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受傷車主是否擔責?
案例:2009年10月,孫某在駕駛自有小客車行駛過程中與張某駕駛的小客車發(fā)生碰撞,致乘坐在孫某車上的我受傷。該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孫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和乘坐在孫某車上的我不負此事故責任。我與孫某是朋友關系,我是無償搭乘孫某的車。現(xiàn)在我想到法院起訴要求孫某賠償其因該起交通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以及精神損害等損失。請問作為車主的孫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解答:根據(jù)你簡要敘述的情況,律師認為,本案中作為直接侵權人的孫某應當賠償你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其理由是:雖然你系無償搭乘孫某的車輛,你們之間并不構成客運合同關系,但是孫某既然同意你搭乘其所有的車輛,孫某就應當負有善良注意的義務。你在孫某負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中受傷,實際上你們之間已經構成了侵權的法律關系,孫某應當賠償你的損失。無償乘車人在學理上稱為好意同(搭)乘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害的機動車內的無償乘車人,即所謂的搭便車。有過錯的駕駛員對好意乘車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適用侵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符合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時,因車主作為車輛的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應承擔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案而言,作為直接肇事人和車主的孫某應對交通事故致你受傷的損害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不因你是無償搭乘而免責。當然,考慮到無償乘車的特殊性和駕車人的無償服務,駕車人承擔責任的賠償范圍應有所限制,要區(qū)別于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賠償項目不宜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除精神損害撫慰金外的其他賠償項目在造成損失的情況下駕車人依法應予賠償。綜上所述,作為車主的孫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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