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是指誰有權訂立勞動合同。具體地說.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這兩個概念在一般意義上似乎比較明白,但在勞動立法上則有其特定的含義,需要作特殊的理解。
在我國,勞動者是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稱為職工、工人和雇員。勞動法律關系所涉及的勞動者,是指依據勞動法律和勞動合同規定,在用人單位從事體力或腦力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作為勞動者,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下列條件:
(1)年齡條件:《勞動法》規定,公民的最低就業年齡是16周歲,不滿16周歲不能就業,不能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法律關系。我國法律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公民就業,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職業或工作,《勞動法》規定勞動者的年齡不應低于18周歲。如《勞動法》禁止用人單位雇傭不滿18周歲的勞動者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但在某些特殊的行業則不受此限制,該類特殊行業國家有明文規定。
(2)勞動能力條件:由于勞動者進行勞動只能由勞動者親自進行,因此要求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能力。而且.對于一些特定的行業,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還必須滿足該行業的特殊要求,如患有傳染病的人不能從事餐飲業。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還應當包括勞動者必須具備的行為自由。因為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還需要具有行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為去參加勞動。所以,被依法剝奪人身自由的公民,如被勞動教養、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人.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另外.我國法律對勞動者的國籍沒有限制性規定,我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只要具備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條件.都可以成為我國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又稱用工單位,常常也被稱為企業主、資方、雇主、雇傭人等.我國在法律上被統一稱為用人單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勞動者,對勞動者承擔有關義務者。
我國的用人單位有不同的類型:
(1)在中國境內的依法棱準登記的企業:包括各種所有制性質、各種組織形式,如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企業,混合型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鄉鎮企業等。 ·
(2)依法核準登記的個體經濟組織.即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請幫手,帶學徒。
(3)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包括文化、教育、衛生、科研等各種單位,如學校、醫院、出版社等。其在國家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有權使用勞動者。
(4)依法成立的國家機關:它們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有權使用勞動者。
(5)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包括工會、婦聯、研究會、協會等社會團體組織。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有權使用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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