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拖欠自己勞動報酬,某電視劇導演葉某將中聯(lián)影視中心告上法庭。本網今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此起上訴案。
葉某訴稱,自己于2008年5月與中聯(lián)影視中心簽訂《聘用導演合同》,成為電視劇《神秘的水晶百合》的導演兼制片主任,該中心承諾支付60萬元勞務報酬。合同簽訂后,自己主動履行合同義務,積極進行修改劇本、確定拍攝計劃、勘察外景地及尋找演員等工作。但時至今日,該中心未曾向其支付任何報酬,也未報銷其考察外景地的費用,已經構成違約。故請求判令中聯(lián)影視中心賠償6萬元首期合同款、3萬元差旅費及其他損失共計60余萬元。
中聯(lián)影視中心辯稱,因四川汶川發(fā)生大地震,造成投資人資金無法到賬,劇組無法開拍。中心曾將此情況告知葉某。合同雖因資金未到位至今無法履行,但依約定,合同因故未能拍攝可以順延。此外,葉某沒有履行合同職責,且存在酗酒、向他人透露片酬等違約行為,不應向其支付報酬。外景考察費用是由該中心支付,并非葉某墊付,故請求駁回葉某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聘用導演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未明確提出解除合同,故該協(xié)議應當繼續(xù)履行。雙方明確約定中聯(lián)影視中心應于簽約十日內向原告支付首筆合同款6萬元,中聯(lián)影視中心提供的現(xiàn)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葉某存在酗酒、擅自透露片酬等違約行為,故該中心應當向葉某支付6萬元報酬。雙方對葉某考察外景地的事實均表示認可,中聯(lián)影視中心提出費用系由該中心支付,但不能提供財會手續(xù)予以證明,故法院綜合考慮現(xiàn)有證據對葉某的差旅費予以酌定。據此,一審法院判令中聯(lián)影視中心賠償葉某首筆報酬6萬元,差旅費2.9萬余元。
一審法院判決后,中聯(lián)影視中心不服,以因不可抗力導致該劇未實際拍攝,葉某沒有付出實際勞動為由,上訴至二中院。對此,葉某辯稱,其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為該劇的拍攝做了大量前期準備工作,而中聯(lián)影視中心卻未依約支付首期款;實際上中聯(lián)影視中心將該劇的劇本和拍攝許可證以高價賣給了另一家公司,進行了劇組的重組,該劇目前已拍攝完畢。中聯(lián)影視中心構成違約,應向自己支付相關報酬并報銷差旅費。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