,其從突發疾病的時間到死亡均未超過48小時的,應當視同工傷。
二、關于連續作業職工因生理需要的活動中受到傷害問題。一些用人單位實行連續工作制,職工在工作時間,由于生理需要必須臨時中斷作業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如飲水、就餐、去廁所等活動,在此期間受到意外傷害。此類意外傷害事故,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區域內,但并不是在完成本職工作任務中發生的傷害,與工作無直接關系。但是,勞動者享受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是勞動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任何單位都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衛生條件,維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飲水、就餐、去廁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具有密不可分的聯系,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會議認為,此類傷害事故,只要不是個人明顯過錯或故意所致,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關于職工上下班時間的問題。一些職工居住地離單位較遠,交通不便而且上下班時間處于午夜或者凌晨等時間段。對于這種情況下職工的上下班時間應從客觀實際出發予以掌握。會議認為,凡沒有證據證明職工有偏離正常上下班路線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實,在此期間的路途上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在工傷認定中應當作為職工的上下班時間。
四、關于椎間盤突出是否可以認定工傷的問題。在工傷認定實踐中,職工發生椎間盤突出等傷害后,有時難以把由于外傷造成的椎間盤突出與非因工的椎間盤突出明確區分。會議認為,對于這種情況,應當先通過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發生外傷與椎間盤突出之間是否有關聯做出確認,再根據有關鑒定結論進行工傷認定。
五、關于職工串崗受到傷害的問題。在工傷認定實踐中,經常遇到一些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活動時受到意外傷害的情況,會議認為,只要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出于維護本單位利益或為了幫助其他同事更好地完成本職工作,而離開自己的崗位去主動幫助他人工作或處理事故中受到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六、關于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等行為的確認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當視同工傷。會議認為,對于此類行為的范圍,應按照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河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第二條規定界定,即“個人非因法定職責,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搶險救災、救死扶傷的行為”;其人員應當是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包括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
七、關于部分職工工作時間前后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界定的問題。在工作實踐中,各地對于生產崗位上的職工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較容易界定,但部分職工尤其是機關處室的工作人員,有的在規定時間之前提前到崗后,從事整理辦公室、打掃衛生、打水等活動時受到意外傷害,有的下班后在離開工作區域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對于此類情況,會議認為,只要沒有證據證明職工的意外傷害是明顯的個人過錯或者故意所致,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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